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业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案例题(2011)

更新时间:2023-08-13 02:44:01 阅读量: 小学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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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某银行结售汇统计人员小林将制作好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提交给复核人员老梁。老梁核对报表后发现“贸易结汇”在交易主体“银行自身”项下有1500万美元,“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在交易主体“中资机构”项下有53万美元,“远期结汇”在交易主体“居民个人”项下有260万美元。老梁告诉小林,这三处数字填报有误,小林不服气地说“”你又没找前台业务人员核实过,凭什么说报表不对。“请你向小林解释其中的原因。

答:1)、“贸易结汇“在交易主体”银行自身“项下不应该出现数字。因为银行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定不可能经营货物出口业务。

2)、“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及其子项,在交易主体”中资机构、“外资机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项下不应该出现数字。因为“金融机构资本外币转换”的主体只可能是“银行自身”或“金融机构”。

3)、“远期结售汇“在交易主体“民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项下不应该出现数字。因为目前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元气不能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2、某银行杭州分行将浙江某技术出口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国内外汇贷款、进口押汇、打包贷款等27笔资本项下资金入相应企业的经常项下结算账户,合计金额9523.76万美元,其中2004年6月29日,该分行为浙江某技术出口有限公司发放打包贷款100万美元,于2004年6月30日入该企业经常账户后,未在划出凭证上注明该资金性质,将该笔资金转入他行该企业账户,致使该笔打包贷款在他行办理了结汇。请具体分析这家银行的操作错误。

答:经常账户、资本账户有不同的资金收支范围,该银行为了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的需要,违规将资本项下资金入企业的经常项目账户。由于经常项目资金结汇没有限制,而国内外汇贷款、进口押汇、打包贷款按政策规定不能结汇,这样的操作,不但超过了经常账户的收入范围,混淆了两类资本的性质,而且有可能将不能结汇的资本项下的资金办理了结汇。

3、A公司开有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付发生额较少,且金额大多为10万美元以下非整数。2006年3月1日,该公司业务员前来办理资本金账户开户,户名为B公司,B公司法人代表与A公司相同。业务员出具了当地外汇局开出的资本金账户开立核准件,核准件上注明资本金为40万美元。3月2日,A账

户即发生一笔售付汇,收款人为香港C公司,金额为20万美元,提供的付汇单证有:A公司与C公司的佣金协议、出口合同等。经辨认及询问,C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即A、B公司的法人代表。3月4日,B公司资本账户到账首笔资本金19.99万美元。该笔汇款来自B公司外方投资者香港C公司。次日,业务员前来办理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全额划往A公司。业务员提供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供货合同。3月28、29日,上述“A公司佣金售付汇-B公司资本金到账-B公司结汇划往A公司”循环再次发生。请问该业务办理过程中有无疑点?银行人员该怎么做?

答:1)、A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付发生额较少,且金额大多为10万美元以下非整数,突然发生一笔20万美元整数的售付汇,应引起关注。对售付汇凭证应严加审核。2)、因A、B、C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发生“A公司佣金售付汇- B公司资本金到账-B公司资本金到账-B公司结汇划往A公司”循环有假投资嫌疑,符合反洗钱报告制度中“频繁支付不相符佣金、整数来往频繁”等可疑标准,应将该情况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

4、甲为某银行外汇账户经办人员。5月10,一企业前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告知该经办人员以前开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甲遂将企业有关信息录入系统,为其开立账户。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此账户余额2.45美元。该企业要求关闭该账户,甲为其关闭账户后,在外汇账户交互平台中做关户报告,此业务就此结束。请问:1、在该账户未关闭之前,该银行需要通过外汇账户交互平台报送哪些报表?2、甲在开户和关户中的操作存在什么问题?正确的应该是什么?

答:1、开立账户时应报送开户信息表即表。账户发生收支应该报送收入表、支出表和余额表,分别为A表、B表和Q表。2、在开户时,企业告知以前开过经常项目账户之后,甲应该在外汇账户交互平台中询是否确实存在此企业的信息,并与期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为其开立账户。账户存在余额的情况下,在外汇账户交互平台中做关户报告之后,还应当报送B表和Q表,将账户余额清零。

5、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在A银行开立一个限额为5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局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为该企业开立了相应的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上载明的开户银行为“A银行”、账户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币种及最高限额为“USD5000000”。后客户持该核准件到B银行申请开户,B银行随即依客户申请为其开立了一个限额为5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账户。请指出此案例中,开户当事人存在什么问题,正确的操作方式是怎样的。

