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甲供材料”会计处理与税务征管的探讨

更新时间:2023-10-24 11:5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对“甲供材料”会计处理与税务征管的探讨

作者:王朝民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第06期

[摘 要]实务中,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做法不一,企业和税务机关对此也一直争论不断。因此,企业账务核算的模式、发票开具的方法和税务机关对营业税的征管手段之间亟待协调,本文站在兼顾税企双方的立场,对这一问题提出探讨性的建议。

[关键词]“甲供材料” 营业税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料”的含义及其现实的会计、税务问题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等)由建设方(即甲方)自行采购,施工方(即乙方)仅提供辅助材料及建筑安装劳务的工程。这种工程承包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它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普遍存在。“甲供材料”产生的原因是建设的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从材料供应环节就开始加强控制,防止施工的乙方在材料上以次充好。作为施工的乙方,为了缓解垫付资金的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当然是不合法的)的目的,对这种“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也乐于接受。

在对“甲供材料”工程的会计处理上,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存在着多种核算方式。但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在政策上还是十分明确的,即:无论施工方在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必须将“甲供材料”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现实中税务机关受制于征管手段等因素,对“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征收并未能做到应征尽征,存在施工方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情况。同时由于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征管理念,又造成纳税人在具体如何开具发票上存在诸多的困惑。本文试图对“甲供材料”进行全面的梳理,以求得到税企双方都能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即甲供设备)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施工方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即乙供设备)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而对于原材料、其他物资及动力价款,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都必须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所以本文中所述的“甲供材料”包括甲供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而不包括甲供设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vc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