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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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科〔2011〕164号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引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提升检验检疫实验室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两个能力,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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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发展,提升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技术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五定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检验检疫实验室是指质检总局设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的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 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实验室实施分级管理。检验检疫实验室分为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常规实验室三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疫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 (三)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能力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批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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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常规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核查验收,组织区域实验室的核查验收。

(五)负责组织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检测技术及关键设备应用等培训和国内外技术交流。

(六)负责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 第五条 质检总局各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对与其工作相关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实验室能力建设标准。 (四)协助质检总局对本单位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受质检总局委托组织本单位区域实验室验收,负责本单位常规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规划建设、质量控制、检测技术及关键设备应用等培训和国内外技术交流。

(六)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年度计划,并上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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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保障国门安全,满足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需求。 (二)适合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与国际接轨,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

(四)优先规划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安全,进出境疫病疫情严重或敏感地区的重点、区域实验室。

(五)优先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属于空白领域,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重点、区域实验室。

(六)优先规划属于急需领域,该类商品进出口量近年增长较快,全国该类实验室数量相对不足的重点、区域实验室。

(七)优先规划质检总局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备忘录中明确重点支持的,且当地政府资金或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重点、区域实验室。

(八)原则上,同一辖区内不重复设置相同专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应按照主要从事的检验检疫业务特点,根据学科或商品的种类命名。重点实验室检测能力应覆盖其命名范围的85%以上。

第九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须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应满足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疫实验室能力建设基本要求,从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信息化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检测、标准制修定、技术服务和科研功能。

第十一条 对完全承担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法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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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业务的检验检疫实验室,根据其公益性特点进行管理,对实验室投入重点予以保障。其主要任务是:

(一)面向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需求,履行执法把关技术支撑职责,为检验检疫科学、高效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二)跟踪国外政府法令或标准、认证检测要求,力争破除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并为国家出台相应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三)代表国家水平,体现政府形象,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人员水平等方面力争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对既承担部分法定检测业务,又承担委托检测业务的检验检疫实验室,在完成法定检测业务的基础上,引导建立市场发展机制,在获得相关资格许可后,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委托检验、公证鉴定、技术咨询等多方面的技术服务,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加快自身发展。其承担法定检测业务的投入需求予以重点支持,其开展委托检测业务的经费,由其通过市场化运作从经营服务性收入中自主解决。建设要求如下:

(一)鼓励实验室在人事、财务、劳动分配等方面探索机制创新,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努力做大做强,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鼓励实验室间以资产为纽带,通过联合重组、资源整合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检测集团,提高与国外检测机构的竞争能力,努力创造知名品牌,向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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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以多种形式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争取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持,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共建资源共享、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检验检疫实验室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引领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引领地方产业发展。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直属局根据质检总局规划原则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筹建申请,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批准筹建意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筹建完成,取得资质后,应通过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核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由质检总局印发批准成立文件、颁发印章并授牌,向社会公布。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常规实验室的批准、筹建、核查验收由各直属局参照重点实验室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定期监督抽查等方式对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各直属局负责本单位检验检疫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质检总局委托直属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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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主管部门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实验室定期评估。

第十八条 重点、区域实验室因所在地区产品结构、进出口贸易情况等因素发生重大改变,确需对实验室名称等进行更改的,应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实验室调整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各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总结上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发生以下情况,经核实,质检总局将以通报批评、降级、取消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严重不公正检验检测行为的; (三)超期未提交核查验收申请的; (四)在核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五)核查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已经通过总局核查验收,但定期评估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对被降级的重点、区域实验室,2年内保留其重新申请验收的资格。经申请通过核查验收的,可恢复其原有级别。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检测业务的检验检疫实验室,应具有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资质和授权,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质检总局《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等要求开展工作,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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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物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的管理除符合本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同类专业的重点实验室中,质检总局将根据技术能力,按照检测项目/参数遴选基准实验室,并在政策、资金、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命名、规划、申请、批筹、建设、核查验收、定期评估、基准实验室管理工作等具体规定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批准设立的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实验室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认监委,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

科技司、计财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1年4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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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李言凤 校对:龚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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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pl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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