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笔记(自己整理)
更新时间:2023-03-15 22:1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对劳动法的解释的共同点: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部门。 (2)劳动法与工厂立法有密切关系,是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形成。 (3)劳动法还要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现代劳动法的起源:1802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一部工厂立法。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要素: A主体:
a 劳动者:是指依照劳动法律好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的资格条件: ① 年龄:16-18 不能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
16 最低劳动年龄 (童工<16 未成年工:16-18 未成年人:<18) ②劳动能力:与特定工种相符合的能力条件。
③要有基本的行为能力 (实习生不是劳动者)
b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资格,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 用人单位的类型: 劳动者的范围 ① 企业 排除: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适用公务员法 ② 事业单位 农村劳动者(纯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人) ③ 国家机关 家庭保姆 ④ 社会团体 现役军人 ⑤ 个体经济组织 享有外交特权好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B 客体:劳动行为
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为:
①客体: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②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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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从属性特征: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④ 法定性特征: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
应依法处理。 ⑤ 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
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被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社会化的体现,是雇佣合同随着社会经济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强制性被扩增的衍生物。
同: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属给付劳务合同,两者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均是双务有偿合同,均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异:
(1).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
雇佣合同: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主体
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者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
区别之所在。
雇佣合同: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被雇佣者并
不以雇佣者组织成员的身份劳动)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4).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5).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这个特别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 (6).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雇佣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7).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
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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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①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②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有劳动者本人实现;
③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其特征为: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②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有: ⑴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
对自主择业权的限定——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23、24)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禁止的特点
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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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时间和空间)
⑵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协商权、请求权、支配权) ⑶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合法的原则:
A 必须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自愿原则) B 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时数(《劳动法》41) C前提:必须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⑷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严格责任原则,除非劳动者故意自杀自残) ⑸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的受教育权) ⑹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A社会保险:对象——仅限于劳动者 B社会福利:(保障层次最高) C社会救济:(保障层次最低) D社会优抚:对象——烈属等 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⑻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 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2、 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3、 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4、 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5、 享有依法应当获得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 ⑴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⑵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⑶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⑷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
1、 要求劳动者按质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 2、 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
3、 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 4、 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义务:
1、 用人单位应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效力的条件 2、 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1、 主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如股东大会 3、 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
2、 内容合法 4、 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3、 程序合法:a 职工必须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4) 5、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b 正式公布(公示) 6、 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
7、 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
8、 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劳动义务之一。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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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
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书本笔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为: 1、 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化,是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关系中产生。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2、 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区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别事实劳动关系) 3、 内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②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劳动法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己
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VS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从年满16周岁开始,同时产生的)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先于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②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代理;
③某些劳动者(如未成年人、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
2、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法人的权利义务。
3、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个体指向的劳动活动。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订立劳动合同 2、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1) 双方一致的、合法的行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 事件:死亡
(3) 违法行为:劳动者贪污受贿
事实劳动关系:
1、 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力的使用关系,但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成立劳动法律关系所
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2、 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前3个适用劳动法律关系
(1)、双方主体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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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因学习掌握了新技术、新技能;因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或职务;因家庭问题、两地分居要求变换工作地点等。
3、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规定、工时休假制度规定等发生变化。
三、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1、提出要求 2、作出答复 3、签订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特点:1、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同变更一样) 2、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VS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订立或变更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3、被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矛盾、漏洞:《劳合》38(五)) 三、种类: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24 《劳合》36)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31、32 《劳合》37、38) 1、预告解除: (《劳》31 《劳合》37)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2)非试用期: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注意:1、劳动者辞职不需要任何理由;
2、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3、不以用人单位的过错为前提; 4、必须一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5、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 2、即时解除: (《劳合》38-1)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严重违约行为)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 (《劳合》38-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即时解除VS立即解除:(《劳》32,归入即时解除)
同:都不需要提前预告 异:即时解除—要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不需通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辞退(过错性辞退): (《劳合》3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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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辞退(无过错性辞退): (《劳合》40)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患病:是指职业病以外的疾病,职业病属于工伤;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4、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3、裁员——针对大范围员工 (《劳合》41)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预告辞退和裁员的禁止性规定: (《劳合》42)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90天)、哺乳期(1年)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标准 实际工作年限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 >5年 且 <5年 >5年<10年 >10年且<20年 >15年且<20年 (非工伤)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12
>10年 >20年 24个月 例题:下列哪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A、职工李某怀孕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 B、职工陈某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C、职工徐某与他人同居而怀孕。
D、职工王某患病,在医疗期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怀孕女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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