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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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文件

**电力综字〔**〕1号

关于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保障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限公司

**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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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管理,保证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务实、高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维公司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运维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经理办公会)管理。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经营班子讨论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性会议,是经营班子交流工作、统一思想、集智决策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上航电力”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参照航天机电《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经授权上航电力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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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总支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的党总支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第八条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由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策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太阳能联合党总支会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但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和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二)上航电力总经理办公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二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待酝酿改进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上航电力公司章程、董事会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业务部门应在会前提供立项和论证方案材料的说明,会议中汇报决策事项及有关情况,回答参会人员的询问。 (四)“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表达决策意见。 (五)出席会议的其他决策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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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六)主要负责人应在出席会议决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本人直接分管业务范围内或直接提出“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的除外。

(七)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等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作出同意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发布决策文件并组织实施;会议作出不同意决定的,方案不得实施。

(八)参加“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对会议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九)按规定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相关决策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上航电力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部门及人员、记录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议案、决策议题和实施方案;

(三)审议过程及出席会议决策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主要分歧意见; (五)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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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或纪要在签署前应送出席会议决策人员审阅,认可记录或纪要后履行签字手续。

会议记录或纪要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出席会议决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有权调阅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讨论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运维公司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单位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有关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研究讨论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研究讨论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问题时的具体职责和权限依照执行董事授权执行。 第十二条 综合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会务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资料、组织会议召开、记录会议内容、归档会议资料及编发会议纪要等。

综合部根据总经理授权监督检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办理相关信息通报或披露。

第十三条 总经理职权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执行董事的决议,并向执行董事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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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对重大合同签署享有如下权限:

1、有权签署经执行董事批准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其他因设置担保物权而产生的合同;

2、有权签署经执行董事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内的银行贷款合同;

3、有权签署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合同、框架协议;

4、有权批准年度预算内,不高于人民币300万元的支付凭

证;

5、有权签署公司对外诉讼事宜合同、委托书;

6、对于固定资产处置与租赁、工程处置、存货毁损、坏账核销以及本授权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总经理职权范围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应由授权人另行授权。 (九)公司章程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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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执行董事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工

总经理在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由总经理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另行拟定。(参见**电力综字[**]2号文)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二)有重大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 (三)三分之一以上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提议; (四)总经理认为必要的。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常务副总召集和主持。

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常务副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经营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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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范围为经营班子成员。综合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指定并列席会议。

出席人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总经理请假。

第十九条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应提前3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

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送达参会人员。

临时会议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 议案提交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认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涉及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兼并重组、产权转让、注册资本调整、大额投资、重大项目安排等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在形成提案前提交相应专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讨论;

(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取得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议案应当由归口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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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计单位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营决策等内容,都应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总经办公会审议议案程序:

(一)提交议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案,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案审批表》(祥见附件),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综合部;出席会议人员可直接提出议案。

(二)确定议案:总经理依据有关议案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确定是否提交会议决策;经总经理审批后的会议议题原则上不再接受新的内容,如需增加的,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纳入会议议程;综合部一般应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于会前告知出席会议人员。

(三)审议议案:总经理主持、与会人员研究讨论各项议案;由业务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向会议做专题汇报;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应对决策议案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等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

(四)总经理决策:总经理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和表决情况进行最终决策。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采取集体讨论、决策的议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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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三分之一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参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次上会讨论决定。

运维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严格按照会前制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运维公司规章制度,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讨论与相关参会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相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材料、讨论情况、会议决议不得泄露和擅自公开。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姓名、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和表决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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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s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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