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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建设矿井试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项目开发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前 言
2011年,在集团公司各级部门与各基建矿井通力配合下,重组整合矿井全面进入基本建设施工阶段,随着五龙、东峰两矿正式开工建设,其它矿井也将陆续开工,各基建矿井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急需加强。为从开工始即规范基建矿井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明确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建矿井的职责及工作标准、从基础上加强对基建矿井建设活动的管理,项目开发处参考汾西矿业、省煤炭进出口及潞安矿业等大型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拟定了《太原东山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
现转发给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基建矿井进行讨论,项目开发处拟于三月底收集反馈意见,待公司研究批准后正式执行。不妥之处请集团公司领导、相关单位和各基建矿井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为满足近期省厅安全检查,望参照执行。
项目开发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目 录
1、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 ??????????4 2、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14 3、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20 4、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统计报表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31 5、工程预(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36 6、基本建设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45 7、工程监理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48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51 9、关于对“五座”建设矿井建设期间概算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61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是指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兼并重组矿井(以下简称基建矿井)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及工程项目评价等全过程。
第三条 公司基本建设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基本建设实行“二级管理、业务归口”的总体管理模式,依据“有效监管、重点管控、适度分权”的原则,公司以管控职能定位,基建矿井以管理职能定位。
第五条 公司对基建矿井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宏观管理。履行协调、服务、管理、考核职能。
公司所属基建矿井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强化建设项目管理,积极落实建设项目责任制,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基建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下属基建矿井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对基本建设工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建设规模、能力、标准的确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立项上报审批,协助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
二、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审批下发基建矿井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并按作业计划组织验收,考核作业计划完成情况,按季组织工程协调平衡会。
三、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设备及大宗材料的招标。
四、审核基建矿井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委托,按进度审核拨付基建矿井的勘察、设计、技术服务、施工进度费用的支出。
五、审批基建矿井工程合同、开工报告,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施工情况,三类工程质量评定、认证;对工程预算结果进行审批;组织单位工程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及交接工作。
六、负责项目成套设备器材订货及三材的供应和抽检工作。施工单位所提供材料由基建矿井进行质量把关。
七、审核基建矿井的工程进度,按进度拨付工程价款,组织财务决算的审查报批。
第八条 基建矿井对基本建设工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建设项目负责制。履行建设项目甲方职责。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组织实施“四通一平”等施工前期
准备工作。
二、负责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季、月施工作业计划,协调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三类工程衔接工作。
四、编制上报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签订、报批施工合同、开工报告。
五、负责收集整理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的档案资料。 六、负责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查报批。
七、切实履行好甲方职责,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
第三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和报批
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组织调研、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经公司决策同意后进行予以实施。
第十条 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组织合同签订、征地外协、勘察、设计、办理各种证照和四通一平等各项准备工作,为项目实施奠定基础,并结合企业发展实际需求,逐步予以实施。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公司另行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及技术服务的委托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的委托由公司负责。由公司统一进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招标发包(或直接委托),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单位。基建矿井与中标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合同,报公司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提交后,由公司生产技术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按设计审批权限批复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所确定的建筑规模和标准。
第十五条 基建矿井与设计单位签订供图协议,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基建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办理设计变更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矿井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中标项目备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建矿井必须对施工队伍入场后的制度建立、现场施工全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管理,承担全面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基建矿井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协议,需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公司经理会议通过后签订。
第十九条 矿井建设项目开工前,基建矿井必须到太原市地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第二十条 各类建安工程均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办理开工报告。
