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供电所人员岗位标准班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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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所长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所所长岗位的适用范围、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旗农电公司供电所所长岗位工作,是检查与考核供电所所长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职责

2.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指示及有关规定,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及有关经济指标。

2.1.2负责安排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并妥善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2.1.3负责组织编制月度生产、两措、营销培训等工作计划,负责组织上报各种报表资料工作。

2.1.4负责检查和监督现场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正确实施。

2.1.5负责组织本所职工按“四到户”原则,对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农电队伍建设。

2.1.6负责组织召开全所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营销工作等会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经济分析活动,定期例会,落实生产、两措、营销、培训、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计划和措施。

2.1.7负责组织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和职工安全规程、专业规程的学习与考核,并负责对用电客户进行安全用电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1.8负责抓好本所辖区内配电线路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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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做好各种基本资料的管理工作。

2.1.9负责抓好本所营业抄、核、收及业扩工作。

2.1.10负责搞好本所职工团结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1.11负责本供电区域农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及管理工作。 2.1.12负责组织对本所职工的考核。 2.2 权限

2.2.1安排本所各岗位工作。

2.2.2检查本所各岗位工作,确定考核指标。 2.2.3按规定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停、送电。 3 基本技能

3.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以上专业职务资格证书。 3.2熟悉掌握《电力法》、《电力安全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程制度。 3.3能够正确指导本供电所工作人员业务工作。

3.4能够准确理解国家法律、政策及领导意图,并组织实施。 3.5能制定本所的有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3.6能够对本所各项资料报表负责,报出资料无技术问题。

3.7有能力组织各种培训及按时组织安全活动,顺利开展春、秋检和“百日安全”大检查。

3.8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正确处理各种来信来访事件。 4 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4.1抓好职工集中管理工作,按“四到户”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4.2抓好本所辖区的低压线路设备的运行和检查、更新和改造,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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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有义务协助做好安全用电和宣传教育工作及巡视维护管理工作,并参加公司组织的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大修、改造和基建施工等工作。 4.4组织和指导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开展定期或季节性的安全用电大检查工作,并要虚心接受公司领导的业务检查。

4.5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技术基础知识的现场培训与考核。 4.6做好检查职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7加强营销管理,完善用电、营业、计量管理手段,落实电费、电价政策,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按“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加大电费回收力度,确保电费日清月结,年终结零。

4.8按时组织营销及经济活动分析,对营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解决。

4.9按公司要求,按时上报各种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种报表、资料。 4.10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经理和副经理负责检查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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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党支部书记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所党支部书记岗位的适用范围、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旗农电公司供电所党支部书记岗位工作,是检查与考核供电所党支部书记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职责

2.1.1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1.2负责本支部班子的建设。

2.1.3负责本支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2.1.4负责本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2.1.5负责协调好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2.1.6对支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质量、标准、效果负责。 2.2权限

2.2.1对上级党组织安排的计划和形成的决议,除正常执行外,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2.2.2对违纪党员和职工,有权调查了解,进行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2.2.3对行政和生产经营计划、人员变动、工资调整及日常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2.2.4对行政和生产经营等工作出现的违纪现象,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和向上级反映。 3 基本技能

3.1熟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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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

3.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策划、实施支部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的能力。

3.3具备一定的公司系统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4原则性强,为人正派,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负责本支部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4.1.1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总结支部工作。

4.1.2组织召开支部党员会,向全体党员报告支部工作,吸取党员意见。 4.1.3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团结,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4.1.4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培养,符合条件的及时政审并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4.2负责本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4.2.1按照党委的部署,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知识,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学习教育计划并注重效果。

4.2.2及时对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并向党委报告。

4.2.3经常对党员、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遵纪守法率达99.5%以上。 4.2.4结合生产、经营工作,负责抓好支部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经理和副经理负责检查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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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资料整理

4.1.1 根据上级有关资料的填写要求,及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填写。 4.1.2 及时做好本所有关记录(如会议记录等)。

4.1.3 定期检查供电所及班组的资料,督促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保证供电所资料的正确齐全。 4.2 资料归档

4.2.1 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整理各种资料并归档。

4.2.2 对供电所及班组的资料进行定置管理,方便资料的查阅、管理。 4.2.3 建立资料借阅记录,确保资料、档案完整,不丢失。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供电所所长和副所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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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营业班班长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供电所营业班长岗位工作的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鲁特旗农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营业班长岗位,是检查与考核供电所营业班长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 职责

2.1.1 制定营销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工作总结。 2.1.2 组织安排日常营销业务工作。

