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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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

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地税一〔2008〕9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帮助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矛盾和困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在前阶段调研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税收政策意见:

一、发挥税收职能,支持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支持企业克服困难、创新突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

(一)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

1、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2)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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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3)支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鼓励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固定资产更新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支持技术改造税收优惠:继续做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和抵免工作,确保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顺利完成及抵免政策到位,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对2007年底前已审批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7、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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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8、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9、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7、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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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 18、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9、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0、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1、国家A级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2、为鼓励、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先发优势,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

23、促进环保节能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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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4、对购臵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5、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臵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6、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五)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

27、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C.中药材的种植;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E.牲畜、家禽的饲养;F.林产品的采集;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H.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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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8、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 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9、县级(含)以上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0、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1、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采取“以租养馆”方式出租的房产, 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2、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3、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自有房屋用于开设农村连锁经营网点和配送中心服务,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

(六)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方面

34、对跨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5、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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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36、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在迁入东部新城后,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方面 37、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8、支持弱势群体人员就业税收优惠:安臵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39、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0、校办、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

41、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6%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关税收。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8%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关税收。

(八)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

42、对个人获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3、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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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二、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创新工作方式,立足部门职能,服务纳税人,树立与企业共患难的服务意识,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44、在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行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工本费,减轻纳税人负担。

45、扩大税务登记证免填单范围。积极争取部门配合,已实现与工商数据信息共享的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托国地税联合换证平台或工商登记平台,将办理税务登记证免填单服务的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进一步提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效率。

46、大力推行网上申报,进一步整合现有征管信息化资源,充分发挥“税易07”功能。大力推进网上报税,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逐步实现通过网上办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发票缴销等在内的主要涉税业务,依托信息化支撑,实行便民服务。

47、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在办税服务厅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便民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税(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48、推行“补正承诺制”。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对资料携带不全的纳税人,可采取“一次性告知制”与“补正承诺制”相结合办法,由纳税人填写?补正资料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可先给予受理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49、优化窗口设臵。改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臵,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办税时间,塑造高效、文明的服务窗口,对科技创新企业、重点税源户和特殊群体等纳税人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其它个性化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50、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在对纳税人办理的所有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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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工作流程,清理和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在完善影像系统基础上,使纳税人不重复报送涉税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51、有效发挥12366语音热线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热线服务质量,拓展热线服务功能,完善热线坐席服务制度,提高热线的接通率、有效率和准确率,使答复率达到100%,更好地搭建征纳双方联系的畅通渠道。

52、进一步加强税企互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纳税人面对面的税企联系会议,及时沟通政策信息,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53、强化税务系统内部执法监督。逐步推行以“税易07”平台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54、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纳税人救济渠道。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受理,快速办理。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三、积极培植税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全市地税系统要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税收财政观、税收政治观、税收社会观,坚持把地税工作放在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大局中,放在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去观察、思考和把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努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坚持把深化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大力培植税源作为当前地税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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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感;坚持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依法治税,规范管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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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8〕6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有效解决当前企业出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努力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好发展的态势,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 增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一)充分认识“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总体平稳,但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不确定因素增多,经济运行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中小企业亏损面有所扩大。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事关就业和民生,事关社会稳定和金融风险的防范,事关今年全市各项经济社会指标任务的完成。全市上下要深化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改善环境,了解、理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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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做好服务企业的发展工作,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转型发展和提升发展。

(二)明确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保稳促调、治标治本两手抓,以稳定企业发展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基础,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作为企业长远发展和稳定发展的治本之策,努力保持宁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提供金融财税支持

(三)增加信货资金供应。积极鼓励人民银行和全国性银行驻甬分支机构争取总行信贷政策倾斜,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鼓励银行积极发展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通过资产转让、证券化、信托理财产品等方式,引入市外及民间资金,放大银行信用。加快金融创新,积极支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探索推广各类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引进外地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增加资金供应渠道。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吸引各类资金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搭建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与我市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今明两年,市财政安排 3000 万元资金对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部分给予风险补偿,补偿比例按市本级和县(市)、区 5 : 5 承担,其中南三县按 7 : 3 承担;市财政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1 000 万元,用于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规模,市与县(市)、区按 5 : 5 比例配套,其中南三县按 7 : 3 配套。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增加对小企业贷款。