一、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统一由公司项目开发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基建矿井编制,公司生产技术处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三、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基建矿井初审后,报公司生产技术处组织会审或备案;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统一由基建矿井报公司项目开发处履行审批程序。
四、严禁无计划开工和未立项开工建设,否则工程不予验收结算。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开工建设的时间,从一期井筒工程开工动炮开始计算日期。分期建设的项目,分别按各期开工的日期计算。
第二十二条 基建矿井列入年度资金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编制年、季、月施工作业计划,报公司项目开发处审核,由公司计划部门下达。施工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公
司对基建矿井和施工企业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所有建安工程均需在计划下达和施工图到位并已会审,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已审批,现场“四通一平”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设计变更经公司经理会议同意后,履行设计变更程序。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由基建矿井组织验收,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现场签证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验收
每月末由基建矿井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进度验收,质量评定,填写联合验收签证表,作为对完成施工作业计划考核和进度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基建矿井矿长)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投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自检、互检制度,基建矿井要按月组织质量检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由公司项目开发处、生产技术处、监理单位和基建矿井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报进度,不拨付工程价款,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基建矿井和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组织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基建矿井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公司项目开发处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经市质监站进行质量认证,未经认证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三、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程序。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报告资料;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对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四、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叁套,一套交基建矿井存档,一套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一套交公司项目开发处存档。
第七章 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项目开发处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公司范围基建矿井新建工程预(结)算管理职能,全面监督、审查、指导工程预结算工作,批复或检查监督工程预结算。
第二十九条 基建矿井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单位,行使承建单位预结算审核和管理,对项目预结算结果负全责。
第三十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煤炭建设及公
司预算管理部门下达有关预算定额采用、取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合同和批准的月度工程进度是财务部门支付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基建矿井工程年终结算汇总表是财务决算办理年终工程价款结算的合法依据。
第三十二条 违反预结算管理规定、审核把关不严、有渎职现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基建矿井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负责监督。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内容是“矿、土、安”三类工程,决定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市监督站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可以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处理。对逾期不处理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停拨工程款,并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事故的单位,有权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基建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要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程序,服从工程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的管理,做好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四大控制工作,由公司项目开发处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管。
第九章 施工企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开发处是施工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
对施工单位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六条 基建矿井对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工期、造价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内部施工企业优先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的公司各类施工任务。
第三十八条 内部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并逐步完善“项目法”施工,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配齐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内部管理,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做大做强。
第三十九条 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章 奖 罚
第四十条 参建各方主体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公司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遵守或违反本办法的,要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简化基建程序,不得违反省及国家相关的建设管理规定,否则,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奖罚实施细则》等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或提前竣工并发挥投资效益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按照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被评为优质工程的,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第四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
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保修;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奖罚实施细则》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本办法,另制定《实施细则》同时下达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解释权归公司。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基本建设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筑市场秩序正常,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兼并重组矿井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公司项目开发处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基建矿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施工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公司计划部门为合同的管理部门,组织各类合同的主审和批准。
