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流向追踪审计思考

更新时间:2023-12-04 06: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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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流向追踪审计思考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蒋黎明、韩勇

摘要:“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执行,的确降低了贷款的挪用风险,使贷款整体质量得到了提高,但实际上,贷款资金用途被擅自改变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借款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贷款资金管控,银行贷款资金面临风险隐患。通过人工手段要在大量的业务信息中寻找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现象,不仅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但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建立审计分析模型,找出可疑数据,然后对可疑数据进行排查,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从中发现蛛丝马迹。

关键词:贷款资金 流向追踪 审计分析模型

贷款资金的使用历来受到监管部门和各家银行的高度重视,“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已成为一种共识。加强贷款资金的管控是保证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银监会审时度势推出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简称“贷款新规”),进一步要求各家银行要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贷款资金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的用途,从而有效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促使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事实上,执行贷款新规后,仍有部分贷款资金用途不够规范,需要通过分析,揭示问题所在,加强管控,防范于未然。下面,笔者就贷款资金流向追踪审计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借款人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形式及成因分析 (一)贷款资金使用形式

按照贷款新规的要求,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主要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⑴贷款人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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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新规的定义,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按理说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保证贷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但在日常审计中,我们常发现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有回流现象:有的直接回流到借款人账户;有的回流到与借款人关系较为密切的个人或关系人账户,诸如配偶、董事、股东、员工等账户。实际上这部分贷款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只不过通过交易合同营造贸易背景,为贷款资金取得中间账户而已。

审计中,我们还注意到部分交易合同其交易对手为个人或个体户,我们无法真实判别该交易对手从事的行业是否涵盖交易合同中的项目,贷款资金支付给这部分交易对手后,有的通过取现返还给借款人或关系密切的人,有的通过转账返还给借款人或关系密切的人。

⑵借款人自主支付

按照贷款新规的定义,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对于该情形,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较为离散。有的借款人在贷款资金到位后,从账户直接支取现金;有的通过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零散地支付给相关的交易对手。借款人事后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从提供的支付资料来看,部分提供发票,部分提供收据,部分提供手写的收条,这部分交易的真实性较难掌握。

(二)贷款资金用途不合理表现形式

从日常审计的情况看来,被改变用途的贷款资金流向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情形:一是贷款资金用作股本、权益性投资;二是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市或楼市;三是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有的用于借款人自身还本还息,有的用于帮助他人还本还息;四是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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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借款人单位费用等日常开支;五是贷款资金用于非申请领域的生产经营周转或投资;六是贷款资金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七是流入他行,尚不能确定贷款资金确切用途。

(三)原因分析

部分贷款用途在支付过程中被改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现行的相关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允许存款人多家银行开户的政策不利于管控贷款资金用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款人除可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还可以在其他银行开立一般存款结算账户。很多借款人除了在贷款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外,还在其他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贷款资金在各家银行账户之间循环流动,使之失去管控,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审计人员在日常审计中对于“走出家门”的贷款资金只能“望洋兴叹”。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不对称,借款人相关交易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银行要及时发现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行为较为困难。

二是部分银行因竞争压力主观上放松贷款资金管控。虽然从监管部门到各家银行对贷款资金如何管控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随着银行越开越多,面临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加,业务拓展越来越难,一些银行往往出于留住业务、挽留客户等目的主观上放松了贷款资金的管控。

三是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处罚力度不够。现行征信管理办法中没有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等违约行为作过多的深究。另一方面,《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由此可见,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较低。事实上,当出现借款人违约问题除了确实影响贷款收回的时候,很少有银行主动采取相应的民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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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贷前调查不够深入。一些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资金需求状况、真实用途以及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职业、产品等因素了解不够彻底,发生贷款资金用途被改变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二、贷款资金流向追踪思路探析

账户资金来源去向二者的关系,除了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外,更多表现形式为“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等形式,加大了审计追踪的难度,光凭人工翻阅传票、查询明细等手段来“大海捞针”,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效果不佳。因此,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一定的假设,建立审计分析模型,梳理出账户来源、去向之间的对应关系,然后判别其内在联系,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文中所述贷款资金流向追踪是指通过锁定贷款资金用途不规范的源头账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信息,追踪来源账户内资金的流转路线,分析贷款资金在流转过程中的相关细节,找出可疑数据,提取审计线索,确认审计事项的过程。

在贷款资金用途追踪中,我们可以采用“倒推法”,就贷款资金用途中不规范的某一类现象、行为首先假定为分析对象,然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追踪资金来源情况。其具体流程如下:

图例说明:来源以“←”表示。

(一)确定分析对象

分析对象的确定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从贷款资金用途不规范现象中抽象出某一类情形作为分析对象,可以采取取关键字的方法。前文中所述贷款资金流向中的情形均可以作为分析对象。

例如,要确定贷款资金是否流入房市楼市,我们可以从账户交易明细中选取交易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对方账号、对方账号户名等几个字段,然后将对方账号户名中出现“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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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房产”、“房地产”、“楼盘”等关键字的记录作为分析对象。

再如,要确定贷款资金是否被用于银行承兑保证金,我们可以从账户交易明细中选取交易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对方账号等几个字段,然后从对方账号中根据账号的组成规则,识别出保证金账号,以此来作为分析对象。

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确定分析对象,我们还要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相关情况有所了解,特别是要对相关的数据字典有所了解,了解数据组合形式、数据分布的相关库表、有关状态字的说明等内容,有助于快速提炼出假设的分析对象。

(二)建立审计分析模型

建立审计分析模型要依据“资金从哪里来”、“是否用到了贷款资金”的理念进行。明确分析对象后,我们知道了不规范现象的资金来源账户“A_1”,这时候就可以从账户交易明细分析账户“A_1”的来源账户“A_2”,将“A_2”中贷款资金存入的记录挑出来,再分析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情况,确定是否是贷款资金。依次类推可以分析到来源“A_n”。

