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2 19: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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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计量系统建设,规范计量装置管理过程,确保计量系统满足营销、计划、生产等多专业业务需求,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供电公司电力营销系统。

第二章 电能计量资产管理

第三条 电能计量资产管理工作,内容应包括标准装置、标准器具、试验用仪表仪器、电能计量器具等的申购、入库、保管、领用、转借、报废、淘汰、封存、清查等。

第四条 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建立全部电能计量装置的资产档案。

第五条 电能计量器具存放要求

(一)存放电能计量器具的库房应保持干燥、整洁、空气中不含有腐蚀性的气体,库房内不得存放电能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

(二)电能计量器具应按不同状态进行分类、分别存放,各存放点应有明显的类型标志,并配套使用条型码技术进行管理。

(三)待装电能计量器具应分类、分型号、分规格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取用应方便。

(四)试验用的仪器仪表设专用库房存放,实行定置定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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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检定合格的电能表在库房中保存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进行检定。

(六)电能计量器具应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设备制造许可证CMC标志、编号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严禁使用淘汰或非法定计量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

(七)超过使用年限,功能不能满足要求、准确度下降、绝缘水平不符合现行相应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或上级明文规定淘汰、报废的计量器具应予以报废处理。

(八)电能计量装置资产分为客户资产和供电企业资产,客户资产用于新装,供电企业资产用于轮换、事换和工程改造等,严禁混淆使用。

第六条 县(区)供电分公司的电能计量资产管理 (一)县(区)供电分公司领出和撤回的电能表、互感器应存放在专用的库房中,库房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库房管理制度。

(二)县(区)供电分公司现场撤回计量器具,履行“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程序,及时退还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不得丢失和损坏。

(三)县(区)供电分公司管理的运行电能表、互感器,因管理不善丢失、损坏等,按现行价值赔偿,并追究责任。

(四)县(区)供电分公司领出的待装电能表、互感器应妥善保管,避免运输、搬运过程中损坏电能计量器具,同时应保护好电能表、互感器上的检定合格封印或检定合格证,如有损坏、丢失应按现行价值赔偿,并追究责任。

(五)县(区)供电分公司领出的合格电能表,应按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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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装出使用。

第七条 入库管理

(一)新购计量装置经过省公司检定并配送后,由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资产办理入库。

(二)电能表、互感器入库应及时进行“系统”登记,做到库存电能计量器具与“系统”档案相符。

第八条 出库管理

(一)县(区)供电分公司轮换、事换和工程改造的电能表、互感器,应在“系统”中申报配送计划,经审批后方可领取。

(二)电能表、互感器出库应及时履行“系统”登记手续。 (三)城区全部客户、县(区)315kVA及以上客户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事换、轮换、复用等变更时,由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负责执行领用,凭借发起的工作单办理领用手续后,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资产管理员给予支付。

第三章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验收管理

第九条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验收应按审批通过的施工设计方案或客户业扩工程确定的供电方案执行。

第十条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应进行全面验收,并由发起部门组织中间检查和预验收,避免出现异常现象影响客户用电。

第十一条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验收应执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现场维护及校验管理

第十二条 电能计量的现场作业必须遵循《电力安全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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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作业至少2人,办理用户作业工作票(或内线作业票)后方可开工,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 对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维护、校验等工作时,应请客户代表现场配合,并共同确认电能计量装置完好,封印真实、完整、齐全,避免纠纷。

第十四条 现场工作若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运行异常,应终止工作,保持(或恢复)原状,详细记录异常现象,并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如发现客户有窃电或违约用电的迹象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现场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必须严格按照检验周期进行现场检验。新投运或改造后的Ⅰ、Ⅱ、Ⅲ、Ⅳ类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在1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Ⅰ类电能表至少每3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Ⅱ类电能表至少每6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Ⅲ类电能表至少每年现场检验一次。

第十六条 高压互感器每10年现场检验一次,当现场检验互感器误差超差时,应查明原因,制订更换或改造计划,尽快解决,时间不得超过下次定检日期。

第十七条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检验。若在二次压降测试中发现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需要电量追退的履行电量差错调查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现场检验时严禁打开电能表罩壳和现场调整电能表误差。当现场检验电能表误差超过电能表准确度等级时,应立即通知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专工,并在3个工作日内更换。

第十九条 负荷控制专业应利用负荷控制系统,对安装负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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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的客户开展用电信息监测,如发现计量信息可能存在问题或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或县(区)供电分公司计量班。

第二十条 负荷控制专业现场维护设备时,工作前应检查计量装置的完好性,涉及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时,依照《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管理办法》执行。工作结束后,应确保电能计量装置的完好。

第二十一条 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对电能计量装置施加封印,并在封印记录单上签字,存入运行维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安装在供电企业生产运行场所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现场工作人员应遵守客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要求对贸易结算用电能表申请临时检定时,由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及电费部与县(区)供电分公司履行“系统”流程,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在接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结果。电能表由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负责撤回,并送交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资产管理接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及电费部与县(区)供电分公司抄表员现场抄表或用电检查员现场巡视时,应对用户电能计量装置的运行和封印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五章 计量封印、检定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量封印的领用、发放、使用执行《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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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rl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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