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监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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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S5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总监办

安 全 监 理 计 划

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藏S5拉萨至泽当快速路工程

2016年11月

西藏S5拉萨至泽当快速路工程 安全监理计划

目 录

1、工程概述?????????????????????????????? 3 1.1 项目概况?????????????????????????????? 3 1.2 沿线地理特征???????????????????????????? 3 1.3 技术标准?????????????????????????????? 4 1.4 主要构造物及主要工程量??????????????????????? 4 2、环保监理目标???????????????????????????? 5 3、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 5 3.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5 3.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13 3.3 交工验收阶段监理????????????????????????? 39 4、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和安全监理工作原则???????????????????42 5、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42 6、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42 6.1 安全体系????????????????????????????? 43 6.2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43 6.3 各级监理人员职责????????????????????????? 46 7、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52 8、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3 8.1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53 8.2 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4 8.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56 8.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56 9、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 60 9.1 安全工作制度??????????????????????????? 60 9.2 监理人员学习培训制度????????????????????????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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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纪律??????????????????????? 61 10、安全监理工作守则和奖惩制度 ???????????????????? 62 10.1监理工作守则 ??????????????????????????? 62 10.2监理人员奖惩制度 ???????????????????????? 63 11、附则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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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概述

1.1 监理概况

西藏S5线拉萨至泽当快速路建设项目工程总监办隶属于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范围中的全部桥梁、路基、隧道等工程,里程为K0+000~K50+169.14。 主要工作重点为:新仓大桥、仲莎大桥、差脆大桥、圭嘎拉特长隧道、加木雄大桥、聂果村特大桥、陪西大桥等。总监办设在达孜县城,紧邻318国道。

1.2 工程概况

1.2.1地形地貌和气象及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拉萨市和山南地区,东为八一市,南为山南地区,西为日喀则市,北为拉萨市。项目起点位于拉萨市达孜县德庆镇,设置达孜枢纽互通与林拉公路工程衔接,利用拉萨至山南地区的古道为走廊带,沿多雄朗沟道经念喀、新仓、仲莎,过差脆村后设隧道穿过圭嘎拉山,出隧道后沿莫朗沟南行,经加木雄、聂果村、前达村,于桑耶镇北侧设桑耶服务区兼互通,终点设桑耶枢纽互通与在建贡嘎机场至泽当专用公路相接,起讫桩号K0+000~K50+169.14(其中K38+290.986=K41+000、K48+999.362=K49+000),全线长47.459488Km.

项目起点段(K0+000~K0+900)为达孜枢纽互通,主线路线长0.9Km;项目终点段(K46+800~K50+169.14)为桑耶枢纽互通及部分主线路基,主线路线长3.369Km,隧道13.8Km/1座。

水文气象:项目区郭喀拉日居山脊线为地表分水岭,北侧为拉萨河水系,南侧为雅鲁藏布江水系。河流雨季受降雨补给,枯水季节受地下水及冰雪融水补给,雨季河水暴涨暴落,6~9月为丰水期;5月、10~11月为平水期;1~4、12月为枯水期。 1.3技术标准

本项目按双向四车道全封闭、全立交、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标准进行测设,其主要技术标准如下:

⑴ 设计行车速度:80km/h。 ⑵ 设计荷载:公路—Ⅰ级。 ⑶ 设计洪水频率: 1/100。 ⑷ 设计路基型式:整体式。 .

2.环保监理目标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沿线生态环境、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主要河流水质等的保护;做好施工场地、驻地、施工便道、砂石料场、取弃土(碴)场等大型临时工程的环境保护备案登记工作。使环保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环保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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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安全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严格、规范、全面的监督,包括:

3.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3.1.1安全监理的工作准备

3.1.1.1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确定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派出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相关监理人 员进驻现场。由监理工程师及时建立安全监理的相关组织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中确定安全监理细则,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范围,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周边环境,学习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熟悉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按照监理计划中的安全监理细则的内容,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进入工地现场的自身安全教育。

(3)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了解设计对结构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施 工过程的安全注意事项。

(4)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计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并根据工程特点和高危作业的施 工,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5)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组织网络,确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责任 制及各级监理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监理责任分解到各监理岗位,纳入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6)审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负责人审核,并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需附专家论证意见) ,在项目开工前, 报现场监理机构,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签字。

(7)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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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人员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8)核查进场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检测)合格证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进行自检验 收,自检合格后,报请安全监理核查,安全监理核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现场使用。 (9)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提出书面开工申请报告,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准备情 况,如各项安全工作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现场技术、管理、施工作业等人员是否到位;机械设备 及安全设施等是否已到达现场,并处于安全状态。符合开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申 请,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10)制定安全监理程序、记录方法和表格。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合 同文件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监理程序。在选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I0-2016)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指定安全监理工作的各种记 录格式、报表,送交建设单位备案。 3.1.1.2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及其实施细则 3.1.1.2.1编制安全监理细则

