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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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运作行为》

读书报告

姓名: 卓玥

学号;2015104588

班级: 法学1501

在阅读这本书之前,我专门了解了一下本书的作者唐纳德·布莱克,他作为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在方法论上主张绝对的价值中立,企图建立纯粹的法律社会学。他批判当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混淆了科学与政策的区别,他认为“科学的、即纯粹的法社会学研究不涉及对法律政策的评价,而是将法律生活作为行为制度进行科学的分析。”这种分析最终将形成一种一般性的法律理论——预测、解释每一种法律行为的理论。布莱克的杰出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法律运作行为的观察和分析总结,从而开对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研究的先河。对作者的一些了解对我深入理解本书的内容有所帮助。

在本书中,作者试图建立一个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的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全文围绕着两个无时无刻不在变化着的概念:法律的量、法律的样式,研究引导它们变化的因素,在我看来,这正是本书的大部分内容,也为我们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下面我将分段叙述我对于本书内容的一些理解:

作者布莱克把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的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了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和说明法的变化。一,分层标志着社会的纵向关系和社会资源的等级性分配。他认为分层和法的变化之间存在着连续性正相关:分层化的程度越高,发的增加量就越大。二,形态标志着社会的横向关系和分工、亲密度、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的状态,它的普遍变量是关系距离。他认为关系距离与法的变化之间存在着曲线相关:亲朋好友内部的纠纷往往不诉诸

法律,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作用也相应增大,但是当人们分别属于不同的生活圈时,差别越大法的影响就越小。三,文化体现了社会的象征性方面,而法具有象征的功能,因此法的变化与文化发达的程度成正比。四,组织体现了社会的集体性方面或者说进行集体行为的能力,集体之间的协调需要政府的规则和管理职能。所以他认为组织化与法制化也是成正比的。五,社会控制标志着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而法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之间的消长成反比。

其次,社会生活有若干可变方面。分层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是对诸如土地或水的获得、食物以及金钱等生存条件的任何不均等的分配。形态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是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他们的分工、结合和亲近。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方面,如宗教、装饰、和民间传说等。组织性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或集体行为的能力。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是不轨行为的界定和反映,如禁止、谴责和赔偿。

法律是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如立法、诉讼、和审判。书中第二章是关于分层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的变化与社会的分层成正比。于是,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法律也就越多。追究法律出现的根源,社会的分层是不可否认的重要条件。法律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当其他社会控制的量减少时,法律的量就会增加。法律的出现本身就是建立在不平等之上的,那么财富上的、社会地位上的、享有资源上的不平等会导致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也就有迹可循了。在我看来,分层

对法律的影响有优点有缺点,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我们要尽力追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无非是建立在一定分层上的相对平等。 社会控制界定了什么事不轨行为。行为受社会控制越多,该行为也就越发不轨。在这个意义上说,不轨行为的严重程度是由它所受的社会控制的量决定的。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首先在城镇出现法律,而为开发地区最后也最少出现法律,因为这些地方传统力量仍然强大,财富分配也更均匀。

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当其他因素不变,较低等级的人们比较高等级的人们拥有的法律少。例如,一个穷人对另一个穷人犯了罪,性质就没有双方都是富人时严重,也较少作为案件发生。向下指向的法律多于向上指向的法律。这表明向上的不轨行为比向下的不轨行为更严重。地位低对地位高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随双方财产差距的增大而增加;而地位高的人对地位低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则随双方财产差距的增大而减轻。一个商店中雇员的收入差别越大,这个商店就越发官僚化。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离的状态时,法律则开始减少。 当其他条件不变,一个人指控与之关系密切的亲疏的可能性最小,其次是朋友、熟人、邻居、同家族的人、同乡等等;这种可能性随关系距离而增加,直至每个人的世界尽头。每种社会都有中心、外围和参与圈。法律的变化与社会一体化程度成长比。这意味着处于或者靠近社会生活中心的人们的法律多于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如果说社会生活是一个同心圆结构,并且以参与程度为园之圈,那么法律的分布

呈圆锥形,越靠近中心部位,法律就越多。离心方向的法律多于向心方向的法律。社会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对社会一体化的个人和群体的侵害要比反方向的侵害性质严重。一般的社会控制可以用人们相互间的关系分配,包括人们的分化、亲密和一体化来解释。

文化的量因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变化。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荣。 书中专门用了一章来讲述文化这一因素。文化同法律一样,渗透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我们可以用文化的量、文化的多面性和法律自身的文化位置来解释法律。法律文化包含与文化之中,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类型,他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个完整文化体系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框架和习惯。 纵观全文,本书内容包括关于法律在整个社会领域中的变化的若干命题,这些命题的目的在于预测并解释这些变化,从而对一种科学的法律理论有所贡献。这样的理论既有实用的价值,又可应用于对其他社会生活的研究。这些命题研究法律在许多方面的变化,这些命题的引申意义还预测并解释了通常由不轨行为理论提出的许多事实。并且,经过重新表述后,它们还可以预测并解释其他种类的社会控制。最后,这些命题的进一步展开还规定了无政府状态——没有法律的社会生活——的条件,并根据现在的趋势,预测法律的未来。可以想象这类理论本身就是很有价值的,本书内容对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也可能是有意义的。本书中形成的命题还说明了一种不局限于法律研究的理论研究策略。这种策略认为:除了应当研究个人之外,社会生活本身有作为研究对象的必要。关于这一研究对象的科学应当如同早些时候

的各门科学一样,在一定范围内是定量的、可预测的和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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