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03 15:06: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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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我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我院在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三、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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