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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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YSJ 021-92)

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照执行。

2、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有哪些基本规定?

第2.0.1条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见本规范表2.0.8)执行。 第2.0.2条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证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第2.0.3条 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时,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第2.0.4条 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一、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

二、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三、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第2.0.5条 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延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用。难以求到C级储量的复杂矿床,下列D级可配合C级作为设计依据:

一、由C级储量降为D级的部分;

二、由坑探工程控制的C级储量的有限外推部分;

三、已用较密网度的工程系统控制仍不能获得C级储量的部分; 四、矿床地质条件简单,已有三个以上工程控制的D级部分。

第2.0.6条 一类露天开采矿山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类露天开采矿山,应有经审定的边坡工程地质报告和稳定性评价报告;对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一、二类地下开采矿山,应有工程稳定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可分阶段进行。

第2.0.7条 有自燃发火可能的矿山,应有经审批的矿岩自燃发火试验研究报告,作为矿山防灭火设计的依据。

第2.0.8条 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规模分类,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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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规模分类 表2.0.8

矿山类别和开采方式 铜钼镍矿山 铅锌矿山 脉锡矿山 露天开采(万t/a) 地下开采(万t/a) 露天开采(万t/a) 地下开采(万t/a) 露天开采(万t/a) 地下开采(万t/a) 地下钨矿山(万t/a) 露天铝矿山 采矿量(万t/a) 剥离量(万m3/a) 一类矿山 >150 >100 >100 >100 >65 >50 <65 >50 >200 >200 二类矿山 30~150 20~100 30~100 20~100 10~65 10~50 16~65 20~50 50~200 100~200 三类矿山 <30 <20 <30 <20 <10 <10 <16 <20 <50 <100 砂矿水采和机采(万t/a) 二类降为三类。

注:表中沉积型露天铝矿山的一、二类矿山采矿量和剥离量,应同时具备表中标准,否则一类降为二类,

第2.0.9条 矿山合理服务年限,应符合表2.0.9的规定。

矿山合理服务年限(a) 表2.0.9

矿山类别和开采方式 铜钼镍 矿山 铅锌 矿山 脉锡 矿山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地下钨矿山 露天铝矿山 砂矿水采和机采 一类矿山 >25 >25 >25 >25 >20 >25 >25 >25 >15 二类矿山 >20 15~25 15~25 15~25 15~20 15~25 15~20 >20 10~15 三类矿山 >10 >10 >12 >12 >12 >12 >12 — 8~10 注:二类矿山生产能力大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2.0.10条 地下开采基建采掘比应根据矿床类型、矿体分布特点、开拓和采矿技术条件,按表2.0.10进行控制。

基建采掘比 表2.0.10 技术条件 开拓与采矿技术条件较好 开拓与采矿技术条件一般 开拓与采矿技术条件较差 铜 钼 镍 矿 m/万t <500 <800 <1000 M/万t <2000 <3200 <4000 3铅 锌 钨 锡 矿 m/万t <625 <875 <1125 M/万t <2500 <3500 <45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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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1条 各类矿山的建设工期,不宜超过表2.0.11的指标。

建设工期(月) 表2.0.11

矿山类别 铜钼镍矿山 铅锌矿山 脉锡矿山 地下钨矿山 露天铝矿山 一类矿山 36~60 42~60 42~60 36~48 36 二类矿山 24~36 36~54 30~48 36~48 30 三类矿山 18~24 18~36 18~30 24~36 24 注:矿山建设规模小,控制性工程量较小和技术条件较简单者,应采用低值控制,反之,

采用高值控制。上述工期按每日一班,每班8h计,若采用多班作业,工期应适当缩短。

第2.0.12条 从投产起至达到设计规模的时间,一、二类矿山不应大于3a;三类矿山不应大于1a。 第2.0.13条 矿山投产时的年产量与设计年产量的比例,应符合表2.0.13的规定。

