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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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1 2.背景和定义 ...........................................2

3.飞行运行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批准..........................错误!未定义书

签。

4.使用数据链通信人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8

5.维修要求...............................................15 6.数据链通信的运行使用 ..................................16 7.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19 8.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要求...................21

附件A 术语...............................................243

附件B 运营人数据链通信事件报告信息(样例).................254

附件C MEL与MMEL.........................................26 附件D 飞行计划...........................................297 附件E 数据链通信简介 ....................................320 附件F PBCS概要...........................................39

附件G 实施PBCS的通信服务商(CSP)要求.....................520

附件H 全球PBCS实施情况..................................575

i

附件I PBCS性能地区监控组织...............................586

ii

1.总则 1.1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使用不同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航空运营人提供了获得飞行运行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运行批准的方法,还为航空运营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提供了政策、流程和培训要求等。

通告中要求运行批准的数据链运行主要包括CPDLC和ADS-C。

1.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91部、CCAR-121部、CCAR-135部的航空运营人,规定了获得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可接受的训练和维修办法,以及使用的运行政策。还规定了飞行机组在空中交通管制特殊数据链事件中应采用的相关措施,以及外国承运人(CCAR-129部)在中国空域内使用数据链通信的准则。

1.3依据及参考材料

(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

(2)《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3)《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4)《航空器的运行》,ICAO附件6;

1

(5)《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PBCS)手册》,ICAO Doc 9869;

(6)《基于性能的导航(PBN)手册》,ICAO Doc.9613; (7)《全球运行数据链(GOLD)手册》,ICAO Doc.10037; (8)《基于性能的水平间隔标准应用监控手册》,ICAO

Doc.10063;

(9)《Data Link Operations Approval》,FAR AC-90-117; (10)《Operational Authorization Process for Use of Data Link Communication System》,FAR AC120-70C ;

(11)《航空通信程序指南》,AC-91-FS-2016-32。 2.背景和定义 2.1数据链的实施

在飞行运行中广泛应用的数据链通信包括:起飞前放行(PDC)、数字自动航站信息系统(D-ATIS)、通信导航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PDLC)、飞行信息系统/空中交通信息系统(FIS/TIS)、自动相关监视(ADS)等。无论是卫星、甚高频或高频空地数据网络,数据链通信应用的操作均无需航空运营人掌握特别的知识,但是这些应用可能受限于所采用的端到端的数据链服务等级(如ACARS,ACARS/ARINC622,CNS/ATM-1)。本咨询通告向航空运营人提供了空中交通服务通信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方式和相关信息,以及特殊数据链事件的处理方法,促进数据链通信使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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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2010年,国际民航组织(ICAO)运行数据链专家组(OPLINKP,Operational Data Link Panel)修订ICAODoc9869并将其重命名为《基于性能的通信与监视(PBCS, Performance-Based Communication and Surveillance)手册》,建立了使用所需通信性能(RCP)、所需监视性能(RSP)指标定义的ATM运行方式(ATM operation)的客观评价标准——基于性能的CNS/ATM(Performance Based CNS/ATM)模型。该模型要求ATM运行方式与提供支撑的CNS部件的性能均符合相应的所需性能规范。

PBCS概念提供了一整套运行标准,以客观指标评估现有和未来的通信/监视技术,进而促进ATM运行方式的进步。在ICAO Doc. 4444中规定了由PBCS支撑的基于性能的间隔标准,可在洋区或偏远地区ATM运行使用缩小水平间隔(Reduced Horizontal Separation Minima)。

PBCS提供了对某种具体ATM运行方式所要求和使用的技术性能、人员表现等方面的具体评估标准,可依据评估结果评价ATM运行方式及对应通信/监视技术的可行性。

同时,PBCS还提供了评估由通信/监视性能改变而导致空中交通服务(ATS)运行标准变化的方法,具体可参见ICAO Doc 9869。

ICAO决定全球PBCS运行规范实施时间节点为2018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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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9日(UTC时间)。ICAO要求各国民航当局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发布PBCS运行政策等指导性文件、空管部门应提供符合RCP/RSP规范的服务,在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发布相关RCP/RSP要求,空管自动化系统增加支持飞行计划中PBCS能力标识(descriptor)的信息处理功能等;运营人应获取相应运行批准以在飞行计划中申报RCP/RSP能力,并参与PBCS性能监控项目等。