2.1.3 负责贯彻营销各项标准、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并检查执行情况。

2.1.4 处理解决营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2.1.5 研究改进营销工作。 2.1.6 负责审核信息和资料保管。 2.1.7 负责对线损及无功的管理。 2.2 权限

2.2.1 安排营销人员各岗位工作。

2.2.2 检查营销各岗位工作,确定考核指标。 3 基本技能

3.1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级以上专业职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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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熟悉掌握《电力法》、《电力安全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3能够正确指导营业工作人员业务工作。

3.4能够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3.5能够对各种资料、报表负责,报出的报表、资料准确无误。 3.6每年年底向所长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制定月、季、年营销工作计划,并报所长审定。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实施。

4.2各类营销统计报表按规定日期准确报出。并按月、季、年做好营销经济活动分析报所长、公司营销部。 4.3 定期开展营销普查工作。

4.4 执行营销各项标准、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4.5 掌握电费收缴工作情况,保证电费上缴。 4.6 日常营销工作质量的检查与指标考核。

4.7 处理日常营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必要时向所长及上级汇报。 4.8 制订营销培训计划,组织营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9 做好无功管理工作,掌握无功补偿设备运行情况。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供电所所长和副所长负责检查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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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员工作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电检查员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注:本岗位考核满分为100分。

1.2本标准适用于扎鲁特旗农电局。 2 职责范围

2.1 结合电网规划,负责制定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客户的报装供电方案,对客户电气工程的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检验收、装表接电。 2.2 电能表的定期检定和事故更换。 2.3 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检查。 2.4 对客户的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对客户受电装置、计量装置及其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提出意见与要求。

2.6 图纸、试验记录等原始凭证的保管。 2.7 封印钳的使用与保管。 3 工作内容与要求

3.1 执行《高低压电气安装技术规程》与《安全工作规程》。 3.2 在受理转来的有关登记信息和图纸时,要检查各项目是否齐全、正确,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图纸的审核,按规定制定供电方案。 3.3 按要求对客户电气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竣工验收、装表接电。 3.4 根据收到的信息打印出“现场工作任务书”领取相应容量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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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到现场工作。

3.5 工作完成后立即将“现场工作任务书”有关数据输入计算机,并将任务书整理转下一岗位。

3.6 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期限指从受理设计文件之日起到审核意见通知客户之日止。

a.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 b.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7 竣工验收的期限为:

a.低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b.高压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3.8 事故换表期限为:

a.城镇3个工作日内完成; b.其他地区5个工作日内完成。 3.9 装表接电期限:

a.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b.其他低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c.高压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3.10 按计划完成电能表及电流互感器的定期轮换。 3.11 低压动力和照明客户的定检周期为: a.低压动力和机关照明客户每年不少于一次;

b.娱乐场所、潮湿场所、个体户、临时用电和季节性用电每年不少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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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低压动力和照明客户的定检内容:

a.设备、配线安全运行情况及主要设备绝缘电阻和重复接地线的定期测试记录;

b.室内布线、配电室(箱、柜)配线及用电设备安全情况,是否有威胁人身、设备等不安全因素;

c.核对设备容量、台数、安装位置,是否与客户档案相符; d.核对计量装置接线、倍率是否正确,回转情况是否正常;封印是否齐全。

e.客户暂停、全撤设备的电源是否已切断; f.灯、力分算和执行电价情况; g.用电与无功补偿情况。

3.13 临时用电时间超过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查。项目如下: a.现场容量是否与登记容量相符; b.使用的时间是否与规定时间相符; c.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 d.是否有违章、窃电现象。

3.14 现场定检时应持打印的“用电检查工作单”,记录内容准确齐全,字迹清晰并加盖个人名章,回局(所)后两日内将定检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将用电检查工作单整理装订保管。 3.15 发现设备缺陷应书面通知客户限期整修。

3.16 发现违章用电、窃电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填写“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由客户签字后,通知联交给客户,存根联回局(供电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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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业务受理处理。

3.17 收集客户受电装置、计量装置及其新产品开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18 按规定保管客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3.19 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封印钳及仪器仪表。

3.20 依法对居民家用电器的损坏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3.21 根据电力法及有关法规向客户宣传、解释办电、用电常识。 3.22 为客户代办授权以内的简便用电登记手续。 4 责任与权限

4.1 用电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工作失职责任: a.电能计量装置误接线; b.未执行规程及工程标准;

c.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工验收、装表接电; d.未按计划完成定期检查任务;

e.由于检查工作失误造成安全、经济责任事故。 f.封印钳及仪表损坏或丢失; g.图纸、资料丢失;

h.发现违章用电、窃电行为未按规定处理。 j.供电方案不切实际。

4.2 用电检查员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a.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装表接电;

b.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工程责令停止其施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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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违章用电、窃电客户给予停电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 不按要求对客户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竣工验收扣20分。 5.2 不按规定填写“现场工作任务书”每件扣5分。