(五)引导金融机构改善服务。金融机构要深入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困难企业要进行认真分析,区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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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待,积极稳妥地予以帮助;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允许范围内降低贷款利率,让利于企业。建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月报和考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六)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目前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政策用足、用好。要积极改善纳税服务,深入企业进行宣传辅导,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要按照“优质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建立网上申报服务,减少办税环节,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七)规范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今明两年,对审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减、免、缓、停”等措施,减轻企业的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抓好落实。

三、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八)为企业重组并购提供服务。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各类企业进行重组并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优质规模大企业重组兼并,扩大品牌、标准、专利的规模化的生产;对可能产生债务风险的企业,金融部门要主动服务,鼓励支持其它企业重组并购,并帮助争取减免不良贷款,以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服务的企业实现转型发展。对上述三类企业兼并重组,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重组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各产权交易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九)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 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 ?、? 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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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要?和有关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低产田”,种好“高产田”,培育“两创”示范企业和产业基地,鼓励做强做优五大重点优势产业和五大新兴产业。通过开放带动、创新驱动、政策推动,努力形成以进出口贸易为龙头,运输物流为支撑,现代金融为保障,科技、信息等知识型服务业为引领,休闲旅游、文化创意、会展中介等为配套的服务业产业体系。

(十)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切实抓好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的贯彻实施,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切实抓紧抓好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批申报工作。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报认定期间,对市里已上报的企业,暂按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结算。要通过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财政补助和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补助,强化企业的研发创新工作。企业投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务部门要按国家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四、支持企业转变贸易方式

(十一)引导企业转变贸易方式。实行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并重,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举,现货贸易和期货套期保值综合运用,促进多种贸易方式协调发展。鼓励企业扩大关键技术生产设备及节能降耗、环保装备的进口。鼓励本地生产和国内贸易并进,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对到内地设立生产基地和服务外包的企业,要加强有序引导,降低生产成本和扩大市场占有率。

(十二)对困难行业进行政策扶持。为减少职工下岗和防范金融风险,今明两年全市统筹安排资金,对一些困难行业的部分出口产品,尤其是地产品的出口退税给予适当增加补贴。 2008 年全市统筹 3 亿资金,按市外经贸、财政、经委、国税部门公布的商品目录,通过退税的渠道直接支付给企业予以奖励; 2 009 年视情确定额度,商品目录另行公布。对确有困难的市级外贸流通企业,在 2009 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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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减征或免征水利基金,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三)加快出口退税办理。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开具权退还书时间控制在 45 个工作日内。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单证取得速度,尽早办理退税申报,提高退税申报率。出口退税机关要充分发挥退税联网审批的优势,减少出口退税环节,提高时效,缩短企业退税时间。

五、强化对企业的要素配置保障

(十四)科学安排生产要素供给。建立各类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有序用电管理,完善保障用电措施,缓解供电压力。加快油价补贴政策的落实,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负担。加强与供油单位沟通衔接,增加供给,优化调配,采取开辟绿色通道、配送、定点定时、直供等形式,努力缓解企业用油需求。加强用地供地管地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要优先落实用地,缩短项目报批周期。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臵土地和厂房发展生产。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努力挖潜供水能力,加强日常生产服务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用水保障能力。

(十五)提供应用性人才保障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公共中介服务,为企业引进急需的技术和实用人才。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基层培养实务型人才。推进企校合作有关政策的落实,鼓励在甬高校为企业发展开展国际国内双向交流,抓好“双证书”人才和金融、财务、管理、法律等高端人才的培训。

六、努力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当前工作大局出发,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工作。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化“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政策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加以完善。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和有效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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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励机制。

(十七)充分调动职工、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办好企业。积极引导树立企业是投资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共同体的理念,群策群力,共克时艰,办好企业。组织发动企业员工立足本职,广泛开展劳动竞赛,为企业发展多做贡献。广泛开展节水节材节能节约资金、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拓展营销业务,提高生产效率。

(十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发动,营造全社会围绕中心和大局关心企业、服务企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表彰在“标本兼治、保稳促调”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引导企业家增强信心,以良好的精神风貌顽强拼博。全面落实新一轮就业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形成和谐劳动关系。要进一步营造文明稳定的司法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九)广泛开展服务企业活动。在全市各级机关扎实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和立足本部门职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等活动,注重实效,充分发动各级机关干部以多种形式了解企业、理解企业、帮助企业、服务企业。各级机关部门要加强主动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减少工作环节,形成工作合力,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带头勤俭节约,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开支,以实际行动与企业一起共渡难关,推动转型发展。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抓紧抓好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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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组织 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的通知

