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不在岗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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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各类在册不在岗人员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专项工作的通知》(人事〔2014〕365号)和《吉林油田公司关于清理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工作实施方案》(人事〔2015〕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乾安采油厂岗位人员管理,提高现有人员利用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将清理各类在册不在岗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册不在岗人员范围

长期在册不在岗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以及混岗工。 具体包括:长期旷工、长期请事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长期病伤假、外借不归、无审批长期学习、雇人顶岗、退出领导岗位做具体工作无故不上班,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人员。

二、具体政策和措施 (一)长期旷工人员

1.长期旷工人员包括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无故连续脱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员工。

2.对于长期旷工人员,经各单位下达返岗通知并批评教育后仍未返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长期请事假人员

1.对于长期事假或经常请较长时间事假的人员,各单位(部门)

要进行事假原因分析,并采取实地调查、电话回访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等方式,适时掌握与跟踪员工本人在事假期间实际行为。凡员工在事假期间主要行为与请事假的事由不相符的,要及时终止事假,下达返岗通知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无特殊原因未按期返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工资支付规定。对于按规定程序并经组织批准的事假期限已满,而未及时返岗的,无特殊原因的,按旷工处理。

3.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事假手续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长期请病假人员

1.对于由吉林油田总医院(即符合公司规定的三甲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疾病休假、医疗期的证明,并严格按照病假期限进行考勤考核。凡未履行病假批准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2.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医疗期规定的医疗期执行。医疗期满后,因个人身体、精神等原因(如长期精神病、慢性疑难病等)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对于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职、退休手续;不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参照《吉林油田公司一线艰苦岗位员工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吉油人事〔2012〕75号)规定,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离岗退养、离岗歇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四)长期借调(用)人员

内部借调(用)的,要及时办理内部借调(用)手续,借调(用)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个月,借调(用)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原单位上班。员工在借调(用)期间由借入单位负责考勤和考核,并向借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借调(用)期间未在借入单位岗位上工作的,借调(用)期满未按期限返回原单位的,或未履行借调(用)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五)长期脱产学习人员

长期脱产学习人员除少数因工作需要委派学习外,一般性的学历教育原则上不再新办理长期脱产学习协议,原已办理脱产学习协议期满的不再续签,并要求限期返岗工作,逾期未返岗的,按旷工处理。未经审批私自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按旷工处理。

(六)其他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

1.对于雇人顶岗人员,即刻清退私自外雇人员,并要求相关人员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雇人顶岗期间取消雇人顶岗人员相应工资和业绩奖金待遇。

2.对于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员工管理和干部管理等各项制度。并按照安排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严肃考勤考绩,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的依据。对于从事兼职、经商等长期不在岗的退出领导岗位人员,不在岗期间取消奖金政策,并限期要求返岗从事具体工作,无正当理

由且未按期限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3.产假、哺乳(育儿)假、工伤或职业病假等,严格按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超出假期规定未及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4.长期缺勤或下落不明的,全部按旷工处理。

对于以上旷工处理人员,凡达到企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一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退出岗位政策

清理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的同时,进一步疏通员工退出岗位渠道,引导一些有离岗意愿的员工自觉退出岗位,从而防止长期在册不在岗问题的反弹。员工退出现岗位共有六种途径,即提前退休、内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内部待岗、转岗安置、长期病假。具体如下:

(一)提前退休 1.政策规定

凡是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或折算工龄提前退休规定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相关待遇

根据国家、中油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二)内部离岗退养 1.政策规定

(1)工作时间满20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含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工种或折算工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2)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经松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

残等级为5至6级的;

(3)工作时间满20年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吉林油田总医院、国家权威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鉴定后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

2.相关待遇

离岗退养生活费按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工龄津贴、归并津贴之和的100%计发。

(三)离岗歇业 1.政策规定

(1)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20年及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2)连续工作时间男30年及以上、女25年及以上的(含折算工龄);

(3)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男满48周岁、女满45周岁的;

(4)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因工致残或职业病,经松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7级及以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公司油田总医院、国家权威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其他自愿申请离岗歇业且经组织批准的。

凡符合上述六个条件之一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办理

离岗歇业手续,签订离岗歇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离岗歇业期满,可以随时返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续签离岗歇业协议。

2.相关待遇

(1)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满20年或工作时间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80%计发(二三线岗位及非一线艰苦岗位人员退出岗位下调10%)。