监理工程师在编制项目监理计划中,应将安全监理方案单独列为一个章节,且应具有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委托合同中安全监理约定的要 求,以及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安全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3)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工作任务; (5)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6)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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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初步认定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8)初步确定须编制的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一览表;

(9)初步选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止安全事故的监督控制措施; (10)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3.1.1.2.2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开始前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依据包括:

(1)已批准的包含安全监理方案的监理计划; (2)相关的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 (4)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2)安全监理人员安排与分工; (3)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 (5)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表)和资料目录。 3.1.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机构,总、分包现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和完善。 (3)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

(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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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监控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 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

(7)对有关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项目,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上,书面向施工单位告知。

(8)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理程序,要求事故单位在第一时间内,按预定程序上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拖延上报。

3.1.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3.1.3.1安全设施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设施未进入工地前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监督。

(1)施工单位应提供当地或外购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家以及出厂合格证书,供监理工程师审查。

(2)监理工程师可在施工初期,根据需要对这些厂家的生产工艺等进行调查了解。 (3)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取样试验,确保安全设施满足要求。 3.1.3.2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进场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及合格证,对施工单位报申进入施工现场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进行审查。当发现施工单位的进场机械和报审表不一致时,要求施工单位更正。 3.1.3.3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审查

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作业人 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爆破作业、电工、预应力张拉、水上作业、大(中)型机械操作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岗位证书的相符性和有效性。 3.1.4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从安全的角度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图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1)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 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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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3)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 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 m。

(4)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5)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房、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6)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 所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

(7)场内道路应保持畅通。载货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 情况不得小于10m。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m。急弯与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 与铁路交叉处应有专人照管,并设信号装置和落杆。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场内行驶的有轨斗车、平车的轨道应平坦顺直,纵坡不得大于3% 0车辆应 装制动闸,线路终点应设置倒坡和车挡。

(8)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选在水 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3.1.5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明塌、防物体打击、防 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3.1.5.1施王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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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监理措施。因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深坑、隧道施工作业的防护; (3)水上、高处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5)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防护;

(6)为确保安全,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预防自然灾害(台风、雷击、洪水、地震、高温、寒冻、泥石流等)的措施。 3.1.5.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九项分部 分项工程,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及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堪工程等。同时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特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特种设备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以及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也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 专项安全方案。另外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对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也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3.1.5.2.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后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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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等;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1.5.2.2专家论证审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1)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己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应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3.1.5.2.3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

(1)施工单位应当分别编写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办理监理报审。

(2)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方法主持审查。

程序性审查一一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

符合性审查一一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有紧急救护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性审查一一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填写监理意见,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4)特别复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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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对施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各自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单位、社区的安全重大危险源类别、周边重要基础设施(道路、航道、港口)以及本项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人员素质、物质资源评估等情况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施工的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3.1.6.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施工现场要求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1.6.2监理工程师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

尽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安全监理人员对应急救援体系管理是对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充分体现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管理思想。

监理工程师首先在开工准备阶段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网络内的人员组成情况、危险源辨识结果、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 援体系。在施工阶段对预案内资源准备和操作演练进行跟踪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应急体系内的缺陷或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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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和补充调整应急预案,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在事故发生过程,记录和分析应急救援响应过程中不足之处,在事后进行科学分析,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和提高,以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质量。 3.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现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时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如图3-1所示。

3.2.1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的工作和程序 3.2.1.1日常安全监理 3.2.1.1.1加强督促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 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并将 检查结果报送项目监理部。

(3)督促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自查自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实况和自查自评 情况,认真、公正地进行审查评价,填写有关报表,并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陈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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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开具整改通知单 安全巡查、检查 各类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问题 严重安全隐患 下达工程暂停令 报告建设单位

监督、检查整改结果 整改完毕 拒绝整改

3.2.1.1.2巡视检查

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巡视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每日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2.1.1.3监理会议

(1)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 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3)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3.2.1.2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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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出口头通知,开具整改通知单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 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2)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 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加以强调。要求责 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 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3)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的部位 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 (4)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3.2.2监督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2.2.1监督施王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3.2.2.1.1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 全职能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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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2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2.1.3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 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 任。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应有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并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2.2.1.4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2.2.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教育培训的对象

①三类人员: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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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特种作业人员:指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工、超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③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④现场从业人员: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勤杂工及 其工作人员。

(2)教育培训的内容

①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安全操作规程。

②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II。 ③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 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要求

参照《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具体要求是:“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规定的培训对象与时间详见表3-1。

培训对象与时间 表3-1

序号 1 2 3 4 5 6 (4)培训要求

培训对象 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企业职工 转岗、重新上岗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30 40 20 20 15 (每次)20 ①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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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节前节后的安全教育,布置学习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季节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③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④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③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者,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一次。

④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⑤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6)施工单位人员“教育培训”记录的主要内容