基建矿井负责各自所属矿井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须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查。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
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凡公司基建矿井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十五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事先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臵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臵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协议施工防护措施。
第十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利及职责委托给经招标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审批程序及内容 一、合同审批程序
1、由基建矿井将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公司项目开发处初审。
2、项目开发处对合同要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审阅。
3、由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报公司经理会议研究同意后,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4、公司企计科根据公司经理会议纪要和合同出具《合同审批表》,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签订正式文本。
5、公司纪委全程监督审查。
6、合同正式文本原则十二份,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九、第十和第十一的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公司项目开发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或督导,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拟定损失赔偿方案;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六条 基建矿井合同管理部门,要规范合同管理,对所属煤矿签订的施工合同后果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乘发包双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对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承诺书、投标文件一致;施工合同应按规范填写齐全,不得漏填、不填或出现前后矛盾现象。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统一使用公司确定的标准范本。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审批备案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基建矿井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建议公司中止合同履行。依法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时,当事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文本报送项目开发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工程管理形式
第一条 公司对基本建设“矿、土、安”三类工程实行宏观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履行服务、协调、管理、考核职能,公司对基建矿井明确工期、质量、安全考核目标,并实行监管;基建矿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验收、移交及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 项目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一、集团公司应履行的职责
1、依据年度计划,审批并下达基建矿井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督促指导检查基建矿井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下达。
2、审查基建矿井施工合同。
3、参与图纸、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特殊施工措施会审,审批基建矿井开工报告,申报基建矿井单项工程的开工报告。
4、组织基建矿井的单位工程季度、年度、竣工验收,参与重点、关键工程的验收,质量评定及交接工作。
5、设专职调度,开展项目工程计、统、调工作,准确掌握施工动态,并向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日汇报。
6、参加单项工程交工初验,为单项工程预验收做准备。 二、基建矿井应履行的职责:
1、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并上报公司项目开发处,作好三类工程衔接工作。
2、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并上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
3、报审施工合同,组织实施“四通一平”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4、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
5、负责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挡手问题。
6、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各项工作把关,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7、负责协调项目工程中的各种问题。
8、收集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统计资料,按时编报各种统计、财务等报表,完成调度工作。
9、复核承包单位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组织设备出库、开箱检查工作,参与设备调试、试运转工作。
10、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验,提出验收申请。 11、负责移交生产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工程施工作业计划
第三条 基建矿井施工作业计划管理
1、年、季、月计划由基建矿井编制,经公司项目开发处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执行。
2、季度施工作业计划应在上季度末二十五日以前上报;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应在上月二十三日前上报,作业计划的编制列入公司对基建矿井的月度考核。
第三章 工程项目开工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基建矿井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项目工程各主要系统的施工方案或方法,确定安全、质量、工期目标,确定逐年投资金额。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处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会审,会审后由基建矿井负责报公司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管理处、项目开发处备案。
第六条 对重要的单位工程或结构特殊、施工难度大、工序复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公司生产技术处组织设计、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批复意见。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基建矿井必须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对一般问题出具图纸会审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及相关专篇等支持性文件已批复。 (2)前期准备“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3)施工及监理队伍已确定,从事矿井建设项目的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在省煤炭厅基建局备案。
(4)已在市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5)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申报程序 (1)基建矿井向公司报开工请示。
(2)公司向省煤炭厅基建局和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报开工请示。
第十条 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应符合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场地有实测地形图、工程勘察完成。
(3)施工图纸已会审,存在问题已解决。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已审查批准。
(4)“四通一平”准备工作已就绪。
(5)施工所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施工设备已审查批准。
(6)应急预案已编制。
