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毛坯件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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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件电镀。

文件名称: ABS 毛坯件通用标准 文件编号:GRN-C-Q-07 制定日期:2003-7-24 页 码: 1

1.塑胶上电镀成功与否,不仅与电镀工艺有关,而且与塑胶零件的设计和成型 工艺有着密切关系,从电镀工艺的角度出发,制定电镀塑胶毛坯通用标准: 2.ABS 塑料是由丙烯腈(A) 、丁二烯(B)和苯乙烯(S)的三元共聚物,ABS 塑料中三种成份的比例可在很宽范围内变化,但作为电镀用的 ABS 塑料,其 成份比例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将影响镀层和塑料的结合,因此,必须选 用电镀级 ABS: 其中: (1)丁二烯含量控制在 18-23%; (2)含水量不高于 0.1%; (3)SC0、SC1 等级,注塑次料(指水口料、不良毛坯)<40%;SC2 等级,100%原料。 3.塑料件的设计: 应遵循“获得完好注塑成型件的技术要求”进行注塑成型,有时还要 求更加严格,因为零件表面的缺陷经电镀后会显得更为明显。 3.1 塑料件外形设计的原则: 3.1.1 零件表面应平滑,不要求镜面光泽的地方,尽可能做成梨点状或压花纹, 以便于粗化,提高镀层附着力,并掩盖它的缺陷和伤痕。 3.1.2 不应有盲孔,如必须有时,其深度应为它的直径 1/2-1/3,V 形沟槽的宽 与深之比应大于 3,槽或孔之距离不要太近,其边缘都应倒圆。 3.1.3 零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壁厚一般在 2.3-3mm,最薄不小于 1.9mm,最厚 不宜>3.8mm。 3.1.4 不应有锐边,尖角和锯齿形,若必须有时,其边缘应尽量倒圆,外角的 倒圆半径为≥1mm,内角的倒圆半径为≥0.5mm,盲孔及凹槽的底棱边应 圆滑过渡,其半径宜>3mm。 3.1.5 尽量避免大面积平面。 3.1.6 尽量不用金属镶嵌件,若必须用时,应选用铝来制作,同时周围应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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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厚度,并且倒圆角。 3.1.7 零件上尽可能留出几个装挂的位置,以便获得良好的均匀镀层,装挂位 应不影响外观,并注意薄壁零件变形,在不妨碍装饰外观的情况下,还 可以保留浇口作装挂位。 3.2 模具设计原则: 3.2.1 模具内应留有排气孔。 3.2.2 合模线和熔接线最好在内部,不要在外面明显部位。 3.2.3 浇道大一些较好,最好呈圆形断面,直径一般为 3-8mm,并且不要太长。 3.2.4 浇口应设在不明显位置。 3.3 塑胶零件的成型工艺。 3.3.1 原材料应在 80-90℃温度下烘干 4Hr。 3.3.2 充分混炼,以使各成分温度均匀。 3.3.3 尽可能不使用脱模剂(特别是有机硅油类) ,非用不可,也可使用滑石粉 或肥皂水。 3.3.4 胶料温度一般在 220-250℃。 3.3.5 模具温度一般在 45-95℃。 3.3.6 注塑压力要低

,速度要慢。 3.4 塑胶零件的应力检查和处理: 3.4.1 冰醋酸浸渍法: (1) 表面应力:将零件完全浸入 24±3℃冰醋酸中 30 秒,取出后立即清 洗,然后晾干检查表面,若有细小致密的裂纹,说明此处有应力存 在,裂纹越多,应力越大。表面色变分区鲜明,变为表面应力不均 匀。 (2) 结构应力:重复上述操作,在冰醋酸中浸 2min,再检查零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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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塑胶的裂纹,说明此处有很高内应力,裂纹越严重,内应力越 大。 (3)处 理:烘箱内设定 80℃,放置 2Hr。

本公司生产之产品,按照最终客户的使用要求,可分为:装饰性镀件、 。 功能性镀件。从最终客户的使用角度而言,装饰性镀件与功能性镀件无 论是其外观、尺寸还是功能的要求都有明显的差别。据此,为了更好地 满足顾客的使用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明确在品质检验中对于毛坯件的 不同要求。 3.4.2.根据电镀件不同的使用环境,本公司电镀产品的电镀等级可为: (1)SC1 (4)SC3 (2)SC2-A (5)SC4 (3)SC2-B (6)SC5

3.4.3 各电镀等级之电镀毛坯件的品质检验的要求和依据《检验与试验管制程 序》 。 4.判定说明: 4.1 用料:每批来料检查来料检验报告、来料标识卡、实物,要求三物一致。 4.2 尺寸:以镀件的尺寸为最终判定。在电镀工艺条件条件正常的情况下,根据 镀件的标准尺寸要求,对毛胚件的相关尺寸做相应的公差要求。 4.3 应力: 4.3.1 判定依据:1)以镀件要求的功能测试结果为判定基准; 2)以毛胚件的冰醋酸测试结果为参考。 4.3.2 判定方法:1)若镀件功能测试后,在同一部位出现有规律性的测试缺陷 (如离层、起泡等) ,则判定为胶件应力不合格; 2)若镀件在功能测试后出现随机的缺陷,则判定为电镀不合格。 4.4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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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结构性外观:应满足《ABS 电镀毛坯件通用标准》第 2 条的要求,特别 要注意倒角的控制。 b. 直接注塑出之毛胚件的外观缺陷:如气泡、变形、飞边、缩水、流纹、银 丝、注不满、冷料、凸点、麻点和加工损坏的判定标准按《电镀部外观检 验作业指导书》 。 c. 第二次加工后之毛胚件应在消除其残余应力的条件下, 满足 《电镀部外观 检验作业指导书》的外观判定标准的要求。 d. 抛光后毛胚件应在抛光膏清除干净后, 《电镀部外观检验作业指导书》 满足 的外观判定标准的 要求。若抛光毛胚的处理前置期不够,且由毛胚原因造成电镀不

良,应判 为胶件提供厂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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