2.2定义

2.2.1空中交通数据链通信服务

数据链通信服务包括:空-地和地-地数据网服务,特定的数据链报文设置和协议,航空器设备,空中交通服务设施设备,以及提供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转换成语音程序的主要和辅助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程序。

2.2.2数据链通信系统

数据链通信系统(Data Link Communication System)通常是指基于数字或模拟的发送和接收数字信息系统, “数据链”是一个通用术语,涵盖不同类型的数据链通信系统和子网络。

2.2.3基于性能的通信与监视(PBCS)

PBCS包括适用于通信手段的RCP规范(RCP Specification)和适用于监视手段的RSP规范(RSP Specification)。

(1)RCP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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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域实施基于性能的通信(PBC)时,对空中交通服务规范、机载设备能力、运行规范等的一系列要求的集合。

(2)RSP规范

在空域实施基于性能的监视(PBS)时,对空中交通服务规范、机载设备能力、运行规范等的一系列要求的集合。

3.飞行运行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批准 3.1总则

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必须获得局方航空器型号设计更改批准,通过修订TC/VTC或签发STC/VSTC完成。

在系统使用前,运营人必须修订其运行规范,以满足相关国际标准并通过局方审定。运行规范的修订包括训练标准,维修标准,手册,运行程序,MEL和其他安全有效地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相关部分。

世界部分空域/航路已实施RCP/RSP规范运行。运营人如计划在这些空域/航路运行,必须确保其飞机、运行程序、培训和维修符合所要求的RCP/RSP规范,以获得相应数据链通信的运行批准。

3.2运行批准

数据链通信运行的批准标准取决于预期运行的特定通信要求。相关大纲(如训练大纲、维修大纲)通常按照每一特定机型进行批准;如大纲中有适用于不同机型的通用部分,则该通用部分不需要重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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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运营人向局方申请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材料清单: (1)数据链通信系统设备符合性文件(SoC);

(2)数据链通信系统描述文件,包括认证文件、现有构型等;

(3)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制造商、型号、系列,包括所有的STC和AFM限制与程序;

(4)运营人运行政策、流程、程序; (5)运营人拟使用数据链运行的区域/航路 (6)运行区域/航路列表;

(7)拟使用数据链手段与之通信的空管中心/空管服务单位列表;

(8)每个区域应用的政策与程序清单; (9)飞行、维修、签派人员训练大纲; (10)最低设备清单(MEL); (1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与检查大纲;

(12)运营人与CSP所签订的服务合同/Global PBCS Charter

(13)数据链通信合规性能统计数据 (14)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1:运营人与CSP所签订服务合同中与PBCS相关的要求、Global PBCS Charter详见附件G。

注2:数据链通信合规性能统计数据详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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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数据链通信的批准程序

局方负责审查和批准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训练大纲、维修大纲、MEL以及数据链通信运行程序等。监察员应注意航空器评审(AEG)报告中针对特定 注明的额外限制于指导条款。

在获得运行批准前,或在现有的运行规范中增加区域、航路和程序,运营人应证明航空器机载数据链系统与ATC机构使用系统的兼容性(例如:FMS系统,ACARS界面,打印机,无线电管理面板和沿飞行航路设置的空中交通设施),所采用的服务商和空地数据链通信子网必须与申请批准的一致。颁发批准后三个月内,运营人应提供数据链运行报告证明其数据链运行符合相关运行规范。

3.2.3数据链通信的批准方式

对于CCAR-91部运营人、局方以授权信(LOA)的方式予以批准;对于CCAR-121部、CCAR-135部运营人,局方以颁发运行规范的方式予以批准。

3.2.4数据链通信的重新批准

针对被撤销数据链通信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如果运营人需重获批准,应当明确消除被撤销批准的根源,然后向局方提出申请,局方将视情重新评估、审核并签发运行批准。

3.3运行批准的撤销

当发现下述情况时,局方将撤销运营人相应的数据链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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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批准的条件发生变更。如,航空器的结构或设备进行了加改装,配置发生了变化,造成初始运行批准失效,或者数据链通信服务提供商不能提供相应规范所要求的服务。