①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包括:现场全部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实施记录、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书和其他有关培训教育的确认记录。现场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中应包括如下记录。

①接受教育和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 ②所属单位、所属基层的记录。

③从事现工种的时间及本单位录用的起始时间。

④上岗前三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即企业培训教育、分公司或项目部培训教育、班组培训教育。三级教育和培训必须有书面记载的完整资料,必须有考核合格的记录。

⑤对“三类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有查验安全资格证书原件的记录。在查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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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原件时,要注意该证件的时效和持证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训。在查验安全培训原始证件的同时,留下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安全资格证书的记录。 3.2.2.1.6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的配备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人员组织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定期演练进行监督检查。 3.2.2.1.7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 做到以下几点:

(1)对施工场所、作业环境,如高压线、地下管线、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和季节性特点等作 明确交底;

(2)对多工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技术及防范措施应作详细交底; (3)对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劳动保护要求”作明确交底;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 3.2.2.2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不良地质 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等;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 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应对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工 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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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严重冒险作业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暂时停工进行整改; (2)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并复查整改结果情况; (3)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4)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3.2.3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巡视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3.1高处作业

(1)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痛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有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立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5)高处作业所用材料堆放应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衍条、挑架或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的联系,应采用通信装置,并设专人负责。

(7)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禁止利用起重臂和绳索攀登,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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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3.2.3.2机电设备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已建立机电设备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

(2)机电设备运行状态应完好,并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机电设备定人操作,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4)机电设备定期保养并记录。

(5)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特种机械设备(如电梯、塔吊、架桥机、龙门吊等)进场后使用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 3.2.3.3场内车辆驾驶

(1)未经专业、职业培训部门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禁止驾驶车辆。

(2)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必须良好。

(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 必须牢固可靠。

(4)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调头、倒车,在狭窄场地内行驶时,必须设专人指挥。 (5)现场行车,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行走线路不良、照明度差时要慢;起步、交会车、倒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岔道、行人密集处及出入大门要慢。

(6)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道路中的障碍应设安全标志和防护设 施,夜间应设警示灯和足够的照明。

(7)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放在坡道上,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溜坡。 (8)在场内机动车道行走的人员,不应并排结队行走有碍交通。

(9)机动车不得牵引元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和车之间;在坡道上牵引时,车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停留或通过 3.2.3.4气割、电焊作业

(1)所有焊接工具及防护用品应完整无损,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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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正确使用焊接设备,焊具及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佩带安全带,并应佩戴安全帽。

(3)现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及时清理或采取防护措施。

(4)必须在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办妥“动火证”手续。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制度。 3.2.3.5起重作业

(1)起重指挥、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指挥人员作业时应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起重机司机应熟悉起重机技术性能。

(2)起重机各限位保险应齐全,各机构的工作应正常,制动器应灵敏可靠。 (3)起重作业所需的用具、设备应可靠完好,钢丝绳,无断丝、露芯、扭结、变形等异常情形。

(4)起重指挥、起重机司机、起重工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 佩戴防护用品。

(5)在垂直运输、不同层面吊装时应设二级指挥人员,指挥作业应站在能够照顾全部作业 面的地点。

(6)在吊装区域内严禁站人。

(7)根据起重物件、设备的重量、体积、形状,采用适当的搬运方法,按规范要求,正确使用 好各种起重用具。

(8)起重机回转范围50cm内元障碍物。

(9)吊起满载荷重物时,应先吊起离地面20 -50c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绑轧的牢固性等,确认可靠后,才能继续起吊。

(10)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

(11)吊起重物时,应严格注意起吊重物的升降,不使起重吊钩到达顶点。

(12)起重机必须置于竖硬平整的地面上,起吊时的一切动作要以缓慢速度进行,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13)工作完毕后起重臂停在约45°处,离开作业面,停在坚硬可靠的地基上,发动机熄火关闭电门,操纵杆推进空挡位置,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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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遇重大构件必须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时,构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所允许起重量总和的3/4,每台起重机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允许负荷的80%。在起吊时必须对两台起重机进行统一指挥。在整个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车组都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3.2.3.6钢筋加工、绑扎作业

(1)断料、配料、弯料等工作应在地面进行,不准在高空操作。 (2)搬运钢筋注意避免与附近的架空线和临时电线发生碰撞。

(3)现场高处绑扎作业时,必须搭设符合规定的施工脚手架并配备其他安全设施。 (4)冷拉钢筋时,当钢筋拉直时人员必须离开,禁止横跨或碰触钢筋。

(5)切断机在剪切钢筋时,刀口要与钢筋成垂直。切断机不准剪切短于30cm的钢筋。 (6)人工断料,敲锤与持钢筋者应立成斜角。 (7)现场绑轧悬空大梁钢筋时,不得站在模板上操作。

