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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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行合规性建设目标,规范我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赋予行长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下发的用以规范全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各项制度以外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操作流程等。

内部具体工作要求、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通知,原则上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我行的各类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严密性原则。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协调性原则。本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稳定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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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完备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层级

第四条 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 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四)规范:是指一般的共同准则,是有关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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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则:为贯彻、落实某项工作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条规。

(六)实施细则:是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说明性、补充性、辅助性的实施规则。

(七)操作规程:是对某一事项或操作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守的统一的要求和程序。

(八)指导意见:是针对个别事项在具体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性要求。

(九)业务流程:是针对某项具体事项或业务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操作性指导文件。

(十)须知:一种周知性、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基本管理制度由行长签发,以行发文形式下发。具体规章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行长或者副行长签发,一般以部发文形式下发。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分类

第七条 本行规章制度的结构体系,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分为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运营保障及其他六大类。

(一)行政管理类: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业务管理类:指各业务主管部门针对各项业务要求下发的规定、办法、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三)业务操作类:指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已制定的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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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拟订的操作规程、操作流程、指导意见、操作手册等。

(四)风险管理类: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制定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运营保障类:指科技、会计、安全保卫等支持保障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需要、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其他类:不能归为上述五大类范畴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章 规章制度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发起部门为履行相应职责的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并结合管理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是全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类规章制度的拟订、修改、评估、完善及建档管理工作,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前置性审查,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拟下发的制度草稿。

第十条 总行办公室为全行规章制度下发的核稿部门,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文件会签程序、行文规范、公文流转及下发等环节进行把关,呈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签发,并通过公文系统保证流转程序和准确、及时下发。

第十一条 分行以执行和贯彻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主,原则上,总行对某类业务和事项有明确的制度及其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的,分行不再另行制定对该类业务和事项的管理办法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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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行对某类业务和事项没有制度或者分行的创新业务、特色业务需要拟订制度以及分行确有需要细化总行的制度并与总行相应的制度、流程相冲突时,分行应报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由分行行长签发实施。

分行确有需要对总行相应的制度及其操作流程、实施细则进行具体或细化规定,不与总行相应的制度、流程相冲突的,应在分行行长签发的同时报送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总行办公室、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稽核部备案。

第五章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会签、审议核准、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后续管理等七个环节。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起草程序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工作和业务管理需要,起草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起草制度应当正确理解制定依据、广泛借鉴同业经验、把握业务实际操作、符合业务系统流程。

(二)制定“规定”、“办法”等制度时,需要“操作细则”或“操作流程”进一步配套实施的,应当一并起草“操作细则”或“操作流程”等相应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审查会签程序

(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需先与该职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会签。具体可通过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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