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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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精神,为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一)教师的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重点考核教师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教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教学效果重点考核教师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的情况,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工作任务是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包括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关注落实困难学生帮困措施,加强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引导,注重学生心理健康,营造良好班风学风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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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长的考核。主要考核校长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校长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效等方面。

政策水平主要考核校长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治教和学校规章的情况。 理论水平主要考核校长学习掌握政策理论和现代教育理论,准确把握素质教育内在规律和科学有效管理特色的情况。

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校长协调调动班子成员和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办学方向、工作思路、管理目标及常规管理的情况。

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校长事业心、开拓、奉献精神,工作作风及实行校务公开的情况。 工作成效主要考核校长在实现或控制“三风”(领导班子作风、教师教风、学生学风)、“五育”(学校德育、智育、体育、养育、劳动教育)、“五率”(学生健康达标率、操行优良率、辍学率、违法犯罪率、教质量达标率)及“三化”(校园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的情况。

(三)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非教师、校长岗位人员的考核,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能力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

五、考核的方法

(一)校长的考核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农村中心校以下学校校长的考核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和指导,由所在乡镇中心校组织实施。教师及其他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其中,教师的考核要采取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校长的考核要采取校长自评与学校中层单位评议、教师代表评议、考核组评议结合等办法。教师和校长的考核应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地、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每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六、考核的程序

(一)平时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其中校长的考核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展,教师和其他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学校自行开展,要求将考核结果记录个人考核档案。

(二)年度考核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进行自评,同时将自评情况形成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2.基层组织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情况进行初评,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分数和等次的初步意见。其中教师由所在年级组或学科组进行初评,其他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组进行初评。

3.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核定综合分数,评定考核等次。

4.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署年度考核意见,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6.校长的考核按照1、3、4、5项程序进行。

(三)考核申诉。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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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人如有不服,可在10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其中校长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考核的组织机构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有关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考核组织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八、考核的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的15%。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

1.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家长投诉较多的;

2.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

3.有乱收费现象的;

4.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5.校长所在学校工作人员有第1、2、3项情形,校长本人有第1、4项情形的,校长不能评定为优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定为合格:

1.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利益的;

2.触犯国家法律,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延误教育教学工作、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5.从事有偿家教、有偿收费办班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商业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群众意见较大的;

6.校长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及校长本人有以上情形的,校长不能评定为合格。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要坚持向农村教师倾斜,向骨干教师、班主任、校长倾斜,向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校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长期在农村学校从教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二)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根据实际表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学效果奖、教育成果奖等项目。具体的考核和分配方案由学校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并执照规定执行。

(三)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80%的比例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考核工作要求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校长及学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宏观指导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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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考核进行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所属学校校长的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所属学校校长的考核。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考核方案要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要切实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在推进绩效考核工作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工作量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说明

1.教师工作量中所指的“教师”,包括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但不包括工勤人员和医务人员。

2.教师工作量——是教师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总构成。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业务学习工作量三个方面。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单位为标准课时,1个标准课时=1个地方与学校课程(或自习课)的普通课时。

3.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评定成绩)等教学各环节工作量。

4.课程工作量系数—根据各门课程教学工作量多少的不同,赋予每门课程不同的课程工作量系数,主要考虑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等几方面的因素。中小学各门课程的工作量系数分别见附表1、2。

5.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指班主任、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含校领导、教导主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团委书记等)的工作量。

6.业务学习工作量——指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参加教学观摩、研讨、竞赛等工作量。按实际节数计算。

7.教师满工作量——指一个学校根据学校总工作量和教师数量情况确定的每一个教师必须完成的工作量。

二、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公式1:教师满工作量=学校总工作量÷学校教师总数

公式2:学校总工作量=学校总课程教学工作量+学校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学校总业务学习工作量。

1.学校总课程教学工作量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基教〔2002〕35号文件规定的《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见附表3)计算。

2.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各工作岗位工作量标准: 班主任(含副班主任)岗位每学年工作量=80标准课时(起点班和毕业班班主任岗位每学年工作量为100标准课时); 校长岗位(含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每学年工作量=80标准课时;

中层领导(含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团委书记等)每学年工作量=5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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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

教师兼任多职的,最多可累计计算两个职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v7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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