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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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

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7]177号)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建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2007年12月1日前按本办法调整到位,项目建议书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于2007年11月1日前按本办法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机构调整及设置有关资料在规定日期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办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

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为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机构,包括建设期间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管理机构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

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 铁道部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局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条件: (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

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2年以上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客运专线和投资大于50亿元(含)普通铁路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项目管理机构生产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3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3.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4.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经验,具有高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5.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置财务主管,财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过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均为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式职工。

(二)部门负责人

1.综合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及组织、人事、劳资等工作经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

2.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本部门主要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担任过相应的职务。

3.部门负责人均应为项目管理机构正式职工。

(三)项目管理机构业务人员

1.工程技术人员。路基、桥梁、隧道、电气化、信号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客运专线和投资20亿元以上普通铁路各主要专业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造价管理人员。具有工程经济、工程技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5年以上;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至少应有1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从事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工程经济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财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具有物资设备管理类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3年以上。

6.项目管理机构可配备少量的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的20%。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以及质量、安全、技术、财务、验工、计价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式职工。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聘用人员及费用列支

1.项目管理机构可在人员配置标准内聘用年龄不超过65岁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一般项目在人员配置标准内聘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的20%,聘用人员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3.未聘请咨询单位协助建设管理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经铁道部批准,可外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其数量一般控制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的35%之内。聘用人员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4.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外聘用司机、炊事员等后勤人员,聘用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但不准超过项目管理机构当年工资总额的15%。

5.因工作临时需要,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外临时聘用少量技术管理人员,聘用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但不准超过项目管理机构当年工资总额的5%。

6.项目管理机构不准从在本建设项目承担施工、设计任务的企业的现职或退休人员中聘用人员。

第十条 对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从路内外调入或以借调方式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号)执行;对国有控股客运专线公司、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从路内外调入人员,由企业与调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对国铁控股客运专线公司、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从路内外以借调方式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参照铁办[2004]108号执行,并依法与借调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双方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签订协议,明确返聘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中,国铁控股公司人员的工资管理,执行铁道部《关于国铁控股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铁劳卫函[2005]765号);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人员的工资管理,执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新线公司筹备组工资管理的通知》(铁劳卫函[2005]1027号);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和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合资公司人员的工资管理,执行铁路局有关规定;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可参照国铁控股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决策程序确定。国铁出资人代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工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自觉接受国铁出资人代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30天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40天内,铁路局或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应将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以及人员到位情况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40天内,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表》(附件),由铁路局或

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将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的,应按铁道部规定和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进行调整,调整到位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配置或影响建设工作的,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并配置人员的,建设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A级;影响建设工作的,不能评为A、B级。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新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程序任免;人员调整20天内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定员范围内调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确保专业配置和人员数量满足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新配备的人员必须达到任职条件。项目管理机构每年将人员调整情况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后参与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管理机构按铁道部规定申报,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列支,待开工后转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加强项目管理,按铁道部下发的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指南,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人员参加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的岗位培训,努力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管理机构名称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oz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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