(2)运营人如果经常出现航空器设备故障引起的误差和人为操作误差,不能证明其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的有效性。

4.使用数据链通信人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4.1总则

运营人在实施数据链通信运行前,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流程和程序,并确保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机组、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等完成相关的训练以确保人员资质能力。

4.2机组资格要求

对于不同机组资格和训练的批准取决于航空运营人使用系统的状况。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完成下列培训和评估内容,以确保机组获得合适的数据链通信资格。

4.2.1机组数据链通信的理论培训

首次数据链通信训练和资格检查可包含在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复训、差异训练或单独的训练和资格检查中。数据链通信课程训练可以和其他课程相结合(如常规训练、复训检查、熟练或航线训练),也可以单独开设课程。

初始理论训练应涵盖下列内容(在随后的训练中,只需涉及新的、修订过的和强调的项目):

(1)数据链通信的总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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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ATC职责

运营人可以认为ATC遵循了以下程序:

(1)当使用数据链通信时,确保管制员不会错误给出与话音指令不一致的数据链指令;

(2)培训ATC数据链专家,使他们了解飞行机组对数据链咨询信息的预期反应,并尽可能地安排这些专家在装有数据链通信设备的飞机上熟悉这些通信程序;

(3)当机组要求时提供数据链信息的解释和确认,必要时,帮助机组返回到指定的放行许可或提供补充许可;

(4)对于经常发生数据链通信问题的空域和机场,通报相关部门,以便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完善空地通信系统,对程序和空域进行适当的调整。

6.6飞行计划

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准备使用数据链通信前必须提交准确的飞行计划(如附件D所示,《飞行计划要求》)。ATSU的自动化系统使用飞行计划代码获知飞机和运营人数据链通信能力以区分所应用的ATM运行模式(如缩小水平间隔等)。

如果运营人在飞行前未及时安装相应的数据链设备,则必须提交能够准确反映修正性能参数的飞行计划,此飞行计划应准确反映飞机目前的运行能力。

7.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 7.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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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应制定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程序(可参照《全球运行数据链(GOLD)手册》),确保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信息报告至事件发生地或指定的区域性PBCS性能监控组织。运营人和生产厂商应完善程序,确保相关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能够被及时有效识别、跟踪并改进。该程序应:

(1)合理评估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

(2)必要时,对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报告;

(3)使生产厂商和局方随时了解数据链通信在空域中的运行性能情况。

7.2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

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是指在运行中出现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登录/通知失败、断线、信息错误/乱码、超时等。 (2)数据链系统性能低于正常运行要求(如:RCP240/RSP180规范等);

(3)涉及使用数据链程序或运行的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差错; (4)因无法正常使用数据链服务而导致增加机组额外工作量;

7.3飞行机组对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的报告

飞行机组必须对以下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做出报告: 一旦收到ATC询问,或意识到偏离ATC指令之后,飞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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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应当正确地使用AIP公布的通信方式向ATC报告。

当出现数据链通信异常,程序困难或特定的系统失效等情况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并选择下列方法中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

(1)飞行机组/观察员问卷调查;

(2)写入飞机记录本,或使用其他通信手段(如SATCom等)报告;

(3)运营人使用的其它记录(例如“机长报告”)。在附件B中给出了典型的数据链事件报告格式。

7.4问题报告及处置

(1)运营人按照要求向指定的区域性PBCS性能监控组织提交问题报告;

(2)指定的区域性PBCS性能监控组织收集必要信息、实施分析、与相关方合作共同提出解决方案;

(3)指定的区域性PBCS性能监控组织将分析报告告知局方等管理单位、运营人或必要的相关合作方等。

(4)运营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数据链通信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或数据链系统本身问题的报告,这些问题可能与系统性能、生产厂商或数据链运营商有关。

8.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要求 8.1总则

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公布提供数据链服务的中国空域运营时,应按照公布的AIP要求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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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规定

(1)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空域内或使用中国设施运行装有数据链通信功能的飞机之前,应该获得所在国颁布的有关数据链通信的运行批准。

(2)当在中国空域内运行时,如需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必须安装和使用与AIP中要求的兼容性相符的数据链通信系统。并须以合适的数据链模式、在ATC所指定的合适频率上操作。

