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和职业中专学校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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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和职业中专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及

校长任职审批

2011年9月20日【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和职业中专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及校长任职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1433.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3/17/content_1370832.htm) 3.《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http://www.sxmbedu.gov.cn/)

4.《陕西省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http://www.sxmbedu.gov.cn/gonggao/new17.asp)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子项一、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的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的审批 审批条件:

1.申请设立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

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设立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我省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设立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申请设立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陕西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审批所需报送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陕西省教育厅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等); 2.举办者基本情况表(见式样);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举办者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办学资产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陕西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筹设开展的工作是否符合摄制的标准等;

3.学校章程,内容应当包括: (1)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专业设置等; (3)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产生方法;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教育机构自行终止事由; (8)学校章程修改程序。

4.教育机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备案表》(见样式); 5.拟聘任校长核准表(见样式);

6.教育机构资产和运转启动资金的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的名称及出版单位、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等。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其开设专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应当符合国家考试机构的规定。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陕西省教育厅提交第(一)条、第(二)条的3、4、5、6、7项规定的材料。

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厅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审批规定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三)审查办理 1.初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2.专家评审

省教育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专家以实地考察、审阅材料、会议等方式对其办学条件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由专家写出考察报告,并将考察结论告知申请人。 (四)省教育厅行政审核、批准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考察报告、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在审批表

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省教育厅批复、行文公布

对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同意许可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形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间:陕西省教育厅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办 单位作出答复。

子项二、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审批 审批条件

1.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须经其决策机构会议讨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

2.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须依法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清算,保证教育机构资产的完整交接和债权、债务的落实; 3.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分立、合并,要妥善安置在校生,确保学生的利益不受损害;

4.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为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审批所需报送材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03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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