甬党办发〔2008〕66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及部省属驻甬单位:

为营造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的良好环境,帮助企业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强化各类服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促进我市经济的稳定较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 6 月 13 日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坚持“立足实事、突出实效、落到实处”的原则,营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帮助企业解决稳定发展、转型发展问题两大主题,采取机关干部进企业直接送服务,充分发挥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间接服务等方式,通过主动服务、敢于负责、善于支持,努力实现“五个一”(即服务一批企业、落实一些政策、破解一组难题、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的工作目标,群策群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服务大局,关心企业

教育引导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党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努力营造一心一意谋发展、服务企业促发展的浓厚氛围,真正做到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切实关心企业发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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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2 、政策服务,支持企业

送政策上门,组织宣讲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理解掌握和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督促政策落实,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及时发挥作用和效益,避免政策放空截留。围绕“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加强调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优化服务,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3 、要素保障,服务企业

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强化用地供地管地服务,缩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报批周期,推动企业的重组兼并。合理调度电力供应,保障企业生产需求。完善供水服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用水。

4 、重组服务,发展企业

促重组、促调整、促改革,努力实现持续快速发展。落实好市工业“两创”倍增计划和服务业跨越发展行动纲要确定的各项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发展方式。

5 、引导服务,指导企业

引导企业职工正确认识当前面临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创新发展理念,变困难为动力,视挑战为机遇,振奋精神,自强不息,坚定不移地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提升发展。发动企业职工献计献策,群策群力,进一步增强主人翁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内部凝聚力,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6 、交流服务,帮助企业

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应对国内外变化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促进企业挖潜革新、科学经营,提高适应形势的发展能力;广泛宣传机关服务企业的新举措、新典型和动人事迹,营造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活动要求

“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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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求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1 、机关带头,围绕中心,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发展、支持发展的企业发展环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发动,全面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身体力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基层,了解企业,帮助企业,服务企业,通过机关的带头作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2 、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效能。各级干部都要真心诚意走进企业,服务企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送政策、送思路、送方法、送服务,共同破解企业发展瓶颈。

3 、破解难题,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为企业的服务工作。市级各部门特别是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得力干部,加强领导,立足解难创优、保稳促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指导和帮助,实实在在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4 、政企联动,共建和谐

各级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走进企业、走近职工,向社会学习、向企业学习、向职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增进对企业的感情,关心企业的发展,通过宣讲形势政策,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宏观环境,全面理解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定发展的信心;要发动广大企业职工凝心聚力,和衷共济,共建和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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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四、组织方式

本次活动以县(市)区、开发区为主组织,市重点帮助服务,市、县、镇三级联动,合力推进。

1 、市领导联县进企业,负责联系服务 1 一 2 家重点骨干企业,同时对所联系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整体活动的指导和督查。

2 、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任务要求,组织干部进企业送服务,就地解决难题。具体方案由各地制定实施。

3 、市级部门抽调干部,设立宣讲调研组和若干个专业服务组。宣讲调研组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设立分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集中宣讲形势送政策,指导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工作,有关信息及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宣讲调研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有关局级领导担任。人员选派和对口进企业工作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专业服务组设:金融服务组、要素保障组、创新服务组、重组服务组、优化经营组、企业减负组、开放型经济推进组、人力资源组、项目推进组等,分别由宁波银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人事局等单位牵头,主要任务是在县(市)区、开发区服务的基础上协调研究需市级部门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抓好落实。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由牵头单位提出、各相关部门抽调。专业服务组实行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宣讲调研组、各专业服务组分工合作。宣讲调研组、各专业服务组均设联络员,负责向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交流信息等。

4 、市级对口服务的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提供。企业范围主要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企业,规模以下创新型、高成长性的小企业,以及当前面临困难、需要通过帮助摆脱困境的企业等。市级机关干部(部分专家教授、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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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选派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具体人员安排和对口服务方案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1 、启动阶段( 7 月中旬至 7 月下旬)

制定活动总体方案,成立工作机构,确定参加活动的干部与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研究制订扶持政策,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研讨活动方案,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动员部署。