例如,“贷款资金用于银行承兑保证金”,我们可以抽象出以下模型:

将账户“A_2”中有贷款的记录挑选出来。

“贷款资金用于银行承兑保证金”这类现象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贷款资金到位后按兵不动,或是少量转出,贷款资金没有用完,过几天存入保证金账户;二是贷款资金到位时间点(不含)到存入保证金账户时间点(不含)除了贷款资金转入外,没有其他资金进入,或是贷款资金到位前的账户余额加上剔除贷款的资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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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之和不足以抵销存入保证金账户金额。

依据上述特征,可以在分析模型中加入如下公式进行推断:“A_1在A_2贷款资金转入时间点到A_1存入保证金时间点之间剔除贷款的贷方发生数+A_1在A_2贷款资金转入前账户余额<存入保证金账户金额”。

由此可以得出可疑数据的初步抽样,再结合凭证等相关资料便可以确定贷款资金是否被用于存入保证金账户。

假如账户“A_2”中没有贷款记录,便结束第一层次的分析,进入下一层次的分析:即账户“A_2”的来源账户“A_3”。从账户“A_3”中挑选出贷款记录,首先要确定账户“A_3”到账户“A_2”的资金中是否有贷款,究竟有多少,分析方法:“A_2在A_3贷款资金转入时间点到A_2转入A_1时间点之间剔除贷款的贷方发生数+A_2在A_3贷款资金转入前账户余额

账户A_3之后的分析方式与前述分析方式雷同,不再赘述。 (三)分析模型中一些关键环节的处理 (1)现金支取

上述分析是基于与明确的交易对象之间转账而展开分析的,事实上,除了转账之外还有现金类的交易。而现金类的交易,按照通行的会计分录记账规则,其交易对象往往为内部账号,因此需要根据交易机构、柜员流水、支取存入时间差等因素确定真正的交易对手。一般情况下,客户在一个柜台发生一笔现金支取后会有三种选择:一是通过该柜台将现金重新存入另一账户;二是支取现金后不再存入;三是换柜台重新存入另一账户。

因此,可以通过交易机构、柜员流水、支取存入时间差、金额近似程度,依据如下思路进行转换,获取真正的对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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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支取机构=存入机构 and 支取经办人=存入经办人 and 存入柜员流水-支取柜员流水=1

and 存入时间-支取时间<=30分钟[可以自行定制该时间

差]

and 存入金额 between (支取金额×50%[可以自行定制

该比例] and支取金额)。

通过该方式转换出来的结果因存在取现后不再存入等因素,会存在一定的误差,需要查看凭证签字、配钞等情况,进一步核实。

(2)转入他行或他行转出

转入他行或者他行转出的手段不外乎有大小额支付系统、本票、汇票、支票等。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相关登记簿进一步核实资金的来龙去脉。

(3)关于对方账号的处理

账户交易明细中对方账号可能会涉及老账号或卡号,用老账号、卡号与交易账号进行匹配时会遗漏部分记录,因此需要将老账号、卡号转换为新账号、基本账号后再与之进行匹配。

(4)自定义函数

上述论述中提及到统计某两个时间点之间剔除贷款的贷方累计发生数、借方累计发生数的统计,可以借助自定义函数实现。为了提高函数运行效率,可以在查询条件及结果字段上定义索引。函数具体实现方法如下。

Create Function dbo.DFFS(@交易账号 char(15),@开始时间 varchar(80),@结束时间 varchar(80)) Returns decimal(15,2) As Begin

declare @金额汇总decimal(15,2),@笔数int

select @笔数=(select count(*) from 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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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借贷标志='2' and 账号=@交易账号 and 交易类型='1' and 记录状态<>'9' and substring(对方账号,1,1)<>'5' and 交易时间>@开始时间 and 交易时间<@结束时间) if (@笔数= 0)

set @金额汇总= 0.00 else

Select @金额汇总=(select sum(交易金额) as 交易金额汇总 from 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表 where 借贷标志='2' and 账号=@交易账号 and 交易类型='1' and 记录状态<>'9' and

substring(对方账号,1,1)<>'5' and 交易时间>@开始时间 and 交易时间<@结束时间)

Return @金额汇总 END

注:函数在SQL SERVER 2000 上已实现。

三、对贷款资金流向管控的建议 (一)在全社会营造执行贷款新规的氛围

针对贷款新规的要求,继续开展广泛宣传,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执行贷款新规的良好氛围。不仅银行要行动起来,客户也应行动起来,通过大力宣传、大力提倡,增强执行贷款新规自觉性、广泛性和严肃性。

(二)加强对借款人交易真实性审核

加强对交易合同的审查,从交易合同签订主体到条款都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交易真实、符合逻辑、符合贷款情景。同时相关部门要从制度上进一步修改,要求交易对手必须提供能证明其从事与交易合同中所列事项匹配的证明材料,比如营业执照等。

(三)严格落实贷款新规的监管要求

各家银行要规范、统一地遵循贷款新规的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相关监管要求,不断加大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走款比例,要设置专门的放款岗位,将审贷和放贷严格区分开,由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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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工作人员独立审核支付条件是否满足,监控贷款资金走向,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定期扫描、排查。

(四)从制度层面加大违约成本

现行的制度对于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行为处罚较轻,存在“利”大于“罚”的弊端,因此要加大相应的违约成本,将违约时间等记入借款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国家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制定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银行应如何管控贷款用途,如何认定、追究借款人及贷款人各自的责任出台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并不断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正,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来提高相应的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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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人民银行,1996:贷款通则[S],中国人民银行。 [8]中国人民银行,200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S],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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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qw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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