(3)航空器必须被分配一个由ICAO指定的24位飞机识别码作为一个特定的专用地址,该地址码能够被数据链识别。当该地址码设置后,即是唯一的。不能改变、不能重叠,不能设置与ATC或数据链安全功能存在潜在冲突的地址码。

(4)当在中国空域运行时,必须使用ICAO、本咨询通告或其它同等局方可接受的规范标准所指定的数据链的训练和程序。

(5)当发生与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时,须按AIP所公布的方式进行报告。

(6)当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运行中出现与数据链通信相关的不安全性能或情形,并对中国空域的持续安全运行存在威胁时,该承运人应:

a.按AIP所公布的方式进行报告;且

b.在自被通知起十日内,向负责管辖该承运人的地区管理局外航部门递交情况报告。

8.3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数据链通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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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运营非中国注册飞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局方不批准其数据链通信的安装、训练计划、MEL放行或维护计划,这些授权应按照承运人所在国或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标准执行。

由于在中国空域内运行,数据链通信和国家空域设施的兼容性非常重要,外国航空承运人应当遵守这些要求,确保数据链通信的正常运行和程序上的兼容性。

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空域内或使用中国设施运行装有数据链通信功能的飞机之前,应该获得所在国局方颁发的关于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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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飞行计划

运营人拟在实施PBCS空域/航路运行时,需在飞行计划中明确标识与其运行批准相符的RCP/RSP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民航明传电报《关于修订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标准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19号)。

PBCS空域/航路实施要求需查阅相应空域/航路的AIP或等同的其他资料。

1.飞行计划中RCP/RSP能力描述符

RCP/RSP能力描述符在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编组10——机载设备与能力”中标识。

2.能力包括以下要素:

(1)航空器上存在的相关可用设备; (2)与机组资格能力相符的设备和能力;和 (3)经有关当局批准的能力。 3.数据描述符:

(1)在编组10“数据项A——无线电通信、导航及进近助航设备与能力”中,J1— J7标识CPDLC能力,P1/P2标识RCP规范:

代码 J1 J2 J3 J4 系统 CPDLC ATN VDL Mode 2 CPDLC FANS 1/A HFDL CPDLC FANS 1/A VDL Mode 0/A CPDLC FANS 1/A VDL Mode 2 29

代码 J5 J6 J7 P1 P2 系统 CPDLC FANS 1/A SATCOM (Inmarsat) CPDLC FANS 1/A SATCOM (MTSAT) CPDLC FANS 1/A SATCOM (Iridium) CPDLC RCP 400 CPDLC RCP 240 (2)在编组10“数据项B——监视设备与能力”中,D1和G1标识ADS-C能力:

代码 D1 G1 系统 ADS-C with FANS 1/A capabilities ADS-C with ATN capabilities 注1:编组10中J2— J7明确CPDLC机载设备兼容性,D1明确ADS-C机载设备兼容性。

注2:仅当编组10数据项A中填入J2— J7时,需注明P1/ P2项标识RCP规范。

注3:仅当编组10数据项B中填入D1时,需在编组18中注明相应的RSP规范,如“SUR/RSP180”等。

注4:在提交的飞行计划中注明PBCS能力时,表示相关机载设备已获运行批准并处于可用状态,且运营人已获得相关运行批准。

(3)飞行计划填写样例

当运营人实际通信性能(ACP)在95%的条件下至少满足RCP240规范,且实际监视性能(ASP)在95%的条件下至少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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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P180规范,同时运营人已获得RCP240/ RSP180运行批准,飞行计划中可在对应编组处插入如下项:

—编组10:“P2”

—编组18:“SUR/RSP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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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数据链通信简介 1数据链通信概念

在航空电信(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中,数据链(Data Link)是涵盖多种不同数据链系统和子网的统称。

数据链通信(Data Link Communications)是用于发送和接收数据信息(digital information)的通信手段。数据链通信与语音通信(Voice Communications)是航空移动通信服务(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的组成部分。

数据链服务(Data Link service),为保障空中交通管理安全与高效,提高空域容量提供通信支持手段。

2数据链系统

数据链系统(Data Link System)构成如图1所示。

数据链系统通过通信子网(communication subnetworks)发送数据。数据链子网(Data Link Subnework)包括:

图1数据链系统

? VDL Mode 0/A (ACARS)

