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商138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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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商[2004]138号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标准见附件1。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收取临时接电费用的标准见附

件2。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行。

附:

1、供(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2、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商品 停止 贴费 补充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电力公司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5月31日印发

打字:孙晓梅 校对:陈 晓

附件1:

(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其中 用户应缴纳高可用户受电电压靠性供电费用等级(千伏)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缴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配电高可靠性纳高可靠性供电供电费用 费用 (元/千伏安) 0.38/0.22 10 35 110 270 220 170 90 100 120 170 90 170 100 - - 220 160 90 -

附件2:

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

其中 用户应缴纳临用户受电电压时接电费用(元等级(千伏) /千伏安) 安) 安) 费用( (元/千伏费用( (元/千伏供电临时接电配电临时接电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临时接电费用( (元/千伏安) 0.38/0.22 10 35 110

270 220 170 90 100 120 170 90 170 100 - - 220 160 90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z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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