投产时年产量比例(%) 表2.0.13 矿山类型 一类矿山 二类矿山 三类矿山 >80 50~100 >80 >80 铜钼镍矿山 >30 >50 铅锌矿山 >30 30~50 脉锡矿山 >40 >60 钨 矿 山 >35 >50 注:二、三类矿山生产能力小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2.0.14条 矿山生产贮备矿量保有期,应符合表2.0.14规定。

第2.0.15条 矿山工作制度,宜采用连续工作制。年工作天数不宜低于330d,每天三班,每班8h。高山、严寒、高温、多雷电、多雨、多雾地区和放散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粉尘、气体、放射性物质的矿山,工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贮备矿量保有期(a) 表2.0.14 铜钼镍铅锌矿脉锡矿山 地下钨矿山 山 贮备矿量级别 矿山 地下 露天 地下 露天 地下 露天 开竖(斜)井 >5 >4 >5 拓>3 >1 >1 >1 矿平硐 >3 >3 >3 量 采准矿量 >1 - >1 - >1 - >1 >>>>>备采矿量 >0.5 >0.5 0.5 0.5 0.3 0.3 0.3

露天铝矿山 ≥1 - 0.25~0.5 3

第2.0.16条 各类新建矿山的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应大于表2.0.16的指标。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表2.0.16

矿山类别 铜、钼、镍、铅、锌矿山 [t/(人.d)] 脉 锡 矿山 [t/(人.d)] 钨矿山[t/(人.d)] 铝矿山[t/(人.d)]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一类 5 2 2 1 1 4000 二类 3 1 1.5 0.75 0.75 2500 三类 1 0.5 1 0.5 0.5 1500

3、制定矿床工业指标有哪些规定?

第3.1.1条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工业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第3.1.2条 矿床工业指标,应按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最小可采厚度、夹石剔除厚度的指标体系制定。必要时,可增加块段工业品位、米百分值的指标要求。

第3.1.3条 根据不同金属矿种特点及采选冶工艺要求,矿床工业指标的内容,除按第3.1.2条规定外,可增加伴生有用组分含量、有害杂质允许含量、品级划分标准、含矿系数、氧化率、铝硅比、剥采比等指标。对有多种有用组分共生的矿床,可考虑制定综合工业指标。

第3.1.4条 边界品位应用于单个样品,最低工业品位应用于单个勘探工程,但矿层厚大、矿化不均匀的矿床,应以勘探工程中连续样品段的平均品位来衡量;最小可采厚度和夹石剔除厚度应为工程中矿体的真厚度。

第3.1.5条 矿床工业指标应采用方案法制定。工业指标方案应以整个矿床或首采矿段的储量进行试算,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勘探程度较高的主矿体和储量集中地段。试算范围的储量占矿床总储量的比例,不宜低于60%。

4、选矿试样采取有哪些规定?

第3.2.1条 选矿试验应采取整个矿床的代表性试样,条件不具备时,可采取先期生产5a左右的代表性试样,同时采取后期生产的深部岩心矿样。当矿床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品级的矿石,需要而又可能分采时,应分别采样进行试验,否则可采取混合试样。

第3.2.2条 试样应在主要和伴生有用组分的品位、矿物组成及及含量、矿石结构构造、矿物粒度及嵌布特征、氧化程度、细泥含量等方面,与生产时送选的矿石基本一致。

5、阶段(中段)储量计算有哪些规定?

第3.3.1条 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

第3.3.2条 阶段储量除计算主要组分的储量外,对其他伴生有用组分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伴生有用组分主要以独立矿物存在,且有系统的基本分析资料时,应按与主要组分相同的方法,计算阶段的平均品位和金属量。当仅有组合分析资料时,可按矿体平均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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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相应得出阶段的金属量,但伴生有用组分含量在不同矿石类型中有明显差别时,应根据阶段不同类型矿石的量加权,计算阶段平均品位。

二、伴生有用组分主要以类质同象赋存在主要组分的矿物中,且仅有单矿物分析或组合分析结果时,可不计算阶段的品位和金属量。

第3.3.3条 设计计算阶段储量总和与相同范围内勘探储量的相对误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阶段储量计算允许相对误差(%) 表3.3.3

计算方法 矿石量 品位 ≤5 ≤3 金属量 ≤6 ≤8 分 配 法 ≤1 其他方法 ≤5 注:品位、金属量均指主要组分。

指标圈定富矿和贫矿,相应计算阶段储量。

第3.3.4条 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的可能,可在先期开采地段,按划分矿石品级

6、露天和地下开采矿山涌水量计算有哪些规定?

