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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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C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基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项目投产后的相对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电国际基建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理模式,即华电国际、区域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照不同权限实施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电国际全资、控股以及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管的新建、扩建电源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华电国际工程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制订华电国际基建工程造价管理程序。 (二)审查火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参加水电及新能源项目可研概算审查。

(三)审查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执行概算,批准下达风电及光伏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四)审查主体施工标段以及暂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施工标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五)审批由华电国际管理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设计

变更审批权限详见第十条)。

(六)审批华电国际招标管理范围内的合同变更事项。 (七)审批动用执行概算风险储备金的申请。 (八)审批火电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

(九)对区域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区域公司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区域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二)参加火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参加水电及新能源项目可研概算审查。

(三)督促所辖项目做好执行概算编制的准备工作,参加执行概算审查。

(四)负责初审并上报所辖项目需由华电国际批复的设计变更项目和动用风险储备金的申请。负责审批现场签证项目。

(五)负责初审并上报需由华电国际审批的合同变更项目,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华电国际批复意见。

(六)指导所辖项目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负责初审并上报火电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负责审批水电、风电及光伏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

(七)负责对所辖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项目单位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及华电国际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基建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具体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及执行概算。建立概算动态管理台账,对比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概算执行情况。

(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和建设标准,按规定上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动用风险储备金的请示。

(四)负责落实合同承办人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合同进度款的支付,按规定上报合同变更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加强工程财务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避免资金积压。

(六)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按规定上报竣工结算总报告。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七条 可研估算

(一)可研估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二)由于特殊原因初步设计概算确需突破可研估算时,须经区域公司审核并报华电国际审批后,方可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三)水电工程原批准的可研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

需要,且直接影响到项目融资以及上网电价核定的,项目单位可提出概算调整申请,经区域公司审核并报华电国际审批后启动调整概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

(一)初步设计阶段应着重各系统方案的优化和比选,对照限额设计指标,确保各系统模块设计的投资控制在限额设计控制指标范围以内。

(二)初步设计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外部审查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技术收口及概算收口。初步设计概算收口时,已完成招标的主要设备、材料应按合同价或中标价计列概算,施工图设计达到一定比例的应按施工图核定概算主要工程量。

(三)初步设计批复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概算外项目或改变初步设计确定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或改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执行概算

(一)执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投资额度内,项目设置和价格确定应以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真实反映工程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为原则。

(二)火电项目应在三大主机、主要辅机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后开始编制执行概算。

(三)水电项目应在主要工程项目招标完成后三个月内

分期分批进行单项执行概算编制,在各主要工程项目、主要设备招标完成后六个月内进行总执行概算的编制。

(四)风电及光伏项目不再编制执行概算,华电国际将根据各区域风电及光伏工程建设特点,分别制定具体项目的单位造价控制指标,并纳入四项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设计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以及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火电、风电、光伏工程单项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域公司审核后报华电国际审批。装机容量为50万千万及以上水电工程金额增加1000万及以上、装机容量为50万千万以下水电工程金额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由区域公司审核后报华电国际审批。小于上述额度的变更项目由区域公司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项目由区域公司负责审批。区域公司及项目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签发程序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 招标及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参照华电国际制定的基建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范本中不适用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对招标文件范本的重大修改须经区域公司审核并报华电国际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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