? VDL Mod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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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ellites

? High Frequency Data Link (HFDL)

图1中包含数据链系统与各通信子网。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大多数飞机具备接入甚高频(VHF)数据链(VDL)的能力,但不代表其具有接入卫星数据链和/或高频数据链(HFDL)的能力。同样地,并非所有通信服务商(CSP)均具备提供高频数据链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ATS)使用的典型数据链系统包括: ? FANS 1/A(+) ? ATN Baseline1 (B1) ? ATNBaseline2 (B2) ? ACARS ATS

FANS – Future Air Navigation System新航行系统

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民航组织开始在其FANS框架下建立数据链架构。

波音公司(Boeing)基于ARINC 622协议的二进制字符为基础,开发了FANS 1系统,形成DO-219标准和ARINC 745协议。随后,空客公司(Airbus)开发了FANS A系统。这两种系统统称为FANS 1/A。FANS 1/A 基于ACARS,通过FANS 1/A机载设备与FANS 1/A地面终端系统为飞行机组和管制员提供直接数据链通信。

FANS 1/A+为FANS 1/A的升级版本,提供对所传递报文(message)延迟时间的监测,用于识别可能不再适用的陈旧报文。

FANS可通过不同子网传输报文,可使用的子网由机载设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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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介质配置与管理、以及子网的可用性决定。

(1) ATN – 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航空电信网

ATN是一种实现地面、空地、机载设备数据子网相互交换数字化数据的互联网络架构,以保障空中航行安全与正常、高效、经济的空中交通服务。

? ATNB1

支持RTCA DO280-B/EUROCAE ED-110B标准定义的如下CPDLC应用:

数据链起始功能(data link initiation capability)中的上下文管理(CM, Context Management);

CPDLC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管理(ACM, ATS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功能,空中交通服务放行(ACL, ATS clearance)功能和空管话筒检查(AMC, ATC microphone check)功能。

不支持RTCA DO280-B/EUROCAE ED-110B标准定义的下行放行许可(DSC, downstream clearance),数字化自动航站情报服务(D-ATIS, Digital Automatic Terminal Information Service)等数据链服务。

? ATN B2

ATN B2是基于ATN网络的数据链系统,其涵盖了某些ATNB1或FANS 1/A(+)系统无法支持的应用,系统功能由FAAAC20-140C定义。

FAA拟在美国国内空域内基于IP协议簇建设ATNB2系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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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以下额外服务的支持:

CPDLC应用中的数据链4D航迹起始(4DTRAD, Initial 4D Trajectory Data Link),动态所需性能导航(DRNP, Dynamic Required Navigation Performance),间隔管理(IM, Advanced flight Interval Management)。

ADS-C应用中,基于ADS-C报告中扩展投影剖面(EPP, Extended Projected Profile)信息的信息交换与报告(IER,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Reporting),4DTRAD和DRNP服务。

(2) ACARS – Aircraft Communication Addressing and Reporting System 飞机通信寻址与报告系统

ACARS是一种在飞机与地面站之间通过甚高频、高频或卫星通信手段传输简短报文的数据链系统。

ARINC公司于1978年设计了ACARS协议以期取代甚高频话音通信服务。随后SITA公司建设了更多地面站以增强其服务能力。航空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ACARS以降低机组负荷、提高数据完好性。

机载ACARS系统包括ACARS管理单元(MU, Management Unit)的航电设备和控制显示单元(CDU, Control Display Unit)。

地面ACARS系统由无线电地面站和传输网络组成。

ACARSATS应用包括:放行许可(DCL, Departure Clearance),洋区放行许可(OCL, Oceanic Clearance),飞行机组终端气象服务(TWIP, Terminal Weather Information for Pilots),数字化自动航站情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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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IS, Digital Automatic Terminal Information Service)。

ACARS网络可以传输FANS 1/A(+)报文。 (3) ATN与ACARS

VDL Mode 2子网支持ATN应用与ACARS应用,VDL Mode 0/A子网、Satellite子网和HFDL子网仅支持ACARS应用。

CPDLC、ADS-C应用可基于FANS 1/A(+)系统或ATN系统实现。其中基于FANS 1/A(+)系统的服务使用ACARS网络,基于ATN系统的服务使用ATN网络。ACARS网络与ATN网络互不兼容。 (4) 空管单位(ATSU)与飞机系统兼容性描述