2 、实施阶段( 7 月下旬至 9 月上旬)

分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企业发展的服务活动;市级机关部门各宣讲调研组、专业服务组深入到各县(市)区、开发区有重点地开展各类服务活动。

3 、总结阶段( 9 月中旬至 9 月下旬)

认真总结活动情况,评比表彰先进典型。研究制定帮扶解困、推动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领导

1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市“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领导小组,由郭正伟担任组长,王勇、余红艺、王剑波任副组长。相关市级部门,在甬中央直属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在市经委设立办公室,林克宇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有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信息宣传等方面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责任分解落实。

2 、建章立制,加强考评

建立市县合力推进、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并与“大接访”、“破解难题、推进两创”专项行动相互动。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就地解决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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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建立情况反馈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做到事事有回应。建立信息报送交流机制,及时报送服务信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情况统计和信息交流。建立考评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3 、严明纪律,塑造形象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勤政廉洁,自警自律。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增加企业负担、不准接受企业宴请、不准向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借用企业车辆、不准接受企业馈赠、不准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不准扩散企业内部情况、不准搞形式主义,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4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主动配合本次“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开辟专栏,积极宣传党委政府抓经济促发展、执政为民的宗旨理念,积极宣传机关干部服务基层的务实作风,积极宣传企业迎难而上的创业创新精神。及时挖掘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激发广大机关干部服务企业、服务经济、服务大局的热情,为推动“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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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8〕7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使用税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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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是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城镇土使用税清查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并切实做好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二、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基础条件不同,市局将不再统一布臵清查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市局将于适当时候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特别是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完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请各地于2009年2月底前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报告和税源汇总表格(见“通知”)一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321号)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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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要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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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宝贵。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在税收方面,一是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税额幅度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二是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税收征管,以引导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没有根据用地变化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城乡结合部、新兴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的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等情况。部分地区的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税源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以后,税务机关对相关的税源信息还没有全面掌握。为此,有必要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所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土地。 由于本次税源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清查工作的效果,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区域和重点清查单位,集中力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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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位进行重点清查。对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加大清查工作的力度,准确掌握各项税源数据。

三、清查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征管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清查内容。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清查工作的方式。为了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可以采取“全面比对、重点实测”的方式完成税源清查和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完善工作。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在此基础之上,对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测量技术或其他测量手段,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四、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4月-5月)

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税发?2008?14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联系,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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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好数据接收和数据比对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对参与清查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工作。各地制定的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在2008年5月1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第二阶段,税源清查实施阶段(2008年6月-12月)

各地根据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基层单位开展数据收集、比对、实地测量等清查工作,并根据清查结果对本地的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基层单位的清查工作结束后,上级部门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基层单位税源清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的税源数据信息要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上报、总结阶段(2009年1月-3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汇总各地区报送的税源数据,并通过报送软盘或网络传输的方式将税源信息于2009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汇总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和?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同时,各地要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撰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报告,随同汇总表格一并上报总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的总户数和实地测量的总户数;税源总体状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总户数、应税土地总面积、应纳税款等;清查工作的成效,通过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漏征漏管面积和应补征的税款、税源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情况、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清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五、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清查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性,研究并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税源清查工作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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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导,成立专门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的局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做好税源清查的部署和安排工作。

(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本次清查工作的目的、作用以及清查工作的方式和要求等,争取地方政府在经费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清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三)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

本次清查工作时间长、范围广,各地要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一是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清查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完善的工作考核办法。对清查工作的部署、宣传辅导、人员培训、数据比对、实地测量、数据更新和汇总上报以及清查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二是要在经费、人员和设备等方面为清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三是要定期听取基层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或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要充分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清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

各地要根据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的要求,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研究开展数据交换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实地测量工作中,要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

(五)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所掌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导入地方税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另发)。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综合利用工作,把税源管理与收入分析、征收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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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省地税机关要通过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为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和确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提供依据。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

2.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 3.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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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修正

宁波市区土地级别界线的通知

甬地税二 [2008]92 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 ? 关于局部修正宁波市区土地级别界线的通知 ? (甬政发 [2008]47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结合甬地税二[2008 ]8 号文件有关内容,做好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关于局部修正宁波市区土地级别界线的通知

(甬政发[2008]47 号)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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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局部修正宁波市区土地级别界线的通知

