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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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和执行文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8月29日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为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 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 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第四条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

第五条 人民警察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嫌违反纪律的行为写出检查,或者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可视情安排适当的与其原任职务无关的工作。

人民警察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居住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向对其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督察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

第六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一)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三)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四)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六)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第七条 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

第八条 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人民警察,应当收回其枪支、警械和执行职务的有关证件。

第九条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经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审核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必要时,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提出意见,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对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在十二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第十条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由批准的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组织实施。

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期限届满,由负责实施的督察机构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通知被执行的人民警察,该措施即被解除。

在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期间,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人民警察表现良好,确无继续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必要的,经负责实施的督察机构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一条 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禁闭室。禁闭室内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学习条件,并符合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十二条 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准其携带生活用品和学习材料。生病时,家属可以探望,并准其就医。

第十三条 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由其所在单位派专人负责看护,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 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必须服从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人民警察,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查清其问题,并根据其所犯错误事实、性质、 情节和其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期间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后,由督察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填写《复核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复核决定禁闭审批表》,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对于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决定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已被执行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为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人民警察恢复名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入党(团) 参加工 年月 时 间 作时间 文化 职 务 参加公安 程度 警 衔 工作时间 停 止 执 行 职 务 的 主 要 事

实 承 领 办 导 部 审 门 批

意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意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上级公

安机关 单位盖章

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复核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入党(团) 参加工 年月 时 间 作时间 文化 职 务 参加公安 程度 警 衔 工作时间 单位 停 止 执 行 职 务 的 主 要 事 实

承 领 办 导 部 审 门 批

意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意 见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上级公

安机关 单位盖章

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解除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

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入党(团) 参加工 年月 时 间 作时间 文化 职 务 参加公安 程度 警 衔 工作时间 单位

停止执行职务期间表现 承 领 办 导 部 审 门 批

意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意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上级公

安机关 单位盖章

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 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

(存根) 督停[ ] 号 :

违反 因你违反 规定,

规定,决定 依据公安《公安机关实施停止

对你停止执行职务 天,(从 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决定对你停止执行职务 天。 止)。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签发人: 日止)

签发时间:(单位盖章)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发时间:年 月 日 本人签字(盖章):

附表五 决定禁闭审批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单位 决 定 禁

性别 民族

入党(团) 参加工 时 间 作时间 职 务 参加公安 警 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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