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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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一、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墨子《兼爱中》)

“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 郑国“铸刑书”。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是一种很清醒的认识。子产的这一主张在儒法两家那里得到了回应:儒家继其宽,法家继其猛。

子产又是一个很开明的政治家。他主张保留乡校,增强政治的透明度,允许郑国人批评时政,局部开放了言论自由。在法制领域,他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就是将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公之于众。使法律由秘密状态走向公开,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的内容已不可考。有人推测,它应当是适应春秋末期社会转型的现实,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内容。大致是鼓励开垦荒地,新恳地为开恳者私有财产,不准他人任意侵占。国家的军赋按丘、按亩向土地私有者征收等。

2、邓析制“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他是名家的先驱,也算是中国律师的鼻祖。《吕氏春秋。离谓》篇上记载了他的一个故事,大意是,洧水发,淹死一个富人。其尸首被人捞走,富人家属要赎尸,但对方索价太高,富人家属于是找邓析拿主意。邓析说:不用急,他不把尸首卖给又你卖给谁呢?过了几天,捞得尸首的人等急了,也找到邓析拿主意,邓析回答: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找谁呢。

此篇又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日欢哗。子产患之。于是投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依此,邓析是为子产所杀,支持这种说法的文献尚有《荀子·宥坐》、《说苑·指武》、《列子·力命》。

邓析私自编制了法律规范,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这为他引来了杀人之祸,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私人制作是违法的。《左传》定公九年记载:

“郑驷颛(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邓析并未接受君命,其制作竹刑属个人行为,名不正且违法,故为驷颛所杀。不过,驷颛虽然杀了邓析,却不因人废言,依旧用其竹刑。这意味着竹刑经过国家认可,有了法律效力了。

3、晋国“铸刑鼎”。时间在公元前513年,铸鼎颁布的是赵鞅和荀寅,著刑书的是范宣子。皆为晋国大夫。

将晋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三家公晋以后,韩有《刑符》,赵有《国律》,魏有《魏宪》,都是成文法,沿续的是“铸刑鼎”。的晋国传统。

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是前无古人的,是对现存法律制度的挑战,因而受到保守人士的非议和批评。晋国的叔向、鲁国的孔子分别对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进行了批评。 (三)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议。

我们推测,郑晋两国颁布成文法,其各自在国内遇到的阻力一定不小。因为它触犯了作为法律“守藏人”的贵族阶级的既得利益。这方面文献缺乏,只能存疑。现有文献披露的是来自国际的批评。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和鲁国的孔丘。 叔向写信写子产,对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提出批评:

“昔先王议事以制(制度,先王之制,即礼),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这是抬出先王,诉诸祖宗之法,来压子产改弦更张,取消刑书。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众知道有了法律依据就不用害怕上面了),并有争心(民众会起争夺之心),以征于书(从刑书上寻找法律依据),而侥幸以成之(却希图侥幸来成就他们的不良行为)。”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民众一旦发生纠纷和争端,就要抛弃礼仪规范,援引刑书作为依据。一丝一毫的小利都不会放过)。

这两段话都是讲铸刑书的危害。“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将弃礼而征于书”,手里有了法律依据,也就有了抗争的本钱。会起争端,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

晋国铸刑鼎则受到孔子的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晋国大概要亡国了吧,丧失了它既成的制度,即先王之制)。 (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梅因在《古代法》里讲到:东西法律都曾有一段秘密时期。有关法律知识和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层所独占。这少数特权者就成为法的守藏人和管理者。这个论述具有相当大的概括性,中国古代也不例外。西周时代的“临事制刑,不预为法”,叔向所谓“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都暗示了刑法的不公开性。但这里有个问题:这个不公开的刑法是临时制定的呢,还是已有预定的法典只是不公开、处于秘密状态?注《汉书》的师古认为:“非不预设,但弗宣露使人知之”。这可以称作“法条预设论”;另一个注者李奇则认为:“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成之刑,著于鼎也。”李奇的看法和叔向是相同的,可以称作“法条临时论”。哪一种说法正确呢。我倾向于师古的意见。理由很简单。无论是商之汤刑,还是周之九刑,都是预设之刑,而不是随机应变、临时制作。

那么,为什么预设的法律不公开,要使其处于秘密状态呢?答曰:“刑不可知,则威

不可测”。法律处在秘密状态就会让一般人不可知,无从知。只知其有,不知其详,什么是法所禁止的,什么是法所允许的,一概不知,故深不可测;因为那个法深不可测,界限朦胧,只有处处加着小心,为防动辄得咎,必须来去侧身。行走天地之间,无处不感到法的威摄力,这就是威不可测。

现在再说公布成文法的意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一个是当时段意义;一个是长时段意义。

“当时段意义”着眼于当下。我引荀子的话来说明:“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之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中略)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之由(犹)不足以免也”(《荀子·君子》)“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成相》)简单的说,就是可以让天下人知法、明法、守法,充分发挥法律禁奸止暴的功能。

长时段意义着眼于中国法制史的过程,①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②开创了成文法的先例,引发起春秋战国时期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二、战国时期(前453----前221)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政治特点。 1、列国争锋。

刘向《战国策·序》说:“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攻争强,胜者为右”。列国之间的这种争夺和征战是极为残酷的,充满血腥和野蛮。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这种征战是以无数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的,充满了野蛮、残酷和血腥。

由于战场胜负决定国家存亡,因此战国时代是一个武力横行天下的时代。战国初期,见诸史书的尚有20多个国家,经过大国兼并,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并立,逐鹿中原的格局。此时的周天子连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也不是了。较之春秋时代,战国时代的战争次数频繁,据《春秋》记载,在春秋时期242年间各种战争448次。到了战国时期仅大规模的战争就有222次”( 此据法国汉学家谢和耐Jacques Gernet所著《中国社会史》一书);规模扩大、春秋时期投入兵力最多不过几万人,战国时期则动辄几十万。攻防手段和技术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孙子兵法、吴子兵法。战争的目的不再是列国之间争夺霸主,而是以兼地略土为直接目的,以王天下为长远目标。

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尊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

2、变法更制。

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魏、楚、赵、韩、秦等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更制。崇尚法制、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担当了变法的主要角色。率先进行变法的是魏国,法家的先驱人物李悝以“魏文侯师”、“魏文侯相”的身份主持,改革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众多领域。

在楚国,有吴起变法。他变法的要点是“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使私不害公”,着眼点是吏制改革(政治制度),矛头指向“巨室”。孟子有言:“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吴起反其道而行之,因此,阻力很大。吴起的变法前后沿续十年,成效颇为显著。楚国原本落后,经过变法迅速强盛起来。“南攻扬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并一度战败魏国,“马饮于大河”。但吴起的变法遇到保守势力的强烈抵抗。变法中途夭折,他本人也被乱箭射死,并五马分尸。

列国变法中规模最大、程度最烈,成效最显著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下详)。 总起来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大体相同。即摧毁旧的贵族势力,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耕战并重,实行富国强兵政策。 3、百家争鸣。

《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说:“诸子十家,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锋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持说,取合诸侯。”这是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

班固论列的十家包括:儒家,墨家,名家,道家,法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小说家。

具体到中国法制史,对中国古代法制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建构贡献较大的有两家,即儒家和法家。

(二)儒家的主要法律观点。《周礼.天官.冢宰》: “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下略)

郑玄注: “师,有德行以教民者;儒,有六艺以教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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