甬政发〔2008〕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甬政发?2006?90号)公布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该调整成果较好地反映了市区土地级别的现状,体现了土地市场的现势性,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国家税收、房屋拆迁、政府决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度的加快,道路和河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实施,致使原土地级别界线发生了局部间断,已不能准确界定土地级别范围。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现将原土地级别界线进行局部修正,并予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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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土地级别界线局部修正结果

一、海曙区 级别 区 域 范 围 东以奉化江、护城河、北斗河和余姚江为界,南界和西界均二级 为铁路,北至江北界

二、江北区 级别 二级 - 28 -

东以甬江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北界以环城北路为主,经环城北路和人民路交界处以东的小河抵达甬江西岸;南与一级 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地、海曙北界相接。 (1)东以孔浦河为界;北界从孔浦河西拐,沿甬江街道北侧河流经甬江镇规划路到小河,沿小河至余姚江;南与二级地三级 相接。 (2)南以环城北路为界,东、北以余姚江为界,西以铁路为界。 (1)东与镇海地界相接,北起北外环东路西段向西至铁路相交,沿铁路往北至江北大河、西大河,沿西大河向北至绕城高速,沿绕城高速向西至洪荪公路,沿洪荪公路向南至铁路,五级 沿铁路向西至江北大道,沿江北大道向南至金山路到通惠路。西至洪塘镇方界村西侧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南至北外环路延伸段至林家东侧河流到达余姚江畔。 (2)慈城镇建成区。

三、镇海区 级别 区 域 范 围 东、南到甬江北岸;西到隧道北路;北自静海路沿环城北路四级 至城河东路,沿城河东路南下至招宝山路,至沿江东路往北至甬江。 (1)东、南与四级地相邻;西从甬江北岸经大运路到宁镇东路,又沿宁镇东路经俞范东路、老镇骆路(俞范路)抵雄镇路;北以雄镇路为界。(2)东以官仓港为界;南至江北行政界线;五级 西以329国道与江北区交界,并沿陈倪路至浜子港;北以浜子港为界。(3)东以规划世纪大道为界;南起南六路沿329国道往北,连接聚源路;西以九龙大道(长邱线)为界;北自汶骆路、镇骆路,沿董家畈小河至世纪大道。 1)位于镇海区五级地外围,东以沿海快速路(新海堤)为界,南与甬江北岸—雄镇路—俞范路—俞范东路—宁镇东路—大运路—甬江北岸为界;西以镇海区、江北区区界为界;北以六级 绕城高速—329国道—镇骆路至庄俞公路延伸段(至舟山方向)为界。 2)东以凤翔路— 中山路—凤摩路为界;南以蟹浦大河为界;西以329国道为界;北以镇海区、慈溪市边界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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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东以沿海快速路(新海堤)为界;南与六级地相邻;西自江北界线,长宏村北面马路至觉渡村西边河流,以东西走向至老七级 下河村(敬德村)西北边界后,沿觉王线北上至沿山大河,直至沿山公路;北以沿山公路沿329国道向南连接蟹浦大河为界。 1)东、南以七级地为界;西、北以沿山公路为界。 八级

四、北仑区 级别 四级 霞公路为界。 (1)东起金塘水道与铁路交界处,沿铁路南下至余北快速道,沿余北快速道往西至钱塘江路,沿钱塘江路往北至金塘水道。 (2)东起望湖山与蚶山山下交界处,沿蚶山山下道路往南经渡头南侧道路到戚家山山下道路交界,沿戚家山道路往北到五级 半路洋,沿半路洋往东到望湖山与蚶山山下道路交界处。 (3)、东起甬江与崇邱路交界处,沿崇邱路往南至江南公路南侧山下,经长山三角山下道路到芦家,沿芦家至半江河,沿半江河往北至江南公路,沿江南公路至汽渡路,沿汽渡路往北至甬江。

五、鄞州区 级别 区 域 范 围 西以奉化江为界,北接宁波市老城区。南界主要为鄞县大道,在鄞县大道与宁南中路交汇处南拐到首南中路,沿首南中路、三级 首南东路往东到钱湖南路。东以世纪大道、宁横路和钱湖南路为界。

2)东以灰鳖洋为界;南、西面以新海堤(沿海快速路)为界;北以镇海区与慈溪市分界线为界。 区 域 范 围 东以辽河路为界,南以泰山路为界,西以岩河为界。北以骆- 30 -

