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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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教学【2013】737号)精神,加强对专项引导资金及其它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合理使用和投资增效,推动我校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及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现根据《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扶持项目资金的筹措、分配、监管和评估。项目办设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上级部门下拨资金,学校专项拨款或配套资金,校友捐赠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培训、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对象

扶持项目为我校已获得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经学校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扶持项目,具有创业融资需求、且具有一定成长潜力。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创业项目及经营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政策;

(二)扶持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我市重点产业结构发展和调整方向,能代表郑州大学大学生创业水平,对全省三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扶持项目的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

(四)扶持项目着重培育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等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的创业项目;

(五)具有详细、可行、富有创意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进度表;

(六)扶持项目要有专业指导教师参与并能承担创业辅导和孵化培育职责;

(七)创业者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30%的自筹资金;

(八)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纪记录。

(九)扶持项目要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主要程序

以个人或创业团队为单位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式3份):

1.申请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2.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的,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程序

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各院系推荐项目情况,组织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部门、院系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

1.项目评审每月下旬进行,视申报项目的情况遴选出若干项予以扶持。项目分为重点扶持、一般扶持、孵化培育三个层次;

2.项目办遵循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3.评审内容为参评项目提供的书面材料论证、现场展示说明、专家实地考察三个环节。

第八条 公示

项目办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网页公示,时间为三天。

第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

1.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按学校财务制度发放,并接受学校财务监督、审计;

2.扶持额度:已获得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扶持额度1--5万;经学校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列入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扶持,其中重点扶持项目扶持额度为2--3万元;一般扶持项目扶持额度为1万元;孵化项目扶持额度为0.2万元;

3.扶持资金的资助流程:已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根据相应的扶持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运营中的符合财务审批要求的相关票据,由指导教师签字,经项目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4.扶持资金拨付方式:已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按协议约定分期拨付扶持资金。重点扶持、一般扶持项目分三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批后,拨付40%,第二期为项目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后,拨付30%,其余30%由项目组进行项目监测后,视具体情况拨付;孵化培育项目分二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批后,拨付50%,第二期由项目组进行项目监测后,视具体情况拨付50%。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跟踪问效

1.创业扶持项目负责人,每学期末要向项目办递交相应学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项目办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项目进行创业指导、实地考察、听取负责人专题汇报、查看相关报

表,督促项目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适时考评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办要对实施良好的项目总结推广,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对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帮扶资金的,一经查实,及时终止资金投入,并追回已下拨资金,同时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协议合理使用扶持项目资金,并严格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2.每学期末要向项目办递交相应学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主动承担宣传、鼓励、指导大学生创业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或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应届毕业学生可延长至毕业当年年底)前,由项目办组织专家对受扶持项目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扶持项目资金的行为和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按照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因创业项目违法、项目经营过程违法、正常经营所发生债权债务、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争议等而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创业者本人和创业团队承担,指导教师、

项目办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学校保留依法追回该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5年4月24日

项目办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学校保留依法追回该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5年4月2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p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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