答:开户当事人存在的问题:(1)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擅自变更开户行;(2)B银行未经外汇局核准,擅自为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违反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开户金融·····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无能、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账户或者超范围办理账户收付。”

正确的做法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开户前先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核准手续,申请事项为变更开户银行。而后企业凭外汇局开立的载明开户银行为“B银行”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B银行办理相关的开户手续,B银行在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各要项准确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6、2006年3月,外汇局某市中心支局对A银行开展专项外汇检查,并对A银行的外汇经营违规行为作出了罚款30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随即下了了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当地人民银行组强对A银行经营业务的全面检查,对上述外汇经营违规行为又作出了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问:1、当地外汇局及人民银行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请说明理由;2、A银行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1、当地外汇局作出的处罚种类有误,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在人民银行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2、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省的省会中心支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3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境外A公司因其业务发生需要在境内某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并围绕该账户发生了如下交易:1)A公司从境外汇入5000000美元到该账户;2)因与境内B公司发生一般贸易项下交易,故从该账户内支付1200000美元货款给B公司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账户;3)收到来自境内另一家银行开户的境内c公司向其支付的13000美元进口货物佣金;4)向境内另非居民机构所开账户支付20000美元

的代垫贸易佣金。则以上四笔交易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需要申报,则申报主体分别是谁?交易编码应分别如何填写?交易附言应分别包含哪些关键字样?

答:交易一:应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为该非居民机构,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必须包含“非居民从境外收款”字样:

交易二:应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为B公司,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必须包含“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以及“一般贸易”字样;

交易三:应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为c公司,交易编码为21101 3,交易附言必须包含“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以及“进口货物佣金”字样;

交易四:不需要进行申报。目前对于境内非居民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8、某证券公司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核准其外汇资本金1000万美元,经营B股经纪业务。该证券公司在某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将1000万美元外汇资本存放于证券公司在该外汇指定银行的外币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即B股保证金账户),统一收支管理。请分析该外汇指定银行在此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

答:外汇指定银行未能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严格审核证券公司外币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资金来源,超范围办理账户收支,使得自有外汇资金与外币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混同使用,是违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26号)第四款“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

9、一家进出口公司在某银行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的6.8万美元已逾期。经多次联系,该公司到外汇局办理了进口付汇报审手续,但只能提供金额为4.1万美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还有2.7万美元无法核销,也无合理理由。经延伸检查发现,公司部分出口产品有质量问题,国外客户要求赔付2.7万美元,公司与国外客户合谋,通过提高进口货物单价的方式,伪造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了金额为6.8万美元的进口信用证,随后,又制作了一份货物数量与提单一样、金额与进口信用证开证金额相同的发票向银行交单,购汇1.8万美元,从

账户支出4.9万美元,合计对外付汇6.8万美元,而进口报关单上显示,真正的货值金额为4.1万美元。

问: (1)你从这个案情分析中发现了哪些疑点?

答:A.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且无正当理由;

B.出口产品质量有问题需赔付却未通过出口赔款方式支付;

c.进口信用证、进口提单、进口报关单上的数量、金额不一致。

(2)你认为个业出现什么违规行为? 、

答:A.非法套汇

B.逃汇

10、2010年12月9日客户徐××、 陈x×、 张××、王××、俞××在某银行网点办理每人5000美元的结汇业务共5笔。调阅相关单证资料后发现,该5人结汇兑换水单上业务参号连续,个人结汇通知书中显示该5笔的结汇资金形态均为“外币现钞”,且客户俞××的兑换水单上银行复核人员盖章处姓名与该客户姓名正好一致,上述5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均存入刘×账户。问:1、你从这个案情分析中发现了哪些疑点?2、需要进一步核实或查证的疑点。3.分析案例中的个人和银行涉嫌哪些违规,应如何处罚?

答:(1)A.5个人在同一日,同一网点,业务参号连续,每人办理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结汇;B.一张兑换水单上银行复核人员盖章处姓名与水单上客户姓名一致;c.5人分别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存入刘×账户。

(2)需进一步核实的疑点:A.客户俞××确系该网点员工;B.刘×为250OO美元外币现钞实际所有人;C.刘×为现钞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者。

(3)A.个人刘×及徐××等5人涉嫌分拆结汇。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应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B.银行员工涉嫌利用自身额度协助客户分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zi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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