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7〕159号

更新时间:2024-01-13 15:5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07〕159号

为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针对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实施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拆除重建后的房产性质

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等城中村(旧村)改造相关政策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拆除重建的房产除政策性住房外,按规定缴纳或减免市场地价的,均为市场商品房。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套型比例的确定办法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属于原村民“一户一栋”还建住房的,每户480平方米以内的还建住房,不计入套型比例;其余部分应按国家及我市有关套型比例的规定执行。

不计入套型比例的总建筑面积由区政府根据拆迁协议、原村民户籍等情况予以确定。区政府应建立相关台帐,向市城改办、市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汇总表。

城中村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套型比例可按整个项目核算,也可按分期项目单独核算。 三、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分期实施程序

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分期实施改造,改造项目的分期时序、分期改造用地规模、分期改造主要要求由改造专项规划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分期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建设和谐社会及落实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造项目稳妥有序推进;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目标能够实现;主要公共配套设施率先完成;前期要兼顾落实后期的拆迁安置;主要开发利润在中后期产生等。

分期实施改造的有关具体操作,按以下程序由各区政府、市城改办、市规划部门、市国土房产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管实施。

(一)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的分期时序、分期改造用地规模、分期改造主要要求确定分期实施监管方案,并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实时监管。监管方案应当明确监管内容、改造项目的分期、改造进度等内容。区城改办与改造主体(股份公司、开发企业)根据区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确定具体监管措施。 (二)市城改办对监管方案和监管协议予以备案。

(三)市规划部门核发分期改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时,应备注监管方案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配套设施提供给整个改造片区等相关内容。

(四)市国土房产部门签订分期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监管方案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配套设施提供给整个改造片区等相关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改造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得再进行土地分宗。

(五)分期改造项目申请预售时,须提供由区城改办和改造主体共同确认的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号列表,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市国土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由改造主体和被拆迁人依据依法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二级产权转移登记。

(六)各区政府应根据改造实践情况,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相关监督机制,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7-10-0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14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