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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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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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普通消防站不宜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十四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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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5m。

第十五条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十六条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m2~40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m2~2700m2。

三、特勤消防站4000m2~5600m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m2~6800m2。

第十七条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确定。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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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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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九条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第二十条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战备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修理间及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库宜设倒车定位等装置。

第二十一条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二条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

第二十三条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的装修风格。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使用城市热网

或集中供暖。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地区消防站的备勤室、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二十四条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备勤室、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消防站建设用地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二十六条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二十七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m2~5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m2~3800m2。

三、特勤消防站5600m2~7200m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6200m2~7900m2。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的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第二十八条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

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六章装备标准

第二十九条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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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需要。特勤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三十条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 (辆) 表4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5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 (辆)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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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②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6、表7的规定。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6

战勤保障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7

第三十一条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8的规定。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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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附件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特勤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

中附表2-1的规定,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2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配备消防搜救犬,最低配备不少于7头。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

第三十五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七条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七章人员配备

第三十八条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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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第四十条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四十一条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四十二条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0确定。

表10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

注:①表中指标是依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参照2010年国内外消防车辆和器材的价格编制;

②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③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有关规定确定;

④战勤保障消防站的器材投资是指保障类器材的投资,不含应急储备的灭火剂、物资、装备、器材的投资。

附录一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特勤消防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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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有“*”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下同。

特勤消防站警戒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2

特勤消防站救生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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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消防站破拆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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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0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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