(7)施工人员“五个百分百”已完成
(8)施工机具已完好进场,主要施工设备(提升机、塔吊、通风机)等已检测合格。
(9)达到太原市矿井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工程,基建矿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未经审批开工报告,一律不得开工,不准报进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施工管理及进度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应完成以下工程管理资料: 1、项目工程原始地形图(1:500),地面近井点及控制坐标。
2、井巷工程要有地质检查钻孔图或地质预想剖面图及地质、水文资料说明。
3、项目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重要工程要有地质勘察钻孔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中发生的隐蔽、材料代用分两种情况处理:
1、隐蔽、材料代用属合同规定的包干范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矿井签字,作为质量核查资料。
2、隐蔽、材料代用突破原合同规定范围,属不可预见突发的隐蔽工程,基建矿井要及时组织处理,并通知项目开发处、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等部门派人现场验收、签证。
第十四条 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要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矿井签字,作为质量核查资料备查。工程变更涉及工艺、工程量变化大时,要经公司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隐蔽、材料代用、工程变更等工程更改要有简要说明,工程量、工作量增减幅度,由基建矿井审查
后报公司生产技术处、项目开发处审核,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基建矿井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施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切实抓好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状况,公司项目开发处、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管理处对基建矿井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每季末由公司生产技术处组织有关处室,对重点工程进度、质量验收。基建矿井组织本单位月末进度、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处、项目开发处不定期对工程进度、月度验收签证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进度明细及预算;工程进度影像资料及工程进度同步施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经签证的月度验收报表,作为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报当月进度:
1、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2、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的变更工作量;
3、工程进度形象与施工资料不同步时,以工作量低者作为当月进度的依据。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中如发现的质量低劣、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的队伍,基建矿井、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通知书,令其停工整顿,对工程做出返工处理。停工整顿如不返工处理,停报进度;如拖延15天不作返工处理,要中
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连续两次不合格,监理工程师或基建矿井检查验收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连续三次不合格,终止施工合同。
第五章 地面工程影像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的目的是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做到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可追溯性,实现工程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基建矿井必须配臵基本建设工程建立影像资料的硬件设备,主要设备器材有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计算机、传真机、移动硬盘、度量工器具等,配备数量由基建矿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影像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单位工程归类建立文件夹,工程竣工后刻录成光盘(碟),与工程技术、质量资料具备同等地位或效力,按工程档案管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的范围是 1、项目工程开竣工仪式;
2、项目工程“四通一平”前后地形地貌情况; 3、基槽开挖前后地形情况; 4、大型土石方开挖前后地形情况; 5、地基处理前后情况; 6、基础隐蔽前情况;
7、主要工程结构分项隐蔽前情况(钢筋、钢结构除锈
前后、防水基层);
8、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过程(根据情况拍摄一段视频);
9、施工总配电箱内布臵情况; 10、铝合金、塑钢门窗截面抽查影像; 12、月初、月末工程形象进度图像; 13、主体竣工后全貌影像(拍摄视频); 14、重大安全隐患处理前后情况; 15、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前后情况; 16,竣工后的全貌影像(拍摄视频); 17、设备安装前开箱验收图像; 18、设备就位后图像;
19、电缆电线及管道截面抽查影像; 20、压力试验压力值图像;
21、安装工程重要的隐蔽工程影像(主要指除锈前后、二次灌浆前后等);
22、其他公司指定要求的影像。 第二十六条 影像资料要求 1、能够反映工程整体质量情况;
2、拍摄过程要与卷尺、塔尺、钢尺等量测工具相配合,能够核对有异议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
3、对于今后的使用与维护起到指导性作用; 4、影像资料要在文件属性中标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位臵或范围;
5、影像资料要清晰,在计算机中放大一定比例后能分辨。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影像资料的拍摄方法或方式。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项目开发处组织基建矿井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时,施工单位要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施工技术资料要达到“齐全”标准;竣工图要加盖竣工图章,并能准确反映工程设计变更的各项内容。其具体要求要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自行验收,自验合格后,填“工程竣工申报表”,经监理方同意,连同施工资料一同报基建矿井。
基建矿井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填“竣工报告”报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处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评出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后,各方签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市质监站进行单位工程最终认证工作,合格后办理认证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式八份。验收证明书是整个工程竣工移交的依据,也是工程结算、扣质量保修金的依据,未经验收和认证的工程不得结算,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 质量保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自交工办理验收手续起,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施工单位对所施工的内容承担保修义务。
质量缺陷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工程保修范围,其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到合同约定保修完成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
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外委施工队伍扣留工程总造价的10%为质量保修金。
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有续建任务的外委施工队伍,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基建矿井、项目开发处签证后返还。无续建任务的外委施工队伍,质量保修期满后,在无质量问题前提下,一次性返还。
第三十四条 保修金在财务部门单独立户,作为工程专用资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矿井下发返修通知单,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若不处理,经公司同意,基建矿井有权自行处理,其修理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统计报表编制