图2表示了不同空管单位地面系统与飞机系统之间的兼容性(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关系。图中CSP(Communication Service Provider)为通信服务提供商,CADS为其集中式ADS-C系统。CSP的CADS系统可以为未装备FANS 1/A系统的空管单位提供接收由FANS 1/A(+)或FANS 1/A ADS-C飞机下发的ADS-C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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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空管单位系统与飞机系统兼容性示意图

不同数据链系统之间兼容性与可实现的运行服务见。因目前ATNB2数据链系统的兼容性未定,与ATNB2数据链系统未在该表中列出。

空管单位地面数据链系统 机载设备 Avionics ACARS ATS ATC通信 ACARS ATS ? DCL/PDC ? OCL 航班信息 ? D-ATIS FANS 1/A ADS-C 不可用 监视 ? ADS-C(CADS) 监视 ? ADS-C ATC通信 FANS 1/A 不可用 监视 ADS-C(CADS) ? CPDLC 监视 ? ADS-C 不可用 不可用 不可用 ATC 通信 ? CPDLC应用于ACM,ACL和AMC数据链服务 不可用 不可用 不可用 不可用 ATSU Ground Data Link System CADS / AOC FANS 1/A ATN B1 FANS 1/A – ATN B1 37

空管单位地面数据链系统 机载设备 Avionics ACARS ATS ATSU Ground Data Link System CADS / AOC FANS 1/A ATN B1 FANS 1/A – ATN B1 ATC 通信 ? CPDLC应用不可用 于ACM,ACL和AMC数据链服务 ATC 通信 ? CPDLC应用ATN B1 不可用 不可用 不可用 于ACM,ACL和AMC数据链服务 ATC通信 FANS 1/A – ATN B1 不可用 监视 ? CPDLC ? ADS-C ? ADS-C(CADS) 监视 ATC 通信 ? CPDLC应用于ACM,ACL和AMC数据链服务 ATC 通信 ? CPDLC应用于ACM,ACL和AMC数据链服务 ATC 通信 ? CPDLC应用于ACM,ACL和AMC数据链服务 ATC通信 FANS 1/A+ 不可用 监视 ? CPDLC ? ADS-C ? ADS-C(CADS) 监视

3.典型数据链应用

(1) ADS-C – Automa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Contract 合同式自动相关监视

ADS-C自动将监视信息(位置等飞行数据)下发至管制单位的系统。

当完成初始登录/通知(initial logon/notification)后,将在飞机与地面站之间建立一个连接(link)。在不需要飞行机组介入的情况下,洋区管制单位/运行控制单位可与飞机设立“合同”(contract),接收飞机的身份、位置、高度、马赫数、垂直变化率、航迹、磁航向、地速、导航点、气象数据等信息。

根据机型不同,每架飞机最多同时可与地面单位建立五个独立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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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CP规范 3.1 RCP规范与命名

RCP规范用于表征完整通信操作的运行参数。可使用标识符(designator,如RCP 240或RCP400)简要表示RCP规范,并在标识符中明确相应RCP规范的超时时间(ET, Expiration Time)。空域规划方、飞机制造商、运营人可方便地使用相应的标识符。标识符中超时时间ET表示:当超过该时间时,通信发起方需要转换至备用程序。RCP规范适用于规定通信过程所必须的性能,并可以为实施飞行间隔提供支持。

3.2 RCP参数

(1)RCP操作时间(RCP Transaction Time)

是表示完成运行通信部分操作最大时间的RCP参数,其包含两个数值:

标称时间(TT, RCP nominal time),表示在95%的情况下,完成运行通信操作的时间最大值为该标称时间。

超时时间(ET, RCP expiration time),表示完成运行通信操作的时间最大值,否则通信发起方需要转换至备用程序。

(2)RCP连续性(RCP C, RCP Continuity)

当运行通信操作开始时服务可用,在指定RCP操作时间中,运行通信操作完成的最小比例。

(3)RCP可用性(RCP A, RCP Availability) 要求能够起始一个运行通信操作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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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CP完好性(RCP I, RCP Integrity) 要求一个运行通信操作能够无差错完成的概率。

