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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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 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理工医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相应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各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25人,且应为单数。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下设人文工作组和社会科学工作组。

第五条 各实体办学院、系(医院)设立院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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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各院系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15人,且应为单数。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各委员会章程承担教学指导、学位评定、教师聘任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授权其下设的人文工作组和社会科学工作组可按照领域代为审议有关事项。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理工医分委员会、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和工学五大领域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将按照实体办学院、系(医院)民主推荐,学校组织公开公正的遴选候选人,民主评议表决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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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兼任,也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表决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文理工医分委员会和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为发展规划与学科建

设办公室,文理工医分委员会秘书单位分别为社会科学处、科技发展研究院、医学科学处。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理工医分委员会和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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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理工医分委员会和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规划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文理工医分委员会、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校各类被授权承担学术职责委员会的章程的制订或修订原则,包括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等;

(五)学校委托审议或决定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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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文理工医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文理工医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评议新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校长办公会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先行批准设立校级科研机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文理工医分委员会;

(二)评估经过3年建设期的校级科研机构发展情况,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科研机构撤销、合并的意见;

(三)授权专门的专家小组调查学术道德问题,讨论学术道德争议,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跨文科、理工科、医科多学科的,或对学校影响重大的学术道德争议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学校自主设立各类重要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学术水平评价;

(五)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重大科研资助计划、以及重要的科研奖励评审;

(六)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七)讨论、审议学校委托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院系(医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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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三)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推荐; (四)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推荐;

(五)讨论、审议院系(医院)委托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授权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评议推荐“百人计划”引进人才,授权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任人选推荐。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对于不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征求委员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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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院系(医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汇总,然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文理工医分委员会、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长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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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2014年1月8日经教育部2014年第1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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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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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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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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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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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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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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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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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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