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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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不断适应高职教育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水平,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总体思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主题,全面加强学院教师社会实践锻炼工作,在教学、科研及创新能力等各个环节上进行全面培养和训练,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教师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水平精、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为学院不断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2、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才成长的规律,坚持奖惩并重,建立健全教师自主提高机制。建立完善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重点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择优汰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2、坚持立足省内,统筹安排,辅之以省外(境外)实践锻炼的“就近就地”原则。

3、坚持实践的目标贴切,实践过程有实效,实践内容要饱和的“贴切性、实效性、饱和性”原则。

4、坚持教育主体化、个性化原则。在社会实践锻炼的过程中, 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注重教师个性化的倡导, 使他们以积极的姿态、强烈的自我发展意识参与到社会实践中来。

5、坚持系统性原则。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高校教师培训中心、承担教师培养工作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教育教学沟通交流体系。学校各部门及教师积极参与,形成教师培养教育的系统网络,共同做好教师的社会实践锻炼工作。

二、参加社会实践的对象及期限

1、在学院“十二五”期间,45周岁(含)以下特别是35周岁(含)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分期分批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累计至少为6个月。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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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具有较强的交流协作能力,身体健康。

2、社会实践一般应集中时间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完成,原则上,每次集中社会实践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教师脱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学院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3、学院鼓励45周岁以上教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社会实践的内容与形式

1、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采取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校内实践是指教师在学院所属的实习实训基地及学院相关部门从事与本专业教育教学有关的实践工作。校外实践是指教师到其他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加实践活动。

2、教师的社会实践应同本专业的专业建设、合作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有明确的社会实践活动任务。

3、教师社会实践列入学院、二级院(系、部)两级教师培养计划。实践单位原则上应为我院校企合作单位或“双师素质”培养基地、教师工作站等,教师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须经学院审核同意。

4、教师社会实践采取以下几种具体方式进行:生产实践、工程实践、技术协作、挂职锻炼、驻点顶岗实习指导、社会调查等。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教师,开展社会实践的形式应有所不同,但必须尽量同专业结合,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通过组织开展教师社会实践活动,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加强校政企合作。努力将教师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社会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组织管理

1、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在学院“两委”指导下,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产处、财务处、为农服务办公室等)和二级院(系、部)分工合作,组织实施。

2、各部门应对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作出统筹规划和具体安排,按学年编制计划表,分期分批安排教师进行社会实践锻炼。本学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计划,应在上一学年结束前1个月报为农服务办公室,为农服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计划经学院审定后,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本部门,一份以电子文件形式交为农服务办公室备案。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教师由各二级院(系、部)与企业共同管理,各部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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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全程管理,严格考核。实践期间,各二级院(系、部)应组织1~2次中期检查,听取实践单位的意见,检查教师执行实践计划的情况。为农服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

4、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必须与接收实践单位的职工同工作、同学习,服从接收实践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结合专业进行工作实践,熟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管理等工作环节,在实践中增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及实际应用能力,达到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5、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由学院与接收实践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地点及其它事项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教师本人、学院、接收实践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否则,按违约办理。

教师在实践单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严格遵守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实践单位考勤管理,每天形成工作日志,每个月撰写工作月报,及时报送企业、二级院(系、部)、组织人事处。实践期满后,按时将考勤记录或证明材料报为农服务办公室。

6、 教师需要延长社会实践活动期限或更改其它社会实践事项时,必须提前15天告知学院有关部门,在学院未做出延期决定或同意更改事项时,教师延期不返校工作或任意改变实践事项的,按照教师旷工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因突发事件或学院(企业)工作原因需要更改社会实践事项(如:时间、接收单位、锻炼内容等),也必须提前15天报学院为农服务办公室审批,若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实践事项的,实践活动考核为不合格。

五、绩效考核

学院将该项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按照考核标准,二级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师完成目标任务实绩进行考核,确定奖励等级上报学院审批。

(一)考核内容

1、二级院(系、部)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2、教师完成目标任务实绩情况:

(1)社会实践活动指定要求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实践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3)社会实践报告质量。 (二)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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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院(系、部)组织落实情况考核,原则上分优秀和良好两个等级。 优秀:二级院(系、部)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组织管理严谨、高效,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良好:二级院(系、部)高度重视,有组织,有管理,但目标任务未能按计划全面完成。

2、教师社会实践考核,原则上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优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活动内容真实,记录清楚完整,出色完成了社会实践指定要求或活动目标,社会实践报告具有推广作用,受到实践单位充分肯定,个人专业素质提升明显,对所属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企合作或者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发挥了较大作用。

良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活动内容真实,记录清楚完整,认真完成了社会实践指定要求或活动目标,社会实践报告规范且具有指导意义,对所属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企合作或者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合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活动内容真实,记录清楚完整,完成了社会实践指定要求或活动目标。

因客观原因没有全面完成活动指定要求或目标,但记录清楚完整,活动内容真实,并且能够对社会实践活动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形成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报告的,经为农服务办公室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合格等级。

不合格:社会实践期间违反学院或实践单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活动指定要求或目标任务的等情况。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优秀的,必须取得以下成果之二;良好、合格的必须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取得与本专业和实践内容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或专利一项; (2)结合实践内容,撰写高质量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方面论文一篇,并于实践活动结束后半年内公开发表;

(3)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实践单位的流程改造、技术创新、科技攻关; (4)作为社会服务的主要参与者,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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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实践期间,熟练掌握2项专业实践操作技能,经同行专家考评认定达到优良等次;

(6)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其他实践成果。

3、实践活动考核工作由为农服务办公室会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标准(见附件1)进行。等级标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60~7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教师,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

(三)考核流程

每年于9—10月和次年2-3月组织考核,具体流程:

1、由个人填写社会实践活动考核表,由申请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有关单位、申请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2、教务处、科产处、督导室、组织人事处、为农服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3、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其中一名为实践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确定考核等级。

(四)考核评价

1、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按有关规定兑现工资、津贴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本次实践活动经历无效,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酌情扣发相应津贴、目标考核奖等。

2、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今后教师履职考核、晋级、聘任及再次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教师职称申报、培训进修、评优评奖等工作挂钩。

六、相关待遇

1、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其教学工作按完成基本工作量计算,工资、岗位津贴等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

2、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所涉及的其它经费项目、数额、审批权限及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二级院(系、部)包干经费或相应专项经费中支出。

3、根据各二级院(系、部)组织落实情况及教师完成目标任务实绩情况,学院进行考核定级,对集体和个人分级予以表彰奖励。

七、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为农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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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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