尽管使用通信能力的“成功”定义RCP完好性,实际中使用每飞行小时出现差错的可能性描述RCP完好性。这与RNP/RNAV规范一致。

3.3 RCP配额(RCP Allocation)

指将RCP参数指定到通信系统每个环节上的分配值。如可将通信操作时间分配至机组、机载设备系统、通信网络、空管地面系统、管制员等组成环节,指定在通信操作中每个环节能够占用的最大时间、概率等RCP参数。

3.4实际通信性能(ACP, Actual Communication Performance) 实际通信性能表示通信系统包含人员环节和技术环节时的运行性能。人员环节表现通常与培训、程序、人机界面等因素有关。技术环节性能包含其中所使用的通信设备部件,及其协同工作以获得预期功能。

ACP的评估使用在RCP规范中规定的参数,包括指标配额及其它RCP规范中规定的运行标准。从运行角度看,要求飞机系统、通信网络、地面系统均需要达到合适的通信性能水平。

4.RSP规范 4.1 RSP概念

RSP是建立起的一整套总体性能要求,用以确保整体上通信操作与监视数据传送性能可达到特定的监视目的。例如,监视目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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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洋区实现侧向30海里/纵向30海里间隔标准。RSP是从运行角度定义的,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技术、机载设备或架构。

4.2 RSP规范与命名

可使用标识符(designator,如RSP 180)简要表示RSP规范,并在标识符中明确相应RSP规范的延误时间(OT, Overdue Time)。空域规划方、飞机制造商、运营人可方便地使用相应的标识符。标识符中延误时间OT表示:当传送的监视数据超过该时间时,即认为传输延误。RSP规范可用于在空域中实施特定的目标,如规定在实施特定间隔标准中监视程序所需要达到的性能。

RSP规范是为ATS条例和涉及到的地面设备、机载设备以及需要支持基于性能的监视运行制定的一整套要求与运行参数,其中包含了对监视性能的要求与指标分配方案。RSP规范包括监视数据传送时间(surveillance data delivery time)、连续性、可用性、完好性和安全性要求。

支持特定的ATM运行所需要的监视程序可制定专门的RSP规范来定义监视性能。RSP规范适用于空域、航路以及所要求的ATM运行中最严格的程序。

4.3 RSP参数

RSP参数包括位置报告精度、管制员收到位置报告时的延迟、监视数据的完好性、可用性与连续性。

(1)RSP监视数据传输时间(RSP Surveillance Data Transi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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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到监视数据的最大时间。超过此时间后管制员应切换至备用程序。

(2)RSP连续性

当监视数据传送开始时服务可用,在指定RSP监视数据传送时间中,监视数据完成传输的最小比例。

(3)RSP可用性

要求能够提供监视数据的概率。 (4)RSP完好性

要求监视数据传输够无差错完成的概率

4.4 RSP配额(RSP Allocation)

监视性能要求按照RSP配额分配给系统部件,作为所需监视技术性能(RSTP, Required Surveillance Technical Performance)。

4.5实际监视性能(ASP, Actual Surveillance Performance)

实际监视性能起始于包含飞机位置的监视数据产生时刻,直至空管单位收到监视数据时刻。实施RSP需对实际监视性能进行持续性监控。

5.典型RCP/RSP规范举例 5.1 RCP240规范(CPDLC)

RCP240规范(CPDLC)中,管制员从ATSU(管制单位)经由CSP(通信服务商)将数据链通信报文发送至飞机。

所需通信技术性能(RCTP, Required Communication Techn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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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ance)是通信从ATSU至驾驶舱再返回的总往返时间,其中不包括人员的反应与操作时间。

在99.9%的情况下,RCTP应不大于150s的超时时间(ET)要求,在95%的情况下,RCTP必须不大于120s的标称时间(TT)要求。

当报文送达至驾驶舱后,飞行机组应尽快回应(如,ROGER, WILCO, UNABLE, STANDBY),飞行机组的回应报文将回传至管制单位。

RCP240规范(CPDLC)要求示意如图4所示。

图4 RCP240规范(CPDLC)示意图

应用于CPDLC的RCP240规范操作时间与连续性配额分配见表1。其中包括的环节为从发送端(管制员)至回应端(飞行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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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p0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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