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更新时间:2024-04-27 03: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3)

二、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实际发生原则

包括:1.“真实性原则”: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一般来说,发票是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重要凭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的第一选择,但决不是唯一的凭据,不能认为,没有发票就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如相关业务如不属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或者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的例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2.“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3.“权责发生制原则。”

例: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什么?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04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必须支出是从性质和根源上同收入直接相关,第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二,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老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

例:代表企业形象的悬挂在办公室的昂贵的字画如何列支,如何摊销?(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对企业随意列支费用的限制。例如: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条件;又如企业以劳动保护费的名义发给员工高档服装,明显违反合理性原则。

1、合法凭证问题

例1:企业取得的航空搬运费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问题内容:

企业货物运输中取得的东方航空公司的搬运费数据,中铁快运股份公司的包裹票,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是否能够作为计提进项税的依据?

回复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另外,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因此,以上规定的票据均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因此,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01

例2:企业之间融资或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凭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例3: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只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盖在内部结算凭证上作为与企业外来结算的依据,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方能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除银行自营业务外,银行代收费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业务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例4: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7

备注: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5: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法院判决我公司侵犯另一公司的著作权,需赔偿相应款项,有判决书,请问可否税前抵扣,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支付的侵犯另一公司著作权的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如属于罚金、罚款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9

备注:商场、超市发生“假一罚十”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承诺、要约)对客户或消费者的赔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具体依据应包括经济合同或商家承诺,客户(消费者)购、退货证明,付款凭证和消费者的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如因经营假货而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法院或行政机关作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6: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0

例7、企业发生职工工伤补偿支出,如有双方合同、乡镇有关部门或法律事务所的调解协议,是否允许直接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有无限制?(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对合理的补偿支出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医药费、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例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进行判断,相关业务如属于应当提供发票的情形,应当要求接受方提供发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形,则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协议、资产评估证明、资产权属转移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资料入账。

例9:境外支付费用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支出发生地所在国合法凭据管理与中国不同、不能提供发票类凭证的,可以凭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汇凭证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有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例10: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税前扣除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凭相关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文件、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2、人工费用支出

例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例2: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

可否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或者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如企业投资者可以确认为计税人数,发生的上述费用一律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例3:外籍人员的住宿费、洗衣费等税前扣除问题。(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属于与任职与受雇有关的支出,应当按照工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4:服装费是直接作为劳动保护费支出还是列入福利费?(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实际发生的劳保用品支出,符合国家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或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发放现金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例5: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

企业为少数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6:保险费等福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所得税条例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范围中没提到投资者。我想咨询一下,投资者的具体范围怎样界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可以扣吗?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如果该投资者在本企业任职,企业为其发放工资薪金,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则贵公司以该投资人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7

例7:企业向保险公司进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业务,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为: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费用,能否作为管理费用和福利费用在税前中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8: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表述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帐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帐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仍按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得税前扣除。

例10:企业注销时尚余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例11: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能否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回复意见: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劳务费,不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3、利息费用

例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

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07

例2: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777号中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这些规定中均未涉及利率。而涉及利率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是针对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又未涉及自然人。那么,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就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了呢?

回复意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因此,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利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8

例3: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因此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备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文件规定: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8

例4: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未收取利息,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其利息收入。(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之间借款未收取利息的,如果属于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核定。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第九十一条“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例:有关财税[2008]121号的疑问

问题内容: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回复意见: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8

例:无租使用房产缴税时,是否进行基数调整?

