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4-29 20:4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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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通常老百姓都知道行政诉讼是一条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而知道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另一条法律途径的却很少。其实,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两种监督机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建立15年了,所谓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已经有15个年头。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比较健全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它标志着我国已具备了比较完善的行政救济途径。

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情况可见,老百姓对两个制度的了解还很少。我市每年发生的行政案件大约1500件,可谓数量不小,但与行政争议的总量相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却很少。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后有的不愿告,有的不敢告,有的不会告,更有的不知道告。当然,这个"告"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行政救济。即便想告,大部分人至今还分不清哪些争议该行政诉讼,哪些争议该行政复议,甚至于根本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争议,而是只期望通过信访等其他形式求得解决。其实,信访与行政法制监督途径的最大区别为是否法定,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最大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为司法监督,后者为行政监督。尽管这些制度在老百姓看来都能解决问题,但它们在受案范围、案件管辖、受理期限、审查程序、强制执行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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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确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对于能否彻底解决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可以这么说:凡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申请复议的却不一定可以诉讼。而信访,主要是受理信访人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事项,其范围不明确且相当宽泛。

从案件管辖来看,行政复议因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因此其管辖机关很明确,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信访在受理上只是原则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信访的事项"。

从案件受理的期限来看,行政复议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而信访没有期限规定。

从审查程序来看,由于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简单,且不收任何费用,解决争议的成本比较低,并且能保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行政诉讼因为属于司法审查,且是在普通法院中建立的审查制度,因此其基本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似,当事人需要承担诉讼费用,解决争议的成本相对较高,程序也比较烦琐。而信访制度对案件的办理没有什么程序要求,能否及时办结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

从决定的执行强制力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属于法定的监督制度,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判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彻底解决争议。而信访只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综上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以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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