第4.1.1条 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以上各阶段的涌水量。一般情况下,各阶段涌水量计算应包括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当矿体采动后导水裂隙带波及地面时,还必须按阶段计算陷落区降雨渗入量。

第4.1.2条 计算开采陷落区暴雨渗入量时,其渗入率可采用本矿山或相似条件矿山的实测资料。若无上述资料时,可根据采动后地面破坏情况和覆岩特征,按表4.1.2选用。 暴雨流渗入率 表4.1.2 陷落区地表、矿体顶板岩矿体上部覆岩(土)特征 暴雨渗入率 (土)层破碎程度及特征 脆性岩石 0.20~0.15 无塑性隔水土层 塑性岩石 0.15~0.10 冒落带未扩展到地表,仅导水裂隙带扩展到地表 有塑性隔水土层,5~10 0.10~0.05 厚度(m) 11~20 ≤0.05 脆性岩石 0.35~0.30 无塑性隔水土层 冒 塑性岩石 0.30~0.20 落 矿体顶部覆岩不重复5~10 0.20~0.15 带 塌陷 有塑性隔水土层,11~20 0.15~0.10 扩 厚度(m) 21~30 0.10~0.05 展 31~50 ≤0.05 地 矿体顶部覆岩重复塌脆性岩石 0.40~0.30 表 无塑性隔水土层 陷 塑性岩石 0.30~0.25 冒展 5~10 0.25~0.20 矿体顶部覆岩重有塑性隔水土层,落到 11~20 0.20~0.15 复塌陷 带地 厚度(m) 21~30 0.15~0.10 扩表 31~50 0.10~0.05 注:①塑性岩石指页岩、泥灰岩、泥质砂岩、凝灰岩、千枚岩等;脆性岩石指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花岗岩、片麻岩、闪长岩等;塑性隔水土层系指第四系粘土、亚粘土和严重风化成土状物的基岩。 ②对表中暴雨渗入率波动值,当深厚比大时取最小值,深厚比小、导水裂隙或冒落带波及到地表时取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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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设计。

第7.1.11条 在陡坡山体下采矿,设计对覆盖岩层可能诱发的滚石、滑坡等事故,应有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7.1.12条 特殊矿床采矿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石遇水膨胀、易粘结或氧化成块的矿床,不得采用留矿法;

二、矿岩有自燃的矿床,不得采用崩落法和留矿法,而应采用能保持围岩完整性、矿石损失小、坑木用量少、出矿快的采矿方法;

三、对水体下矿床必须采用开采形成的导水裂隙带不连通上部水体或不破坏水体隔水层的采矿方法;

四、对铁路、建构筑物和文物等下面的矿床,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必须确保开采后产生的地表移动变形值,不大于相应规定的允许值。

第7.1.13条 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布置,其规格宜相同,上下和前后宜相互对应。

第7.1.14条 采场控顶高度不应大于3.5m,当矿岩稳固,采场有护顶措施或服务台车可保证作业安全时,控顶高度可增至6~8m。

第7.1.15条 开采倾斜以下的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作业空间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1.8m,特殊情况下,可降为1m。

第7.1.16条 有轨开采的采场出矿最大块度,浅孔爆破时应小于350mm;中深孔和深孔爆破时应小于500mm。

16、地下矿山平硐开拓有哪些规定?

第7.2.1条 当矿体或相当一部分矿体赋存在当地浸蚀基准面以上时,应优先采用平硐开拓。

第7.2.2条 采用平硐集中运输时,应优先采用溜井下放矿石。当生产规模小、溜井设施等工程量大、矿石有粘结性或岩层不适宜设置溜井时,可采用其他方式放矿。

第7.2.3条 当双轨运输主平硐较长且岩层不稳固时,如无其他条件制约,宜采用单轨双平硐开拓。

第7.2.4条 确定主平硐断面时,应满足通过坑内设备器材最大件的要求。

17、地下矿山竖井开拓有哪些规定?