5.3超期处理“现场工作任务书”,照明每件每天扣2分,动力每件每天扣2分。

5.4 不按规定期限完成竣工验收装表接电任务,超期每天扣2分。 5.5 不按规定期限完成换表任务,每超期一户扣2分。 5.6 不按规定周期完成定检任务,每超期一户扣2分。

5.7 定检卡片填写项目不齐全,数据不正确、字迹不清、无经办人章,每张扣2分。

5.8 计量装置误接线扣20分。

5.9 违章用电、窃电未按规定处理扣20分。

5.10对居民家用电器的损坏未按规定调查和处理扣10分。 5.11图纸、资料丢失每件扣10分。 5.12封印钳及仪表损坏或丢失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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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抄表工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供电所抄表工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鲁特旗农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抄表工岗位,是检查与考核所属各供电所抄表工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 职责

2.1.1 现场抄录电能表表示数。

2.1.2 检查客户用电情况及计量装置状况。

2.1.3 宣传有关用电常识,做好漏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 2.1.4 负责催电费,发放电费通知单。

2.1.5 负责所辖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配电线路的检修。 2.1.6 指导客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依法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2.2权限

2.2.1退还因下装有问题不能抄表的抄表器。

2.2.2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及防窃电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提出改进建议。

2.2.3检查客户违章用电、窃电行为。

2.2.4向有关部室和领导提出降损、增供扩销、服务规范的改进意见。 2.2.5 有权制止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行为。 3 基本技能

熟悉掌握《电力法》、《电力安全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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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企业营销管理各项规定。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按例日领取下装后的抄表器及欠费、催费通知并复核抄表器质量和下装内容,履行领取手续现场抄表。

4.2 现场抄表时要实际到达表计装设处,并核对计量装置内容及有关参数。

4.2.1 因客户原因需要进行估算时,必须在抄表器的指令栏内注明,但同一客户估算不能连续超过两次。区域内漏抄户必须及时补抄。 4.2.2用电实抄率必须达到100%。

4.2.3 现场发现客户电能计量出现异常情况及有关参数与现场不符时,应在抄表器内注明。

4.2.4 发现电能表故障,应先按表计示数抄记,并在抄表器的指令栏内注明。

4.2.5 现场抄表属有表而抄表器无下装户,应在前一户的异常栏内做好记录,并输入表号,有下装户而现场无表的应在抄表器的异常栏内做好记录。

4.2.6 发现客户有违章用电、窃电与可疑现象,应在抄表器的异常栏内做好记录。

4.2.7 发现客户有违章用电、窃电行为时,要填制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并请客户签字,将通知联交给客户,存根联回所交业扩业务受理处理。

4.2.8 发放欠费、催费通知单,并负责催缴。

4.3 抄表后进行录入信息的复核,无误后转电费管理中心,并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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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批准的供电方案须在当日答复客户,对审核后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须当日通知客户。

4.7 解答客户有关办电、用电的咨询。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供电所所长和副所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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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电业务受理工作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供电所购电业务受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鲁特旗农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购电业务受理岗位,是检查与考核所属各供电所购电业务受理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 销售购电卡、用户的建卡工作台。

2.2 向用户收取认购电费时按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收费,做好预购电的收缴工作,每日系统结帐和电费的交转。

2.3 每日打印《扎鲁特旗农电局认购电费专用收据》、《用户购电结算明细》。 3 基本技能

3.1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级以上专业职务资格证书。 3.2熟悉掌握《电力法》、《电力安全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法律规程制度。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在开具的《扎鲁特旗农电局认购电费专用收据》开票处加盖个人章后连同收取的认购电费交给营销出纳。

4.2 每日核对《 年 月 日购电结算单》与《扎鲁特旗农电局认购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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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收据》存根的收款金额。

4.3 每日核对《 年 月 日购电结算单》与《用户购电结算明细》中购电的金额。

4.4 每日在核对无误的《 年 月 日购电结算单》上签字,转营销出纳签字后将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给营销出纳。 4.5 解答客户有关办电、用电的咨询。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供电所所长和副所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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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营销会计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所营销会计岗位工作的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鲁特旗农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营销会计岗位工作,是检查与考核各供电所营销会计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职责

