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揭煤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3-09-08 17: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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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揭煤考试复习题

1. 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整个过程,是指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下同)到过煤层法线距离2m全过程。 2.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后两项工作可与控制煤层层位的前探钻孔共用。

3.公司石门揭煤管理办法中规定: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时,施工地质钻孔。地质钻孔由 地测部门及时设计石门地质探孔报业主建设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打钻队严格按照审批的石门地质探孔设计进行钻孔施工。地质探孔要求:至少打4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2m(构造复杂区域不少于5m)的前探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4. 施工地质钻孔期间,地测部门必须派地质人员现场跟班,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必须由施工人员和验收人员签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的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并形成技术资料,由检测人员签字,并报部门主管和建设项目部总工程师签字。

5.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3~10m时,利用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的钻孔或至少打两个直径为50~75mm的预测钻孔,在其钻进煤层时,用1~3mm的筛子筛分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h2或K1)。当指标超过临界值时(K1临界值为干0.5湿0.4,该石门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反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6. 抽排钻孔施工期间,每班派一名防突员现场跟班。防突员主要是验收钻孔施工方位、倾角、开口坐标、钻孔进尺等。施工原始记录必须由施工人员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7.抽排钻孔验收,每次钻孔验收不超过20个,抽查钻孔数不少于30%。必须由建设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安全、通风、地测、施钻等部门集中验孔,验孔资料由参加验孔人员签字确认。

8. 防突细则第42条 石门防治突出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指标等方法(见本《细则》第34条)检验措施效果。检验孔孔数为4个,其中石门中间一个、并应位于措施孔之间,其它3个孔位于石门上部和两侧,终孔位置应位于措施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按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9. 公司石门揭煤管理办法中规定:瓦斯抽排分析资料由施工项目部通风部门编制和资料整理。瓦斯抽排分析资料必须说明抽排钻孔施工、抽排瓦斯量、抽排效果,并对抽排效果进行分析。附件包括钻孔施工原始资料复印件、验孔资料复印件、钻孔竣工图、水力割缝施工原始记录、瓦斯浓度检测记录复印件、瓦斯抽放检测记录复印件、监控系统报表或曲线。 10.石门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厚度的岩柱。岩柱的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的措施要求、岩石的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11.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若检验

无效,应采取补充措施,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12. 石门防治突出措施可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或其它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在实施防治突出措施时,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的有关参数. 13. 预抽瓦斯措施的要求是:

(1)煤层透气性较好,并有足够的抽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时,可采用预抽瓦斯措施;

(2)抽放钻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5m的煤层内;

(3)抽放钻孔的直径为75-100mm,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为2-3m; (4)在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如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以下,认为防突措施有效。

14.水力冲孔措施的要求是:

(1)在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可采用水力冲孔措施;

(2)水力冲孔的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一般应大于3MPa; (3)钻孔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5m的煤层内;

(4)水力冲孔的钻孔布置方式可参见图8所示,冲孔顺序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

(5)石门冲出的总煤量不得少于煤层厚度20倍的煤量,如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

15. 排放钻孔措施的要求是:

(1)在煤层透气性较好、并有足够的排放时间时,可采用钻孔排放措施;

(2)排放钻孔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5m的煤层内;

(3)排放钻孔的直径为75~l00mm,钻孔间距根据实测的有效排放半径而定,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2m。钻孔布置可参见图9所示;

(4)在排放钻孔的控制范围内,如果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以下,措施有效;

(5)对于缓倾斜厚煤层,当钻孔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采取分段打钻,但第一次打钻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留有5m最小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底)板时不在此限)。下一次的排放钻孔参数(直径、间距、孔数)应与第一次相同。 16. 金属骨架措施的要求是:

(1)在揭开具有软煤和软围岩的薄及中厚突出煤层时,可采用金属骨架;

(2)在石门上部和两侧周边外0.5—1.O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 (3)骨架钻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钻孔间距不得大于0.3m,对于软煤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

(4)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

(5)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6)采用金属骨架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与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或排放钻孔等措施配合使用。

17.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等。 18. 震动放炮的专门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震动放炮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矿务局备案; 2.震动放炮的炮眼数目,应按照每旷方米石门断面4—5个确定; 3.震动放炮的炮眼布置,根据断面和岩性确定;

4.岩眼不得打入煤层,眼底距煤层应保持0.2m的距离。如果岩眼已打入煤层,必须在眼底的岩石中充填0.2m的炮泥;

5.震动放炮的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按照正常掘进量的1.5~2倍确定,打穿煤层的炮眼在煤层段和岩石段应分段装药,并用长0.25m的炮泥隔开;

6.所有炮眼都在炸药与封泥间装1—2个水炮泥,封泥都必须密实地装至孔口;

7.震动放炮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并不得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可采用串联、串并联或并串联方式,但都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电雷管的引爆电流的两倍。放炮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的减少接头,以减少放炮母线的电阻,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引爆器;

8.震动放炮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凹风系统;

9.震动放炮时,回风系统内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

19.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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