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矿井基本建设“计划和统计”管理,编制好基建矿井“年、季、月”工程计划、工程投资计划,以及“年、季、月”调整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的管理与编制。做好“年、季、月”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工作。建立有序的矿井建设计划、统计编制管理机构,提高矿井建设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反映建设情况,为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保证矿井有序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期间的计划、统计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一条 公司项目开发处和基建矿井分别设专职计划人员,负责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二条 项目开发处在基本建设期内代行公司企计科计划职能,负责对基建矿井编制的“年、季、月”工程计划、工程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计划进行审核、整理、汇总、编制,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对计划执行结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 基建矿井负责对所属矿井基本建设项目“年、季、月”工程计划、工程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计
划的编制、上报和管理。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基建矿井建设项目均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项目,以及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
第五条 项目计划编制的内容:包括工程计划、工程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季、月”计划和调整计划。
第六条 项目计划编制、报送、下达时间:基建矿井按“矿、土、安”三类工程、设备购臵、其它基本建设费用内容,规定的计划表格内容,分别编报“年、季、月”工程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各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项目开发处。
1、年度工程计划: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的计划编制完成,上报项目开发处。
2、季度计划:于每季末的25日前上报。 3、月度计划:于每月末的25日前上报。 4、年度调整计划在每年的七月中旬上报。
5、资金使用计划在年度12月10日前上报;月度28日前上报。
第七条 项目开发处对基建矿井上报的计划审核、整理、汇总,提交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审查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基建矿井。下达时间为:
1、年度计划:于12月20日前下达。 2、季度计划:于每季末的29日前下达。 3、月度计划:于每月末的29日前下达。 4、年度调整计划:于8月30日前下达。
5、资金使用计划:年度于12月29日前下达;月度于每月30日前下达。
第四章 增补计划
第八条 增补计划项目必须是年初不可预见的,用于抢险救灾和安全急需的项目,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增补计划项目。
第九条 确需增补的项目,由基建矿井向公司以请示的形式上报,请示内容要说明增补计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工程项目要附有工程内容、数量和金额。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项目开发处按照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十条 基建矿井在安排全年资金计划时要考虑周密,统筹兼顾,留有余地,尽可能减少增补计划项目。对工作不严谨,随意提出增补计划请示,项目资料不齐全,不按要求,不按办理程序办事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计划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基建矿井计划的贯彻落实,公司相关部门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开发处至少每月一次对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现场调研,发现问题,提出见议。
基建矿井应随时对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要求,监督管理到位,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对合同履行不到位,无正当理由的,按合同约定兑现。同时对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文字材料报公司有关领导和项目开发处。
第十二条 基建矿井要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一般情况第一季度应着重检查当年计划落实情况,调查研究计划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措施,达到计划的贯彻落实;第三季度应展开全面矿井建设合同执行情况调查,为下年计划编制做好准备;第四季度应总结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全力做好下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基建矿井应建立计划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施工单位合同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并与责任方的利益挂钩,同时公司也对矿井公司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计划纪律,不许无计划项目开工,严禁概算外项目开工,严禁挪用计划内资金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
第六章 统计报表编制与管理
公司项目开发处和基建矿井,分别设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的编制管理,定期编制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处统一对外(市、区)报送有关基建计划、统计报表,负责指导基建矿井计划、统计业务工作,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基建矿井设专人负责基本建设期间计划、统计报表工作。于每月的2日前将所属矿井建设计划执行结果;统计报表及分析报项目开发处。
第十七条 各矿井统计人员业务上接受项目开发处的指导。统计人员要在公司项目开发处备案,工程建设期间确保人员稳定。
第十八条 建立统一报表制度和格式,基建矿井都要建立单位工程台账,记录单位工程内容及逐月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附计划、统计报表格式:
1—6表、三类工程、设备购臵、其它费用、汇总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预(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基建矿井的工程预(结)算管理,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为准则,建立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为基建矿井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依据。
第二条 项目开发处是公司基建矿井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建矿井的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基建矿井复核审查列入公司各类资金计划内的已经建设单位预审确定价值的矿、土、安三类工程预算。
2、督导检查公司基建矿井审定的矿、土、安三类工程预算。
3、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
4、参与项目初设概算审查,调整及施工图纸会审,参与项目经济评估、设计优化工作。
5、配合有关处室进行各单位工程的年度计划调整、财务决算工作。
6、负责组织概预算 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贯彻执行
国家及上级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第三条 基建矿井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复核审查本项目列入公司各类资金计划内的预审确定价值的矿、土、安三类工程预算。
2、参与项目初设概算审查,调整及施工图纸会审,参与项目经济评估、设计优化工作。
3、配合公司有关处室进行各单位工程的年度计划调整、财务决算工作。
4、加强概预算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第二章 预(结)算的审批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项目开发处负责审批基建矿井的各类专用资金工程预算。
第五条 基建矿井负责审查报批本单位各类工程预算。 第六条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分割,由基建矿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形象进度进行核定和编制,并报公司项目开发处备案。
第三章 施工图预(结)算的编制
第七条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
计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附工程量计算表)。调整预算及价差由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预算资质证书的人员编制。