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1)西界北起下林村东侧河流,向南至长乐村,沿规划路向西,至乡城村西侧河流,沿河流往南经望春路至望童路,沿望童路往东再顺河南下至薛家村北侧河流至机场公路,沿机场公路往南到鄞县大道,沿鄞县大道往东到奉化江,再沿奉化江往南到达鄞州大道。南界为鄞州大道。东界在杭甬公路南侧为同三沿同三高速公路向北到杭甬公路后东拐到妙胜村的四级 高速公路,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北到铁路,沿铁路向东到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北到通途路,沿通途路向西进入江东。 (2)北以甬江为界,东起徐家洼附近的规划路与甬江的交界,沿规划路向南到江南公路,沿江南公路向西到院士路,沿院士路向南进入江东。 ①北以姚江为界,沿梁祝村西侧东江河南下至望春路,沿望春路往东南拐到河流,至大蓬河、石家桥港至陈横楼村西侧河流,往南至中塘河、南塘河,沿南塘河北上东至鄞州大道、奉化江。沿鄞州大道往东南拐至茶桃公路、沿茶桃公路往南至人民路,沿人民路往西至郁家河流往南至姜山头,沿河流南下至人民路,接天童南路,沿天童南路至东光村,北面公路往东至同三高速北上至桃江村往东至甬新河北上,于大字江往东至金达路拐至鄞县大道,鄞州创业园区葛家、童家东侧兴甬路至同三高东外环路两侧河流至通途路。沿通途路向西进入江东,五级 速往东,沿盛梅路往北转到方桥村河流北上,沿东西向道路往东,再经梅墟街道所在地段东侧河流抵达甬江南岸。 ②(东钱湖)北至白石北路为界,白石北路往东至沿山大河;东以沿山大河往南至东钱湖湖区,再往南沿湖区西岸至兴凯路;南自兴凯路向西南延伸至后江河;西自后江河向西北延伸至玄武东路,沿玄武东路向西南延伸至紫金南路右转,沿紫金南路经紫金中路往北延伸至东钱湖大道,再沿东钱湖大道向西北延伸到白石北路。 1)环中心城区的部分工业区用地; 2)除占歧镇、章水镇、塘溪镇、横街镇、龙观乡外,各六级 个建制镇的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3)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规划控制区的沿湖平原。 六、上述土地级别范围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范围不变。 七、宁波市区土地级别范围文字描述与图不一致的,以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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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8]95号 甬国税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宁波市,二级非法人机构设在宁波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宁波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 2.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宁波市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宁波市内。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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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新设立或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新设立或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种登记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应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报送的备案资料及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同时在?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地税送税政部门复核)将一份转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或地税文书受理岗,一份留存。税务登记(管理)岗或税源管理岗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地税税政部门)签署意见做好税种核定工作,并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在收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当天进行税种核定,并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与?税种核定表?一并存档。

对于此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总分机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上述程序,在7月底前完成补充或修改税种核定工作。

(二)原总分机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衔接问题 1.原企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在总机构纳税,取消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税种核定。

2.原企业跨地区二级法人分支机构保留税种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下非法人分支机构取消税种核定。

3.对?通知?中列举的全部属于中央收入的14家企业,不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保留税种核定。

各主管税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税种核定和取消工作,此项工作应在本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确定

总机构应将依照?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每年的6月20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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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四、申报管理

1.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将本期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税款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1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随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五、信息反馈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及时反馈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相关信息,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及时反馈上级管理部门,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运行。

附件: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DOC

2.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DOC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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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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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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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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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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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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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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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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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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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

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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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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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8]89号

甬国税发〔2008〕8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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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臵、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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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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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臵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但未设臵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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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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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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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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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地 址 经济性质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所得税额 行次 项 目 1 2 3 4 5 6 账簿设置情况 收入核算情况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其他情况 行业类别 账 号 联系电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征收方式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纳税申报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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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简讯 政策动态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经济适用房预计利润率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8〕86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经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商议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由原不得低于9%调整为不得低于3%。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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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甬地税一〔2008〕7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和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臵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作以下补充:

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7.5万元(包括7.5万元)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7.5万元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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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地税简讯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5月31日前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原办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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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8〕80号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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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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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z1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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