(8)绑轧独立柱头钢筋时,不准站在钢箍筋上绑扎,也不准将木料、管子、钢模板穿在钢箍筋内作为立人板支撑。

(9)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到距模板1m以下才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10)起吊钢筋时,规格、尺寸必须统一,不准一点吊,吊点必须扎紧。 (11)切割机电源线须接漏电开关,切割机后方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12)钢筋头子应及时清理,成品堆放要整齐,工作台要稳固,钢筋工作棚照明灯必须加网罩保护。

(13)高空作业时,不得将钢筋集中堆在模板和脚于板上,也不准把工具、钢箍、短钢筋随意放在脚手架上。

(14)在雷雨时必须停止露天操作,预防雷击。

(15)不得在钢筋骨架上行走,禁止从柱子上的钢箍筋上下。 3.2.3.7混凝土浇注

(1)使用平板振动器或振捣棒的作业人员,要穿胶鞋、戴绝缘于套;振捣设备用电应通过三级配电箱,并装有漏电保护器,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夜间施工时,照明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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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凝土工使用推车向料斗倒料时,要有挡车措施。

(3)浇注高度在2m以上,应搭设操作平台,浇注混凝土时,不准直接站在溜槽上或站在模板及支撑上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4)串搭车道板时,两头须搁置平稳,并用钉子固定,在车道板下面每隔1.5m须加横楞、顶撑;高空串搭,必须装有防护栏杆。

(5)车道板单车行走不小于1.4m宽,双车来回不小于2.8m宽,在运料时,前后应保持」 定车距,不准奔走、抢道或超车。

(6)用塔吊、料斗浇捣混凝土时,指挥扶斗人员与塔吊司机应密切配合。

(7)使用振动机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振动机移动时,不能硬拉电线,更不能在钢筋和其他锐利物上拖拉。

(8)井架吊篮起吊或放下时,必须关好井架双重安全门,人员头、子不准伸入井架内,待吊篮停稳,方能进入吊篮内工作。

(9)元可靠安全防护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3.2.3.8张拉作业

(1)张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张拉机具、千斤顶等机具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和标定,压力表、持压阀、油管等部件的接头必须牢固。

(3)张拉开始时,必须保持模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油腻、杂物。

(4)张拉时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压力表指针在一定压力时,禁止拧动油泵和千 斤顶每个受力螺丝或撬打千斤顶。

(5)千斤顶与油泵在稳压时,工作人员必须在安全的位置。

(6)退模时所有人员必须远离千斤顶,禁止对着模块退出和在钢丝绳的斜度位置站立。 (7)拆除千斤顶时,必须先取出千斤顶两侧的模块。

(8)悬空张拉,必须先搭设工作平台,工作平台上应有栏杆、保险绳等安全设施。 (9)应搭设满足操作人员和张拉设备荷载牢固可靠的脚手架,并搭设防雨棚。 (10)预应力张拉区域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

(11)张拉钢索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捎板应距离所张拉钢索端部1.5 ~2m,且应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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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一组张拉钢索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索两外侧各1m以上。 3.2.3.9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从事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一85)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经体检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并配备必需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脚手架或模板支架必须与邻近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不能保持安全距离时,应搭设外电防护隔离设施;若遇无法保持安全距离又无法建立外电防护设施的情况,必须在外电线路停电后方可进行搭设。

(2)脚手架的基础应根据脚手架及模板支架的搭设高度、承载要求、土质情况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加固处理和验收,场地内不得有积水。

(3)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架所使用的材料,应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脚于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1992)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3091-2001 )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钢结构》( GB/T 700-2006 )中Q235-A级钢的规定,宜采用中Φ48mm x3.5mm的钢管。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4)脚手架及模板支架基础验收合格后,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放线定位。 (5)脚手架和模板支架在搭设或拆除时,应设立作业警戒区,并派专人进行监控,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6)脚手架和模板支架在搭设过程中,应进行分步验收,全部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7)在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接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及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8)在脚于架及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9)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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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脚手架及模板支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005)采取接地防雷措施。

(11)不得在脚手架、模板支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12)当有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雨、雪后t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13)支架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结构计算,满足支架承童的要求,确保支架结构安全,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2.3.10大模板堆放、安装、拆除作业

(1)平模存放时应满足地区条件要求的自稳角,两块大模板应采取板面对板面的存放方法,长期存放模板,应将模板连成整体。大模板存放在高处,必须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不得沿外墙围边放置,并垂直于外墙存放。

(2)没有支撑或自稳角不足的大模板,要存放在专用的堆放架上,或者平堆放,不得靠在其他模板或物件上。

(3)模板起吊前,应检查吊装用绳索、卡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完整可靠,并应先拆除一切临时支撑,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起吊。模板起吊前,应将吊车的位置调整适当,做到稳起稳落,就位准确。

