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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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案 [案情]

2004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交通局、运管所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交通局、运管所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为只能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乙方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给甲方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90元上交,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100元上交,交款时间为每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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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原告提供的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228030.80元。后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交通局、运管所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

本案中的合作协议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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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杜某诉装修公司新房自杀损害赔偿案 [案情]

原告杜某委托被告某修公司装修其婚房,并将新房钥匙交于被告保管。竣工前,原告到新房查验工程进度却发现被告的一名员工在新房中自杀身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购买其装修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失。原告诉称依据民间传统习俗,死过人的新房不宜作为婚房适用,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所谓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封建迷信,其无过错而且不是侵权行为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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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本案适用民法的哪种渊源? 3 P9 4

案例4 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擅自停水案 [案情]

2004年3月,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未与居民协高,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按楼道为其收取水费的做法,而物业管理处却对此置之不理。去年8月,收取水费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今年8月份,当地居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问题]

原告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本案适用民法的哪个基本原则? 5 P11

案例5 彭俊裔诉曹新河确认欠据效力案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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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5日上午,被告曹新河的妻子抱着女儿到原告彭俊裔诊所看病。原告诊治后,患儿出现惊厥、抽搐和发热,随即将患儿送医院治疗,住院三天后患儿死亡。同年6月28日上午,原告妻子前往被告家看望,被告要求原告家赔偿损失,当时彭妻未答应,曹父提出让彭妻回家商量一下,中午给个签复。至下午,原被告的几个朋友。他们将诊所内看病的人赶走,将门窗关上,不准他人出入,房内只有被告及同来的几个小伙子和原告家人。诊所外有多人围观,闻讯前来制止的领导也被拒之门外。其间,接到报警的农九师治安队有三名干警先后来到现场,干警在现场期间未见有人殴打原告及家人。诊所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坚持要经有关部门解决,被告不同意,仍要求原告写一张欠条。在此情况下,由被告先写了欠条底稿,彭妻照着抄了一份,内容为欠曹新河女儿死亡补偿费20000元,于2009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彭俊裔在该欠条上签了字。被告等几人走后,彭妻出来哭喊着对围观的人说,写欠条是被逼的,不是自愿。 [问题]

本案中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所签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6 P12

案例6 顾客在饭店就餐时被犯罪嫌疑人的爆炸物致伤案 [案情]

2008年10月24日傍晚6时左右,李萍、龚念(系夫妻关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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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儿子龚硕皓(8岁)一家三口与朋友王章海及其儿子到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下称“五月花公司”)开办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该五人由礼仪小姐安排在餐厅二楼面对楼梯口的座位就坐。旁边是一个“福特”包房,包房的东、南两面墙是砖墙,西、北两面是木板隔墙,龚硕皓靠近该包房木隔墙外侧就坐。当李萍、龚念点好菜时,时间约6时30分左右,隔壁“福特”包房内发生巨大爆炸,李萍和龚硕皓当场随声倒下,不省人事。经珠海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龚硕皓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而李萍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术及脾切除术。李萍伤愈后被评这二级残废。龚念右耳经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

五月花餐厅发生爆炸,是因为一名犯罪人蓄意想伤害某医院一名医生,故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的炸弹送给了该医生。10月24日晚,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了餐厅,当五月花餐厅的服务员开启酒瓶盖时引起了爆炸。该服务员当场被炸身亡。现该制造炸弹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李萍、龚念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五月花司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提供美味可口饭菜,还应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人身安全,然而由于五月花公司管理不善,没有做好安全防范围措施,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给正在消费的李萍、龚念造成人身伤亡,五月花公司应承担李萍、龚念伤残、小孩死亡的全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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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滞销,经削价处理后,合伙企业剩余资产仅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三人不得不决定关闭该企业。戊多次向甲讨债,均未获清偿,而丁也向甲多次索债也未果,戊与丁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本案中戊与丁的债权应当如何清偿? 20 P93

案例2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诉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纠纷案

[案情]

200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以下简称“闽都支行”)的前身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签订两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120万元。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2008年7月28日,营业部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其中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实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

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企业,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福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中福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或者股东大会在稳中有降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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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闽都支行在与中福公司商谈担保事项时,曾收到中福公司提交的包含有中福实业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尽管如此,九州公司和中福公司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裕昌一人,所“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以及两家保证人签字的均是赵裕昌。

2009年1月,闽都支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福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中福实业公司和九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福实业公司则辩称,公司的保证行为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214条第3款的规定,应属无效。

[问题]

本案中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1 P107

案例4 光华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宏达建材厂借款提保纠纷案 [案情]

2003年9月10日,光华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以下简称“恒达厂”)、宠达建材厂(以下简称“宏达厂”)签订1份由恒达厂借款75万元并由宏达厂提供低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恒达厂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宏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信用社经催要未果,遂于2007年6月25日以恒达厂为第一被告、宏达厂为第二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达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未按规定参加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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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年检,已于2007年9月25日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既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

[问题]

恒达厂被吊销企业人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2 P114

案例1 甲术诉乙村树木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

1985年甲、乙两个生产队(后来为甲村和乙村)为了耕作方便,互换了30亩土地,其中甲生产队的土地上栽种了40棵杨权苗,双方当时没有对这些树苗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乙生产队认为这些树苗已经归属了自己,于是派专人负责养护。至2008年这些树苗已经长成参天大树,具有相当经济价值。于是甲村认为当时没有约定树苗归乙村所有,因此树苗仍应当归自己,而乙村认为应归属自己所有,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问题]

这批树木的所有权应当归哪一方? 23 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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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国内首例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是游戏玩家李宏晨,被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从2001年开始,李宏晨工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的“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在2月17日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名其妙地被一个叫SHUIL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的范畴?本案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财产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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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王某于2008年10月在邮电局寄物品时,因所带的零钱不够,就向同来取汇款的同事李某借了10元钱,并说回单位后立即还给他。不过,王某回单位后就忘了此事。11月4日,王某在商店购物时碰到李某,才记起借款一事,便对李某说道:“我一直忘了此事,不巧现在手上也没有零钱,还过,刚才买了五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2元,一个星期后开奖,你要不要?”李某连忙推辞,说10元钱是小事,没有就不用还了。在王某的再三坚持下,李某才接受奖券。一个星期开奖结果出来了,王某给李某的奖券有一张中了10万的大奖。王某闻讯后找到李某,声音称自己当初只想以那几张奖券作抵押,现在要以10元错开把它们赎回。李某予以回绝,认为王某出尔反尔,当初是王某作为还款要自己一定收下,他才收下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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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wa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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