第八条 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单位工程进行编制,各项费用计算标准及价差执行文件,必须符合年度上级造价主管部门及公司的有关预(结)算规定。施工图预算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尽短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 当年竣工及跨年度施工的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分割由基建矿井、施工企业按年度实际工程进度及费用调整规定或计算标准负责编制。
第四章 施工图预算审查的办法
第十条 “矿、土、安”三类工程,由项目开发处负责组织基建矿井、设计单位、公司相关职能处室等进行会审,会审视工程情况采用全部审查或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会审前基建矿井单位认真初审,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明确提出需要复审的单位工程明细及初审意见;会审后基建矿井按规定填写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会审单,并经参审部门会签后,公司下文批准。具体会审时间视施工图纸、工程进度及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安排。
第十一条 基建矿井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初审施工图预算,并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审批或初审意见按意见单初审的标准经初审人、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及监
理工程师的签字或盖章,初审工作中工程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把关,编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事求是,结合实际,严禁高估冒算行为,审核的工程预算应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初审工作视自身审核队伍力量及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通过正常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来承担预算审核工作,以保证审核质量。
第十二条 基建矿井的施工图预算一律由基建矿井预算人员报项目开发处审查。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程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办法,确定合理中标价。设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招标工程由公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编制,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若实施过程中与招标时发生大的变化时,基建矿井必须依据招标时既定原则及时依据合格的变更资料编制工程预算并上报审批,否则结算时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对结构简单、条件适宜的工程,可按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一次包定,不再调整。
第五章 报审施工图预算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审查时,报审单位应携带初审意见和报审文件,完整的施工图和预算、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现场签证资料。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工程、材料代用
等调整预算报审时,报审单位应携带初审意见和报审文件,工程预算调整书、有关单位签证的图文清晰的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 年终报审价差、费用调整预算书,报审单位应携带审查意见和报审文件、预算调整书、工料分析和有关单位认可的材料采购合同、原始发票、价格联审单。
第六章 报审施工图分割预算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 年终报审分割预算时,报审单位应携带初审意见和报审文件、完整的按年度实际工程进度及费用调整规定编制的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分割书。
第十九条 为规范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分割管理,使年度决算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分割预算的系统性、连续性、准确性,特统一口径、格式。内容包括:
1、编制三类工程施工图预算分割说明。
2、三类工程各单位施工图预算分割汇总表,备注栏填写本年度决算金额。
3、三类工程各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分割明细表,备注栏填写技术经济指标。
4、本年度施工图预算完成情况表应附上年度挂帐部分单位工程汇总表及明细。
第七章 施工图预算及分割预算报审时间 第二十条 各类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在开工前报审或施工
图完成后尽短时间内提交。工程预算在年度内随时可以报批,杜绝平时不报审年底集中报审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类工程施工图分割预算应在年度结算日期前一月内报公司。
第八章 施工图预算管理费用计取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定额的变化情况以最新的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计费规定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按承揽工程性质、施工难易程度及工程施工合同计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工程,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承诺、工程合同和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藏工程、材料代用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更改,特别是承包内容、建筑功能和材料标准的变更。确须进行的变更,要按变更签证审批程序一月内办完,对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要严格控制、审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 隐蔽工程、材料代用、涌水量变化等情况,施工单位和基建矿井、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现场核实确认,否则项目开发处不予受理。
手续完善后,基建矿井负责编制“工程预算调整书”上
报公司,由项目开发处组织有关部门会审。
第二十七条 凡属管理不善、原始记录及手续不全等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列入工程预(结)算。
第十章 材料价差与人工价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材料价格信息网点,配备专人(材料员及本单位主管概预算人员或业务骨干)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网点材料价格的搜集、整理、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单位当月各种建筑材料的进货购买情况,编报建筑材料价格季报,内容包括进货量、单价、进货地区、使用地、原始购买发票、财务凭证号、运输方式、车辆吨位、运距等,甲供材料也列出费用明细一并编报,要求按季度及时报回公司,做为调差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基建矿井信息联络员要经常了解当地建材市场的材料价格信息,并负责测定材料采购地至使用地运输距离、台班消耗量。各基建矿井在材料采购过程中要坚持以质论价原则,严把进货渠道,控制材料价格。
第三十条 各基建矿井编报单位工程进度时,材料实际价格可按当期太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
第三十一条 人工价差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工程价差调整可执行上年度价格标准,必要时也可根据当时市场人工、建材价格单独编制,经
公司有关部门报请定额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章 施工图预算台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基建矿井均要建立完整的施工图预算台帐。台帐内容要真实地反映施工图预算审批情况。每年建设工程计划下达后公司与基建矿井核对各项目工程预算台帐。
第三十四条 其它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台帐由基建矿井自行建立,公司定期检查台帐建立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分割预算应上报公司项目开发处和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公司在核对检查施工图预算台帐时,一并检查分割预算的编制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查验各单位工程合同和造价法规的执行情况。工程预算资料是否清晰、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及建档情况。