(4)筒模可用拖车整体运输,也可拆成平模用拖车水平叠放运输。平模叠放时,垫木必须 上下对齐,绑扎牢固,用拖车运输,车上严禁坐人。

(5)在大模板拆装区域周围,应设置围栏,并挂明显的标志牌,禁止非作业人员入内。组装平模时,应及时用卡具或花篮螺丝将相邻模板连接好。

(6)现浇结构安装模板时,必须将悬挑担固定,位置调整准确后,方可摘钩,外模安装后,要立即穿好销杆,紧固螺栓。安装外模板的操作人员必须系挂好安全带。

(7)在模板组装或拆除时,指挥、拆除和挂钩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的地方操作,严禁人员随模板起吊。

(8)大模板必须有操作平台、上下梯道,走道和防护栏杆等附属设施。

(9)拆模起吊前,应拆除穿墙销杆。拆除外墙模板时,应先挂好吊钩,紧绳索,再拆除销杆。吊钩应垂直模板,不得斜吊。摘钩时手不离钩,待吊钩吊起超过头部方可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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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超过障碍物以上的允许高度,才能行车或转臂。模板就位和拆除时,必须设置缆风绳。

(10)在大风情况下,不得作高空运输。

(11)模板安装就位后,要采取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要设专人将大模板串连起来,并同避雷网接通。

3.2.3.11电气安装、维修作业

(1)操作人员经体检合格,持证上岗。非电工一律不准安装、维修电气设备。 (2)电气安装、维修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 JGJ 46-2005)的规定。

(3)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

(4)在低压系统电气设备和线路上检修工作,应停电作业。必须带电操作时,应有两名电工配合,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防护绝缘措施。

(5)在带电线路上工作要选好工作位置,保持人体对地绝缘。断开导线时应先断相线,后断零线;接导线时应先将线头试搭,然后先接零线,后接相线。

(6)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在验明确实无电以后,同时在开关、闸刀的操作子柄上或插头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标示牌,必要时加锁后,方能进行操作。在未验明元电时,一律按带电操作要求作业。

(7)在高处作业时,严禁向下抛物,应采用绳子上下传递物品,地面有人监护。 (8)在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上操作,必须持有高压电工操作证书,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安全规程。

(9)在布置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处须用钢管保护或按规定埋设。 (10)电箱内电气元件应完整,专用漏电保护开关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一只漏电开关控制一只插座。

(11)所有移动用电设备,都应有专用电开关保护,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完整。 (12)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 3.2.3.12拆除作业

作业人员应熟悉被拆除建筑物(或建筑物)的竣工图纸、建筑物的结构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熟悉周围环境、场地、道路、水电设备管路、危房情况。拆除作业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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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如下:

(1)工程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

(2)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将电线、瓦斯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供热设备管道等干线、通建筑物支线切断或迁移。

(3)从事拆除工作的作业人员,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4)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5)拆除建筑物应采用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的倒塌。

(6)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7)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进度相配合。 (8)在拆除建筑物时,楼板或构筑物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

(9)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散碎废料溜放槽。拆下较大或沉重的材料,要用起重机械吊运,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位置。

(10)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轻型板上作业,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部固定,防止高处坠落。 3.2.3.13施工机械作业

施工单位应建立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监理工程师应对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特定施工条件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3.2.4核查现场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和设施的采购、租赁,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和拆卸,起重机械的检测与验收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3.2.4.1施工机械、机具的采购和租赁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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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使用单位或承租单位、出售单位或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查验,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2)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4)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5)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2.4.2起重机械和设施的现场安装与拆卸

(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于续并签字。

3.2.4.3起重机械和设施的检测与验收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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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使 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5)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2.4.4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3.2.5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3.2.5.1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及使用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2.5.1.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

(2)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 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检验。

(3)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职工做到“三会”,即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4)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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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

3.2.5.1.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1)使用前应首先做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程度;用品 外观有无质量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检测部门认可或检测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5.2安全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2.5.3安全防护设施 3.2.5.3.1高处作业防护

(1)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所需料具,应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2)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措施。 (3)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立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3.2.5.3.2临边作业防护

(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结构平台、料台、挑平台周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井架与施工用电梯、架桥机等施工机械、脚于架与建筑物等通道的两侧边及端头,

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3)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 栏杆。

3.2.5.3.3洞口作业防护

(1)进入洞口作业以及因工程和工序需要在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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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 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2)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沟槽,以及人孔、天窗、地 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3)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

(4)洞口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护栏杆、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门等防护措施。洞(孔)口短边小于25cm但大于2.5cm时,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设,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边长为 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的洞口以及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需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 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芭或脚手板,或采用贯穿于混凝土内钢筋构成的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边长在l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设安全平网。

(5)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的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车辆的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6)邻近的有人与物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孔,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3.2.5.3.4攀登作业防护

(1)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得大于1 lOON; 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力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2)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 75°± 5°为宜,踏板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挡。

(3)梯子若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连接后梯子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子的强度。

(4)固定式直爬梯应采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mm x6mm的角钢,埋设件焊接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板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5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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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架梁作业若需在梁面或盖梁上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于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当无法安装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面上合适的位置全长设置提供作业人员挂安全带保险钩的钢索。 3.2.5.3.5悬空作业防护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1)构件吊装安装和拆卸

