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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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7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14

【实施日期】1998.07.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4日昆政发[1998]67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改善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杜绝水体二次污染,防止介水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以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为水源,采用二次加压供水

和用高低位水箱(池)调节供水方式(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居民住户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监测工作,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以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水箱(池),所用建筑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无异味;严禁采用冷镀管和不符合卫生许可的塑料管等作为供水管材;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有密封防护设施;地下水池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连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施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部门参加。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和“二次供水水箱使用合格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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