第十二章 预算的编审质量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预算编审单位和预算人员实行考核制度。预算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持证上岗,履行预算人员的各项职责,合理确定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预算编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各单位工程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参与会审施工图纸和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八条 预算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使建设工程年度预(结)算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三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基本建设设备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系统工作。在煤矿建设中,设备费用在整个项目投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基本建设设备管理工作对煤矿建设项目高质量、高效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建成投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规范我公司基本建设设备管理工作,针对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设备选型
第一条 基建矿井根据《初步设计》要求,参考公司柳树渠矿井设备进行选型。
第二章 设备招标
第二条 基建矿井按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设备招标。
第三条 设备招标后,由公司、基建矿井与中标设备生产厂家签订技术协议和设备定货合同。
第四条 设备定货合同必须符合相应技术协议,否则应视为无效合同,财务部门不予结算,纪检部门对此认真监督。
第三章 设备验收
第五条 所有设备须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六条 需要中检和监制的设备,由基建矿井组织有关
人员前往生产厂家进行中检验收和监督制造。
第七条 如需进行设备出厂验收的设备,由基建矿井组织有关人员到生产厂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设备验收单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经验收人员签字,设备方可出厂。
第八条 设备到货后,基建矿井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依据定货合同、技术协议、生产厂家提供的发货清单、设备配套明细认真清点核对,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由物资供销公司立即与生产厂家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在设备验收单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经验收人员签字,设备方可进行安装。
第九条 设备到货验收时,由供货厂家根据技术协议、定货合同将所有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合格证书、有关特许证件、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公司和基建矿井建档登记保管。
第四章 设备安装调试
第十条 设备安装调试应依据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所签技术协议进行。
第十一条 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基建矿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设备到货时间必须严格执行定货合同有关约定条款,未按时到货影响工期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生
产厂家。
第十三条 对所有基建设备都要留5%-10%的质保金,待安装调试合格运行1年后付清货款。
第十四条 设备在库期间,按物资保管、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库存设备作到“十不”即不锈、不霉、不潮、不冻、不腐、不变、不坏、不漏、不缺、不失。对贵重、易损、易失的精密仪器、仪表分库存放,作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
第十五条 出库设备到现场后,施工单位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零部件及作好防雨工作,一旦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监理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监理工作管理范围
第一条 公司计划内各基建矿井建设项目,凡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一律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基建矿井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对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招投标及监理合同的签订工作。
2、负责审查监理单位设臵、人员配备及专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负责督导、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考核合同履行情况。
4、组织对监理单位月、季、年项目管理工作的考核。 5、组织单位工程的验收,审查、验收监理资料。 6、按标准化检查和监理规划,考核、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7、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监理合同审定基建矿井的监理费用。
第三条 项目开发处是基建矿井监理单位对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监理合同管理
第四条 确定的监理单位,投标文件、承诺书、企业资质复印件及监理合同必须报公司项目开发处备案;项目开发处根据投标文件、承诺书及监理合同建立监理公司管理台账。
第五条 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公司的有关政策、法规与规定,要明确工期、质量、投资、安全控制目标和违约处罚条款,保证监理合同书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第六条 监理合同签订内容中,要明确基建矿井审批监理规划和按监理规范要求的具体事项以及监理单位应配备的人员和常规检测设备、仪器和工具的数量、工作标准等事项。
第七条 基建矿井要把监理的工作质量、监理的最终效果等按比例与监理费用挂钩,与考核相结合计取监理费。
第四章 监理工作管理
第八条 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进驻前要编制监理规划报基建矿井审批。基建矿井将监理规划连同审批意见及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开发处备案并抄送公司有关部门。
第九条 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前,监理单位要把监理单位及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报基建矿井审查。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总监、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项目总监在该项目上、每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以保证项目日常事务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总监的更换,须经基建矿井审批后,报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每月要按时把监理月报报送项目开发处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处定期深入现场,对基建矿井和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基建矿井根据月末联合验收签证表的工程进度和工作量,对监理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造成损失的项目,基建矿井及监理单位要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同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项目开发处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称职的监理单位可以清理出场。
第五章 工程监理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或年终工程决算,监理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监理费用结算办法,由基建矿井按照批准的工程预算和监理合同核定监理费用,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费用增加,由基建矿井提出具体办法报公司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的监理费用不得进行结算付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和现行的煤炭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公司内部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工艺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两阶段组织,不经工艺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投运后的公司对口管理部门组织工艺专项验收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具体工作。
第六条 凡各基建矿井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煤矿安全、环保设施等专项验收同时进行。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住宅楼等一般民用建筑及改扩建的生产、辅助车间,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收集、整理各项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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