钢结构构件的吊装和拆卸,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度螺栓连接等工序的登高和作业的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高空吊装预应力结构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 (2)箱梁、盖梁等模板支撑和拆卸

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置操作平台。支设悬挑形式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孔时,应在安装后将孔封堵。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时洞孔、临边,应设置规范的防护设施。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脚手架。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登高设施;绑扎立柱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等钢筋时应同步搭设脚手架,并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的脚手架上操作。 3.2.5.3.6移动式操作平台防护

(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人员按现行的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操作平台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并应进行稳定验算及采取措施改变立柱的长细比。

(2)轮式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不得超过 (3)操作平台可用φ48mm x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或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次梁的问距不应大于4mm,台面满铺≥5cm厚的木板。

(4)操作平台的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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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7交叉作业防护

(1)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臂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 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通道。

(2)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临边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四口五临边”等边缘处,严禁堆放任何物件。

(4)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 ,均 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3.2.5.3.8特殊季节、气候条件施工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1)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发现倾斜、变 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复和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 (2)易燃、易爆仓库和灯塔、打桩机等机械,应设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 防雨防潮措施。

(3)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4)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防暑降温措施。 (5)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3.2.5.3.9专项防护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2.5.4临时用电防护 3.2.5.4.1接地

(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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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室的零线或第一级的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3)保护零线( PE)线应单独敷设不作他用,采用给黄双色线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与重复接地线连接应采用绝缘多股铜芯线,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且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 3.2.5.4.2电缆线路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 O.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3)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拉力。埋地敷设的电缆线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场所。

(4)橡皮电缆线在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 线绑扎,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

(5)电缆在室外直接埋设的深度不应小于O.6m,并应在电缆上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 的细砂,然后覆盖硬质保护层。

(6)电缆的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来选择,其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电压等 级、电压损失来确定。

(7)橡胶护套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着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电缆间距大于10m时,必须采用铅丝或钢线绳吊绑,以减轻电缆自重,最大弧垂 距地面不应小于2.5m。电缆接头处应牢固可靠,做好绝缘包扎,保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外力。

(8)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9)地面上应有埋设电缆的标志,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物料堆放在电缆埋设的上方。

3.2.5.4.3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柜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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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配电箱的位置应靠近电源,分配电箱的位置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 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电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 距离不宜超过3mo

(3)配电箱、开关箱应布置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场所,不得设置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 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物质,及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牢固的支架上,箱 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在1 3 ~1 5m范围内;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O. 6 ~1 5m范围内。

(5)配电箱、开关箱的工作接地线应通过接线端子连接,并与保护接地线接线端子板分别设置。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采用金属箱体的配电箱、开关箱、金属电气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地。

(8)每台用电设备应配置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触保”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9)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 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10)漏电保护开关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换零部件,以免改变原有技术参数,并应经常检查 校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予以更换,严禁带病使用。

(11)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施工现场分

配电箱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O. Iso (12)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底部,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部、侧 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 触。

(13)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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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悬挂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14)配电箱内的开关及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绑扎成束。熔丝及保护装置按设备容量合理选择,三相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三个及其以上回路的配电箱应设总开关,分开关应标有回路名称。三相胶盖闸开关只能作为断路开关使用,不得装设熔丝,应另加装熔断器。各开关、触点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配电箱的操作盘固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 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设有线路图。 (15)配电箱周围2m范围内及门前不得堆放杂物。 3.2.5.5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签认。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设施建设,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等;

(2)增设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其他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2.6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自检、进行抽查及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2.6.1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自检应由项目经理定期进行,安全自检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1-4次;工程项目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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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2)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

(3)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的检查。如春季风大, 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

(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是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的检查等。

(5)不定期检查是指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3.2.6.2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后应编制安全检查报告,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2.6.2.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主要规定如下 (1)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和考核;

(2)抽查中发现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签发安全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后应予复查;

(3)抽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和实地检测的方法,并记录检查结果,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2.6.2.2抽查一般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及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保证施工安全的要求;

(2)重要的和对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位、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专项方 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自查记录资料整理情况,自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4)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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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用电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 3.2.6.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危险作业环境防护、施工用电等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落实施工单位的整改,复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上报。

3.3 交工验收阶段监理

交工验收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三同 时”的规定;审查安全设施等是否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承担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缺陷和问题修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3.3.1公路工程交工阶段安全管理 3.3.1.1路面修复安全作业

(1)凡在公路上进行修复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情红色工作装(套装) ,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2)公路路面修复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 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3)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修复作业时,应用车辆接送修复作业人员。修复作业人员 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以外。

(4)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修复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5)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修复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

