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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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51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缓解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的矛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管理经验,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核与培训考试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省使用统一的监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制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制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通过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核或培训考试认定取得。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合格后方可续期。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与《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同时取得。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最多可申报两个专业,

所学专业为第一专业,参加相关专业继续教育后可增加第二专业。持证期间如变更监理单位,须经原监理企业同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省厅办理变更手续,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担任总监的监理工程师在所承担的项目未竣工前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适用范围和要求

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省监理工程师可在二、三级建设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职责规定实施监理工作,对相应的监理文件有签字权,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任职,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申报条件 (一)监理工程师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工程管理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具有高级职称、3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在职期间所监理项目未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经监理企业推荐,今年可申请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二)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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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工程管理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能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关于省监理工程师和省监理员初审意见的正式文件;

(二)《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申请汇总表》和《河北省监理员申请表》、《河北省监理员申请汇总表》;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聘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或清单及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要求以监理企业为单位将上述(二)、(三)、(四)、(五) 复印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监理企业公章后上报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五、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或《河北省监理员申请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及原件,由所在监理企业审查后填写《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申请汇总表》和《河北省监理员申请汇总表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原件进行审查后,

以正式文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及原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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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参加考核考试认定人员进行认定;审核确定参加全省培训考试认定人员名单,组织全省统一培训和考试。对通过考核考试认定的人员和培训考试认定的人员,核发《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四)外省进冀监理企业,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接受个人申报),参加专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合格者,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五)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再申报核发《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六)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核发的《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信用手册》、部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和经过培训合格但未核发证书的人员,今年可申请通过考核考试认定方式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原持有证书同时收缴。

六、今年申报要求及认定时间

(一)各监理企业应于2011年9月1日至9月15日之间,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9月25日前将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10月20日前确定参加全省培训和考试人员名单,于10-11月分别组织进行考核考试认定工作和培训考试认定工作。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12月底前核发《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和《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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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关事宜

(一)各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监理人员管理,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确保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按要求做好申报、审查、培训、考试、证书核发等各环节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在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得参与申报。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收回证书、追究责任并进行全省通报。

(二)今后我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考试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二次,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不再核发新的《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信用手册》,部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新的监理人员培训证书。

(四)《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和《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自2012年1 月1日起启用。

(五)各市各有关单位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附件:1、《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

2、《河北省监理员申请表》

3、《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申请汇总表》 4、《河北省监理员申请汇总表》

5、《河北省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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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证号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内 容 近冠期照一片寸免 学时 起止时间 地 点 继续教育情况 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备注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本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公章:

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何职

原聘用单位 资质等级 专业(1) 专业(1) 专业(2) 专业(2)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单位变更新聘用单位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资质证号 单位更名专业变更其它变更原聘用单位意见 原单位名称 新单位名称 原专业申请专业 我单位已与 同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该同志与我单位无任何纠纷。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已聘用 同志,聘用期自 年 月

新聘用单位意见日 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请变更。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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