问题内容:

我单位将部分房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均属国有独资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进行基数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因此,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如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18

例5: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其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借给关联企业部分对应的借款费用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6: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37、38条和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备注:《暂行条例》第37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

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暂行条例》第38条是利息支出的标准。财税[2008]121号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关联方文件。国税函[2009]312号是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规定。

例7:股权投资相关利息费用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甲企业受让乙企业股权,双方约定:甲方一次性取得全部股权,但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且甲方在每期付款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上述利息费用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关投资资产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4、佣金手续费

例1:对《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 “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界定?(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通知》中所要求的合法经营资格,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有经营、从业资格的行业外,其余行业暂不作要求。

例2:个人是否需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问题内容:

财税[2009]29号中: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问题:通知中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佣金计算限额为5%,其中个人是否需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回复意见:按照财税[2009]29号文规定,“其他企业”应该“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都应该“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此资格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取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12

例3:销售人员的包干费用如何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如果销售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适用工资以及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如销售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扣除凭证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政策要求。

例3: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企业?是否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一款中“保险企业”相关规定执行?(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不属于保险企业。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与营销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按工资、薪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签订是劳务合同,则按佣金、手续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4: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0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的佣金比例为不超过服务收入的5%。房地产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佣金比例按多少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佣金的标准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例5:代收费手续费超过5%能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供电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的手续费超过5%,能税前扣除吗?没有促成交易,只是代收性质的手续费,是否受《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5%的限制?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总额的5%计算限额。”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供电公司付给的手续费不得超过每笔代收电费总额的5%,超过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23

4、扣除时间问题

例1: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准于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如预售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或者无使用期限但预售卡超过两年未实际消费的,纳税人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例2:企业在2009年1月发放2008年计提的12月份的工资,具体在哪一年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业工资一般都是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已计提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企业仍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但如果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的,原来已提取的折旧应作纳税调增,以后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

例4: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27

例5: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会计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0

5、折旧摊销

例1: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同行业企业购入对方已使用过5年的机器设备1台,该设备出售方购入时的原值是25万元,已提折旧11.875万元。现我公司以13.125万元向该公司购入该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还有5年。根据会计准则,我公司应该以25万元为计提折旧的基数,分5年提取剩余折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请问,我公司现在是按25万元,分5年提取折旧,还是按13.125万元,分10年提取折旧?

回复意见: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13.125万元加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9

例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009年7月转入正常经营,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1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我公司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5年进行摊销,09年共摊销10万元,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是100万元还是10万元?

回复意见:根据问题的描述,您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的,您一经选定这一处理办法,则不得改变。因此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应是摊销额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06

例3:租入店铺的首次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问题内容:

1、我司是零售行业,存在租赁相关的店面作为经营场所,为营造营业环境,我司会对刚租入的店面进行内、外墙面的粉刷、地面装饰、安装消防设施、电线灯具等电气材料、VI、代言人灯箱、等装饰装修,我司是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三年进行纳税调整,请问此操作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首次装修后,我司会根据店面设施的老化、市场装饰风格的改变、VI、代言人及营销策略的改变,平均每年均会对租入店面进行局部的重新装修,并更换老化、过时内部设施,请问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一次进入当期费用?

回复意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20

备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例4:国企改制后,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一电力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未重新建账,只作账务调整),以后年度按资产新价值所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9

6、其他扣除问题

例1: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问题内容:

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

回复意见: 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2、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3

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停止使用。(苏州市总工会解释其2010年10月才领取新版收据,所以我市自11月起采用新版收据。)

例2:计入在建工程项目的招待费、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法关于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例3: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其费用性质,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一般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确属企业所拥有的会员证,且能保留每次消费的明细、消费的人员、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内容等资料按以下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支付该会员费时按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按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摊销扣除。

例4:总局2010年11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职业风险基金是否可以在计提时列支?(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总局2010年11号公告关于职业风险基金列支方面只规定按实列支,所以在计提时不得列支。

例5: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具体有什么要求?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税前扣除的会议费用除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外,还应准备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图像资料、支付明细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无需报送)。

例6: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公司自产的一种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54元/个,单位生产成本6.5元/个。公司将为了提供市场占有率,将该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按8.54元的单价做收入、6.5元单位成本做成本申报外,请问: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如何确认?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应当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0y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