(2)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不足20年或工作时间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70%计发(二三线岗位及非一线艰苦岗位人员退出岗位下调10%);

(3)工龄津贴、归并津贴按100%计发;

(4)其他自愿申请离岗歇业且经组织批准的人员,应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一切待遇,涉及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相关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四)内部待岗 1.政策规定

员工退出一线艰苦岗位后转岗安置有困难,又不符合提前退休、离岗退养、离岗歇业条件的,应实行内部待岗。

2.相关待遇

内部待岗培训期间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85%计发;内部待岗培训期满后,仍未转岗安置或分流,继续待岗期间,按60%计发。工龄津贴、归并津贴按100%计发。

(五)转岗安置

1.政策规定

对于一线艰苦岗位人员凡符合提前退休、内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内部待岗条件,不自愿退出现岗位且能够胜任其他岗位工作的,单位转岗安置确有困难的,应转岗到低成本岗位,如矿区保洁保绿、门卫更夫、自行车棚等后勤服务岗位,因此导致矿区相应岗位超员的,通过组织调整,将文化程度较高、年轻身体好、适宜到一线工作的人员,替换到一线队伍。

2.相关待遇

待遇实行易岗易薪。 (六)长期病伤假 1.政策规定

员工因病伤长期不能上班,应休病伤假。 2.相关待遇

员工在12个月内,累计休病伤假超过6个月或125个工作日的,从超过之日,岗位(技)工资、各项津(补)贴和业绩奖金停发,由所在单位在“基本工资”中按月支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金。具体标准如下:

(1)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岗位(技)工资的40%; (2)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岗位(技)工资的50%; (3)工龄满3年及以上者,为本人岗位(技)工资的60%。 工龄津贴、归并津贴100%计发。

六种员工退出岗位途径中,员工可以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年龄,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岗位适应能力和适应性,均可选择对本人相对适合的退出途径。

对于大病人员,应在严格执行长期病假工资制度的前提下,对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由工会依据困难程度实施帮扶救助,否则严格按照长期病假工资制度执行。

四、上报的时间安排

清理在册不在岗人员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从2015年3月1日起,至5月20日结束。

(一)基层统计上报阶段(3月1日至10日)。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合适的方式,将此次清理在册不在岗工作的目的、意义传达到每名岗位用工。对于清理出的长期不在岗、岗位替代人员,须按照下发的登记名册,逐人逐项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基层队长、书记签字,并在本队(站)公示后,上报人事科。

(二)人事科审查清理阶段(3月11日至3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的在册不在岗人员,人事科统计汇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组织人员到医疗单位核实病情。

(三)分类处理阶段(3月21日至5月10日)。根据调查核实以及分类情况,对在册不在岗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全厂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广大员工监督。

每月20日前将开展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事处报告。

(四)总结上报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全部工作结束后的工作总结报公司人事处、监察处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清理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厂主要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全面负责清理方案的制定,并组织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的清查、治理、处理,以及结果上报等工作。

组 长:杨洪方 副组长:王保东

成 员:人事科、党群工作科、工会、维稳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在册不在岗人员工作,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求各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做为第一责任人,逐岗排查,掌握岗位人员履职情况。严肃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对员工上交的各类假条进行核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全程负责不在岗人员动态的跟踪,完善跟踪台帐。

二是加强员工退出岗位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鼓励和引导符合退出岗位条件人员有序退出,坚持个人自愿与组织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员工可以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年龄,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岗位适应能力和适应性,可选择对本人相对适合的退出途径。

三是加强病伤休假管理。员工因病、伤休假,应持有医保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依据鉴定结果按《吉林油田公司员工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中油吉劳〔2008〕68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与待遇。

(二)厂成立由人事科、党群工作科、工会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利用一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进行岗位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人次违规违纪的,在本单位当月基本奖中相应考核兑现。

(三)各单位严格控制不在岗、不顶岗新增人数,增加一人次,扣罚相关单位的一定的绩效考核分值。

(四)各单位每月10日之前上报本单位在册不在岗人员情况及薪酬发放情况。

(五)此项工作欢迎广大员工予以监督,对于举报出的问题,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相应奖励。

人事科举报电话:6236313 6236320 纪 委举报电话:工 会维权电话:

6236417 6236442 6236387 6236317

二○一五年三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z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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