(6)坑槽修补应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布置修复作业控制区。

(7)当夜间进行修复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8)当进行修复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修复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3.3.1.2桥梁修复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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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现场要专门设置修复作业时的交通标志。桥面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2)桥梁修复作业时,应首先要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应注意保护公用设施 (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 ,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3)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 (4)桥墩、桥台修复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相互配合。 3.3.1.3隧道修复安全作业

(1)在修复明洞和半山洞前,应及时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

(2)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修复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醒目的安全设 施。

(3)对隧道衬砌局部规塌进行修复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安全。

(4)当实测的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容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及时 撤离,并开启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5)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6)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在进行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检测隧道内co、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 ②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先处理后作业;③检查施工道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④对养护机械、台架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 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7)在隧道内进行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修复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②作业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工作区以外;③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 (8)电力设施等有特别要求的维护,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9)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10)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清理现场,排除路障,恢复隧道正常行车,并登记相关损失,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复或改善隧道的防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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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雨季安全作业

(1)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2)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3)在雨季修复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排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斜和胡。

(4)在雨季施工时,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 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5)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作业中遇有暴风雨应停止施。 3.3.1.5雾天修复安全作业 (1)雾天不宜进行修复作业。

(2)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宜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均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3.3.1.6道路检测安全作业

(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进行作业。

(2)道路检测车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进行道路性能检测时,凡行进速度低于50kmh时, 均应按临时定点或移动修复作业控制区布置,或应在检测设备尾部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 4、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基本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逐步建立“五项制度”,杜绝死亡事故发生、避免重伤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以所监理合同段各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载明的安全生产指标为目标。

1、事故控制指标:

1-1因工死亡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为零; 1-2避免重伤以上的事故; 1-3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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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内员工因工负伤频率控制在2?/年以内; 1-5重大机械事故为零; 1-6场内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1-7施工责任引发的山林火灾事故为零; 1-8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1-9多人食物中毒和生活群伤事故为零;

1-10施工爆炸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流失案件为零。 2、卫生指标:

2-1职业病控制数为零;

2-2无流行性传染疾病在工地蔓延; 2-3宿舍卫生和食堂卫生令员工满意。 3、环保指标:

3-1施工期间责任环保事故为零; 3-2生产的废水、固体废弃物污染为零;

3-3改变施工地的排水系统和破坏植被民众投诉案为零; 3-4员工无故打鸟、捉兽和损坏林木举报、投诉案为零; 3-5尘肺病伤害为零;施工粉尘、扬尘举报、投诉案为零; 3-6控制噪音、噪音扰民事件举报、投诉案为零;

3-7做好生活、生产废水处理。水体污染事件举报、投诉案为零; 3-8控制火源,发生山林火灾案为零。 4、安全管理目标:

4-1进场新员工入场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率达100%; 4-2安全班组合格率80%; 4-3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率100%;

4-4特种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登记率100%; 4-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6危险作业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或《事故应急预案》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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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事故瞒报数为“零”;

4-8与工区、班组及危险作业的个人签订《安全生产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100%;做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2)安全监理基本原则:

①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保证重点、应急体系相衔接的原则。

② 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③ 当事故发生时,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的事故。 5、监理工作依据

(1) 监理服务合同; (2) 施工合同;

(3)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津、法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5)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合同指定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及补充技术规范)等; (7)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与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形成的有关纪要、函件以及省、市高指的通知、指令或其他文件。

(8)《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6、监理组织机构

根据本项目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和现场条件及业主的要求,我公司在本项目成立福永高速公路工程J1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并成立A1驻地监理组、A2驻地监理组、A3驻地监理组、A4驻地监理组,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下设工程技术部、合同部、综合办公室,每个施工合同段同时设立驻地监理试验组,我公司还将在本项目设置专家组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及时解决施工监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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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业主与我公司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及目前已进场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初步预计在2016年11月开工。依据这个时间安排,首先按合同要求安排总监办的合约部、合同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测量部监理组人员进场。。 6.1安全体系

在总监的直接领导下,下设安全专监1名,安全监理员1名。 安全保障体系示意图:

总监 安全专监 安全监理员 施工安全员

6.2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6.2.1建立安全组织和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以总监理

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协调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制度,逐级签字安全承包责任书,明确到人,使项目安全管理自上而下形成体系;

6.2.2因本工程是修建在地形、地貌非常复杂地段的高速公路,施工难度大,,施工力量投入大,安全事故隐患多,不同于一般的道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为此要求各项目经理部须设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施工人员总数的2%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直接接受业主的指挥、调遣;

6.2.3工程开工前,总监办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所辖路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合理;

6.2.4参加监理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能允许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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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坚持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机械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并对各种车辆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机定员,严禁无证上岗;

6.2.6要求施工单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易燃易爆的材料妥善保管,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检查各施工人员是否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2.7督促施工单位对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作必要的检验,定期不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

6.2.8抽查施工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6.2.9检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是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6.2.10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专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施工路口交通安全警示路牌和标志;

