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规定(2012)3号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23: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广州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财字(2012)3号文

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

第二条 目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编制预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按预算类别和额度使用。

第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由于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需调整经费开支计划的,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负责编制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研究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 1 页

广州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财字(2012)3号文

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4、负责作好研究经费决算工作。

第八条 中止实施或撤销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经财务部门核准后,将结余经费退回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由财务管理部门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经审核后报送各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留用的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除经费下达部门具体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外,纵向项目经费可按下列科目在经费预算中列支: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含水电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资料订阅费,知识产权费用,评审、评价、验收费。

2、实验材料费:试验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

第 2 页 共 2 页

广州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财字(2012)3号文

开支的费用。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6、合作费:联合申请科研项目,按项目合同或项目批准书应拨给合作单位的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与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8、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管理活动的费用。

9、劳务费: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领款人须在领取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严格控制校外人员劳务费的现金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十三条 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支。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四条 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及合作费,在请款时应出示相关的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作为财务部门审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纵向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3 页 共 3 页

广州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财字(2012)3号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公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主送:各部门 广州XX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日公布 签发人:XX 打字:XX 校对:XX

第 4 页 共 4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zs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