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3-10-26 11: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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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一、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代表职工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实现企业共同目标;反映职工利益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协商渠道,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二、制度形式

(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职权相同,召开方法与程序相同。(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的单位,其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每届任期三或五年,并同时换届;不实行两会结合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届期,也可以设定届期。遇有特殊情况,经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批准(实行两会合一召开的企业和没有党组织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确定: 200人以下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

2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15%左右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100人;具体代表人数和比例可结合企业实际在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

明确规定。 三、代表

(一)代表的基本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以班组、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集团公司或大型企业的代表,也可以由分公司或分厂、车间的职工代表推选产生。选举代表时,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参加才能进行,须获得应到会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职工监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三)代表的任期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从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起,到下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止,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不设届期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四)代表的构成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30%至50%;普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占代表总数的20%至40%;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有适当比例。

(五)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有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六)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七)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首届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当选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是否本单位在职职工; 2、审查当选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各选举单位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由企业根据需

要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九)代表的增选与补选

当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举单位仍在本企业工作时,代表身份应予以保留,原选举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增选;当代表调离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岗退养、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以根据出缺名额要求予以补选。增选和补选的代表应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增选和补选代表的任期至本届职代会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十)代表罢免、撤换

代表出现下列情况时,原选举单位有权向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见,行使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组织罢免或撤换程序:

1、因违法乱纪受到有关部门或企业处分的;

2、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3、因长期病、事假或离岗学习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会议规则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事项,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

半数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形成书面决议、决定等文字依据。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 五、召开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企业行政、工会必须充分协商,有党组织的还要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一)会前准备工作

1、会议中心议题的确定与书面材料的准备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行政、工会必须充分协商,事先确定确定议题。并就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准备好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文本和要表决的草案,提前7至10天发给职工(代表),保证职工(代表)有充分时间审议文件,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 2、会议提案的征集与处理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职工(代表)可以就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建设、奖励分配办法、生活福利、教育培训等有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相关问题提出书面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应对职工(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分类整理,提出办理意见,送交企业有关领导,由企业有关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未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提案返回提案人。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应对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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