第7.2.5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采用竖井开拓,否则应作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矿山规模大于500t/d,矿体赋存于当地浸蚀基准面以下,深度大于300m,用下盘开拓的急倾斜或水平矿床,或用侧翼开拓的任意倾角矿床;

二、矿体埋藏深度大于600m的矿山。

第7.2.6条 当主井为箕斗井,并与选厂邻近时,应将箕斗卸载设施与选厂原矿仓相连,使矿石直接卸入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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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条 矿山主提升竖井一次开凿深度的服务年限应大于12a,三类矿山不应小于本规范表2.0.9规定的下限。

18、地下矿山斜井开拓有哪些规定?

第7.2.8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采用有轨斜井开拓,否则应作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埋深小于200m的缓倾斜矿体,适于底盘开拓的矿山;

二、矿体走向较长,埋深小于200m的急倾斜矿体,采用侧翼开拓的三类矿山。 第7.2.9条 串车提升宜用于斜井倾角小于30°,矿体埋深小于200m的三类矿山。 第7.2.10条 箕斗提升宜用于斜井倾角大于30°,生产能力为30~60万t/a,且矿体埋深小于300m的矿山。

第7.2.11条 带式输送机宜用于斜井倾角小于15°,矿体埋深小于300m的一类矿山。 第7.2.12条 形态规整、倾角变化较小的缓倾斜薄矿体,宜采用脉内斜井开拓。井筒两侧应留8~10m宽的保安矿柱。

第7.2.13条 形态、产状变化较大的缓倾斜中厚以上矿体,宜采用脉外底盘斜井开拓,井筒与矿体的垂距应大于15m。

19、地下矿山无轨斜坡道开拓有哪些规定?

第7.2.14条 采用无轨主斜坡道开拓,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拓深度小于300m,生产能力30~50万t/a的矿山; 二、可缩短矿山基建时间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第7.2.15条 斜坡道的坡度,用于运输矿石时,应为10%~12%;用于运输设备材料时,应为15%~20%。

第7.2.16条 斜坡道的弯道圆曲线半径,通行大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干线,不应小于20m;通行大型无轨设备的阶段斜坡道,不应小于15m;通行中小型设备的斜坡道,不应小于10m。曲线段应按规定加宽和外侧超高。

第7.2.17条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宜设缓坡段。

第7.2.18条 运矿主斜坡道应优先采用直线式布置,并宜设在开采岩移范围外。阶段间斜坡道宜采用折返式布置。

第7.2.19条 运矿主斜坡道宜采用混凝土或冷拌沥青碎石路面,并应设横向截水沟。 第7.2.20条 无轨运输巷道应按通过的无轨设备外形尺寸确定断面,设备与巷道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6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2m。

第7.2.21条 无轨运输巷道宜为单车道,必要时可设会让站或绕行道,相关巷道岔口处应设线路闭锁信号。

20、地下矿山坑内通风系统有哪些规定?

第8.2.1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分区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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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体走向长度大、产量大、漏风大的矿山;

二、天然形成几个区段的浅埋矿体,专用的通风井巷工程量小的矿山; 三、矿岩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 四、通风线路长或网络复杂的含铀矿山。

第8.2.2条 分区通风系统的分区范围,应与矿山回采区段相一致,并以各区之间联系最少的部位为分界线,予以严密隔离。

第8.2.3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集中通风系统: 一、矿体埋藏较深,开采范围不大的矿山;

二、矿体走向较长,分布较散,各矿段便于分别掘回风井的矿山。

第8.2.4条 采用多机在不同井筒并联运转的集中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台主扇运转时,其他主扇应启动自如,各主扇负担区域风流稳定;某台主扇停运时,其通风区污风不得倒流入其他主扇通风区中。

二、多井通风时,各井间的作业面不得形成风流停滞区。 三、各主扇通风区阻力宜相等。

第8.2.5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多级机站压抽式通风系统:

一、不能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的进路式采矿方法的矿山,或同时作业阶段数少的矿山; 二、通风阻力大、漏风点多或生产作业范围在平面上分布广的矿山; 三、现有井巷可作为专用进风井巷,进风线路与运输线路干扰不大的矿山。 第8.2.6条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站要少,用风段宜为一级,进、回风段不应超过两级。

二、每分支的前后机站风机能力和台数应匹配一致;同一机站的风机,应为同一规格型号;机站风机台数宜为2~3台。

三、风机特性曲线宜为单调下降,没有明显马鞍形。 四、对于进路式工作面,应设管道通风。 五、复杂的多级机站系统,应采用集中遥控。 第8.2.7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对角式风井布置: 一、矿体走向较长,采用中央式开拓的矿山; 二、矿体走向较短,采用侧翼开拓的矿山; 三、矿体分布范围大、规模大的矿山。

第8.2.8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中央式风井布置: 一、矿体走向不长或矿体两翼未探清; 二、矿体埋藏较深,用中央式开拓的三类矿山; 三、采用侧翼开拓而矿体另一翼不便设立风井的矿山。 第8.2.9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压入式通风: 一、矿井回风网与地表沟通多,难以密闭维护时;

二、回采区有大量通地表的井巷或崩落区覆盖岩层较薄、透气性强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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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岩裂隙发育的含铀矿山。

第8.2.10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抽出式通风: 一、矿井回风网与地表沟通少,易于维护密闭时;

二、矿体埋藏较深,空区易密闭或崩落覆盖层厚,透气性弱的矿山; 三、矿石和围岩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 第8.2.11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混合式通风:

一、需风网与地面沟通多,漏风量大而进、回风网易于密闭的矿山; 二、经崩落区漏风易引起自燃发火的矿山;

三、通风线路长、阻力大,采用分区通风和多井并联通风技术上不可能或不经济的矿山。 第8.2.12条 下列情况下,宜将主扇安装在坑内: 一、地形限制,地表有滚石、滑坡,可能危及主扇; 二、采用压入式通风,井口密闭困难; 三、矿井进风网或回风网漏风大,且难密闭。

第8.2.13条 当主扇设在坑内时,应确保机房供给新鲜风流,并应有防止爆破危害及火灾烟气侵入的设施,且能实现反风。

第8.2.14条 井下需风量应包括回采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喷锚支护工作面、装卸矿点及需供风的各种硐室等的风量。

第8.2.15条 采掘工作面的需风量计算,应从稀释爆破毒气所需风量和满足排尘风速所需风量中,取其大值。

第8.2.16条 对于含铀、钍或用柴油无轨设备开采的矿山,除按本规范第8.2.14条和8.2.15条计算正常需风总量外,尚应作特殊需风量的校核。

第8.2.17条 新建矿山的内、外部漏风系统,宜符合表8.2.17的规定。

内外部漏风系数 表8.2.17

控制漏风难易程度 较易 一般 较难 内部漏风系数 1.05~1.15 1.10~1.20 1.15~1.25 外部漏风系数 1.10~1.20 1.15~1.25 1.20~1.30 第8.2.18条 矿山主要进风井巷的海拔高度在1000m以上时,应以海拔高度系数校正有关通风参数。

第8.2.19条 矿山主要进、回风巷道,宜按经济断面设计,通风阻力较大的井巷应提高巷道周壁的光滑度或与其他井巷并联、角联。

第8.2.20条 通风构筑物宜设在回风网,在井风量较大的主要阶段巷道不应设置风窗,在高风压区不应设置自动风门。

第8.2.21条 风门应设两道,并应坚固密封、开启灵活。

第8.2.22条 采场进风天井顶部宜设井盖门。回风天井顶部宜设调节风窗,下部宜设井门。 第8.2.23条 井下各主要进、回风道均应设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直线巷道内,长度应大于4m,断面应大于4m2,周壁光滑;站前、后的直线段巷道长度均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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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4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局部通风: 一、不能利用矿井总风压通风或风量不足的地方; 二、需要调节风量或克服某些分支阻力的地方; 三、不能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的进路式工作面。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YSJ 021-93)

1、 井巷工程设计基础资料有哪些基本规定?