6.2.11地下管线在施工前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再采取措施加以迁移或插牌标示,防止乱挖造成恶性事故;

6.2.12加强治安管理,工地配专人看守,以免材料丢失,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思想教育,不发生打架、酗酒等事件。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等;

6.2.13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6.2.14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认真抓好总监办职工的三级教育,实施各级安全责任制,并成制度化、经常化,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促进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监理环境;

6.2.15认真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做到有检查、有总结,坚持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数次不定期抽检,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安全事故隐患“三不放过”。

6.3各级监理人员职责

6.3.1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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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承担合同应尽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是现场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承担工程现场安全监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6.3.1.1组建总监办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监理岗位的人员和安全职责;负责和主持总监办的安全监理业务工作;领导监理人员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6.3.1.2主持编制安全监理工作计划,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主持召开监理安全工作交底会;对监理合同段内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进行控制。

6.3.1.3组织审查监理合同段内各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出审查意见,给予批准。

6.3.1.4组织召开重要的技术、质量、安全专题会议;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巡视,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6.3.1.5审查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工作情况。 6.3.1.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施工安全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6.3.1.7对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审阅总监办部门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记、安全日志;组织对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能力、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和奖励或处罚。

6.3.1.8处理其他安全监理的相关问题。 6.3.2副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6.3.2.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负责所分管的安全监理业务,对其所分管的监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就其分管的工作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6.3.2.2在总监理工程师外出期间,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代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6.3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与权限

6.3.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在其书面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对其所属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6.3.2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监督未经培训教育者不得上岗作业。 6.3.3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和对进场的设备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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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监督、审查施工单位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准备情况。

6.3.5及时传达上级发布的安全生产信息,及时收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和上报每月的安全生产报表。

6.3.6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情况,对不能及时投入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以及时投入,否则,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不因资金问题而无法落实。

6.3.7监督施工单位在凡是出现事故时应按规定时间上报,保证在监理的监督下不发生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责任事件。

6.3.8监督施工单位做好临时用电管理工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6.3.9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雨季、防台、高温季节、冬季及夜间安全生产工作。 6.3.10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6.4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6.4.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6.4.2审查施工单位的月、年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资金使用计划。

6.4.3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情况,对不能及时投入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及时投入,否则,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安全措施不会因为资金问题无法落实。

6.4.4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6.5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6.5.1在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监理合同段或负责本监理组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6.5.2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的落实,协助监理组组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6.5.3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检查记录,落实整改措施。平时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止,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记录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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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6.5.4督促施工单位对用于道路施工的机械设备进行检验。

6.5.5审查承包人的道路工程组织设计、分部及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6.5.6监督施工单位在凡是出现事故时应按规定时间上报,保证在监理的监督下不发生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责任事件。

6.5.7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6.6桥梁(隧道)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6.6.1在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监理合同段或负责本监理组范围内桥梁(隧道)工程的监理业务工作。

6.6.2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的落实,协助监理组组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6.6.3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检查记录,落实整改措施。平时对施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止,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记录和处理一般事故。

6.6.4审查承包人的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及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详细的进度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6.6.5监督施工单位在凡是出现事故时应按规定时间上报,保证在监理的监督下不发生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责任事件。

6.6.6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桥梁施工时临时用电管理工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6.6.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展桥梁施工做好雨季、防台、高温季节、冬季及夜间安全生产工作。

6.6.8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监督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作业。 6.6.9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火工用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工作。 6.6.10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6.7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6.7.1在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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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6.7.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6.7.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报建设单位。

6.7.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整改。

6.7.5审查施工单位安静保证体系,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审核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

6.7.6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布置及施工机械安全检查、验收、挂牌情况,安全设施不到位,施工机械未通过安全验收不得施工。

6.7.7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监督未经培训教育者不得上岗作业。 6.7.8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对特种设备进行报检、检验。 6.7.9及时传达上级发布的安全生产信息,及时收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和上报每月的安全生产报表。

6.7.10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情况,对不能及时投入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及时投入,否则,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不因资金问题而无法落实。

6.7.11监督施工单位在凡是出现事故时应按规定时间上报,保证在监理的监督下不发生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责任事件。

6.7.1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雨季、防台、高温季节、冬季及夜间安安全生产工作。 6.7.13办理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6.8 安全监理职责

6.8.1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要求。

6.8.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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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6.8.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施工许可证。

6.8.4督促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

6.8.5检查施工单位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电工、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6.8.6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器材是否到位,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6.8.7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落实,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6.8.8督促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6.8.9检查施工单位各种设备是否完好,证件是否齐全;物料是否堆放整齐;设备安置是否合理;安全标志是否设置合理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6.8.10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发生职工伤亡和安全质量事故时,要在现场积极组织求援和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督促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制度。

6.8.11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使用情况,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的,不得挪作他用。

6.8.12检查施工单位办公、生活区的选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督促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8.13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并参与对各施工单位的定期考核。 6.8.14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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