2.1.1 电费收据的发放。

2.1.2保管、审核凭证及附件,形成应收电费帐及营销收入总帐。 2.1.3 审核各种收入款项及存款情况。 2.1.4转出转入电费收据的处理。 2.1.5 收费情况审核。 2.1.6 收费章的保管与使用。 2.2权限

2.2.1拒绝受理有问题的电费收据。

2.2.2检查业务受理预购电情况,是否足额上交。 2.2.3退回有误的款项交接单、凭证及银行存款回单。 2.2.4检查出纳是否及时将款项存入银行。 3 基本技能

3.1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本岗位培训证书。

3.2熟悉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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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审核营销核算员交来的电费收据及其对应的领发据单,双方共同确认发行张数、款额,并在计算机上确认。 4.2 对转来的电费收据加盖收费章后发放。

4.3 按收费例日将加盖收费章的电费收据及领发据单发放给营销会计,双方共同确认发行张数、款额,并在计算机上确认,要求营销会计在领发据单上盖章。

4.4 对转出、转入电费收据,审核张数、款额,无误后转有关人员确认并在转出转入票上盖章。

4.5 审核营销出纳、业务受理交回的电费、收据存根,款项交接单,清点张数、款额,无误后封存保管。

4.6 对补交、临时电费,月末冲转正式发行审核,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

4.7 审核出纳交来的凭证及银行存款回单并确认。

4.8 根据收到的凭证,审核各种收入款项,形成日收入总帐。 4.9 对未到达款项认真核对,对营销的各项收入月末汇总,并及时按规定上缴。

4.10按日、月汇总实收账(购电款)、客户欠费明细表、应收账、银行对账单,做到日清月结,帐务平衡。

4.11 凭证审核及帐务管理,月末打印总账、日记账、明细帐等。 4.12票据的领取、发放、作废、回收管理。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供电所所长和副所长负责检查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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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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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营销出纳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供电所营销出纳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鲁特旗农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营销出纳岗位,是检查与考核所属各供电所营销出纳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 职责

2.1.1整理各项收入款项,并存入银行。 2.1.2 配合购电业务受理为客户办理购电业务。 2.1.3 核对每日所收电费并及时存入银行。

2.1.4 保管好银行存款单据,定期向局财务上缴电费并做好记录。 2.1.5 清点、核对每日购电票据张数并装订。作废票据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按月装订。 2.2 权限

2.2.1 有权拒绝受理与款项交接单不符合的现金、支票。 2.2.2 有权退回书写不清、印章不全的支票。 2.2.3 有权拒绝支票换取现金和挪用收入款项。 3 基本技能

3.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本岗位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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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熟悉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当面清点购电业务受理交来的现金、支票,并与款项交接单核对,无误后在《 年 月 日购电结算单》上签字,并通过系统确认,将其中一份退回购电业务受理,一份自存。

4.2 按日整理款项交接单,将电费和其他营销收入分别填记银行存款单,存入银行。

4.3 按日整理银行回单,按规定的时间上交营销会计,月末与银行对帐并做调节平衡表,对未达款项按规定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供电所所长和副所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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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值班人员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供电所报修值班及维护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鲁特旗农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报修值班及维护人员岗位,是检查与考核所属各供电所报修值班及维护人员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 接听客户报修电话。 2.2 为客户处理故障。 3 基本技能

3.1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级以上专业职务资格证书。 3.2 熟悉有关的电力知识和法规。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报修值班员在接听客户电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电话接听完毕后,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地点及用户姓名、电话等,以便报修维护人员前往处理。

4.2 报修值班员在接待客户或前往处理故障时应热情周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搪塞客户或延误时间,并且实行首问负责制。 4.3 报修大厅严禁出现漏岗、空岗现象,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 4.4 值班室内应保持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有序,禁止在室内进行一切娱乐活动。爱惜室内一切公共财物,如发现有故意损坏公共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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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价赔偿外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4.5 报修值班人员接到故障报修电话后3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须向客户解释清楚,并且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4.6 报修值班人员每次为客户修灯或处理事故时,必须两人一同前往,一人监护一人操作,且不得有习惯性违章行为。

4.7 已经到了交接班时间,当班值班员对本班发生的事故必须处理完毕后再交接班。

4.8 为客户处理故障时,不允许以各种原因做为理由使用铜丝或铝线代替熔丝。

4.9 修灯人员采用二人值班,每次修灯返回后必须做好事故处理的详细记录,不得漏记或虚记。

4.10 修灯人员事故处理结束后要立即返回岗位,不得无故延时不归。 4.11 严格执行优质服务标准,杜绝行风事件。 4.12 完成供电所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供电所所长和副所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与权限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 5.3奖罚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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