第2·1·1条 井巷工程应根据矿区地质变化规律和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对竖井、斜井和其他重要工程设计,尚应取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验证资料。

第2·1·2条 竖井、斜井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资料,对于已有勘察资料表明,地质条件简单和不通过含水冲积层的井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打工程地质钻孔。

一、在竖井井筒周围25m范围内有勘察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二、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掌握新设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水文地质及其变化规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2·1·3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布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竖井: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可在井筒中心或距井筒中心10~25m范围内布置一个检查钻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检查钻孔的位置和数量应依据具体条件而定;

2、两条竖井相距不大于50m时,可在两井筒间打工程钻孔;

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要求的检查钻孔,可布置在井筒圆周范围内; 4、在任何情况下,检查钻孔不应布置地井底车场巷道的上方。 二、斜井;

1、检查钻孔应沿斜井轴线方向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三个:一个在井口,附近一个在井筒中部;另一个在井底平巷连接处附近。

2、距离不大于50m的两条平行斜井,钻孔应布置在两条井中间的平行线上;当只有一条斜井时,钻孔应布置在距井中心线10~20m的平行线上。

第2·1·4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孔深度应大于设计井深(斜井底板以下)3~5m;终孔直径不宜小于91mm,采用金刚石钻机进时,其终孔直径不得小于70mm。

二、检查钻孔偏斜率应控制在1.5%以内。

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应采用全孔取芯,其岩芯采取率:在冲积层与岩层中不宜小于75%;在破碎带及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0%。

第2·1·5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应提供下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一、有关岩石力学和地表建筑物设计的技术参数;

二、对主要含水层提出岩层的渗透系数、涌水量及水质分析等水文资料。 三、岩芯RQD值的质量指标; 四、检查钻孔地质柱状图;

五、垂直深度超过600m的井筒,应提供地温、地应力变化及岩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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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久 锚 固 ≤0.8拉力荷载 ≤0.9屈服荷载 安全系数≤2.5 临 时 锚 固 ≤0.85拉力荷载 ≤0.9屈服荷载 安全系数≤1.5

六、受拉杆件的粘结应力应按表9·2·8—3选用。

砂浆允许粘结应力 表9·2·8-3 砂浆标准强度等级 允许粘结应力(MPa) M20 1.0 M24 1.2 M30 1.35

11、喷射混凝土支护有哪些规定?

第9·3·1条 喷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要求1d后的抗压强度不低于5 Mpa。 第9·3·2条 喷射混凝土设计强度,应符合表9·3·2规定。

喷射混凝土设计强度 表9·3·2 强度种类 C15 轴心抗压(MPa) 弯曲抗压(MPa) 抗 拉(MPa) 弹性模量(Pa) 7.5 8.5 0.9 42.2×10 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10 11 1.1 42.55×10 C25 12.5 13.5 1.3 42.8×10 C30 15 16.5 1.5 43.00×10 第9·3·3条 速凝剂使用前,应按标准做相容性试验和水泥净浆凝固效果试验,掺入量应为水泥重量的2.5%~5%。

第9·3·4条 喷射混凝土厚度,应大于50mm,最大厚度不宜超过150mm。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最小厚度应为100mm,最大不宜超过200mm。

第9·3·5条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应使用ф0.3~ф0.5mm,长度20~25mm的普通碳素钢纤维,渗入量宜占混合物料重量的3%~5%。

第9·3·6条 设计选用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MPa。 第9·3·7条 钢筋网喷射泥凝土的钢筋宜采用直径为6~16mm的Ⅰ、Ⅱ级钢筋,钢筋间距宜为150~300mm,钢筋保护层厚度应大于20mm,水工隧硐的保护层应大于50mm。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有关规程要求。

第9·3·8条 在大变形的不良岩层中,宜采用U型钢、钢管、型钢等可缩性钢支架与喷射混凝土组合支护,钢架背背后使用喷射混凝土密实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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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q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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