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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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社区矫正办〔2011〕3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附件:1.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

2.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 3.个人保证书 4.监督人担保书

5.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

6.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确保刑罚顺利执行,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欲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适用异地委托管理。

异地就业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从事贸易、投资或劳务活动等。

异地就学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接受学习、培训等。

异地就医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医院接受治疗等。

异地投亲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投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

第五条 在所居住乡镇(街道)被列为严管对象的,不适用本办法;对于累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罪犯、涉及枪支、爆炸物品故意犯罪的罪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经严格审查,未达到宽管对象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于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办理手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由本人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 (2)个人保证书; (3)监督人担保书;

(4)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司法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初审;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由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分别签署意见后,连同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批准。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并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同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收到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的《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后,经审核,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在五天之内将《社区服

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在五天之内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退回申请材料和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接到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后,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具《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应在五天之内到受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到。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由司法所转递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到受托地司法所报到后,受托地司法所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复印件报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获准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在五天之内到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到的,由委托地司法所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查找未果的,公安

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上网追逃、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在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由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到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到后,社区服刑人员由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原件由委托地司法所保管,并列入委托地司法所在册统计范围,受托地司法所不做重复统计。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间,社区服刑人发生脱管、下落不明的,由受托地司法所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应予配合查找。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受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通报。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受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通报,共同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期限结束前十日,受托地司法所应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委托管理期间的档案及综合鉴定材料寄送给委托地司法所。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回到委托地司法所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地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之前,要对其进行个别教育,明确要求其必须遵守受托地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与受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每月要定期询问和通报委托管理对象表现情况,做好记录工作,落实两头包、双列管措施,定期进行信息共享、情况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四章 奖惩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委托管理期间,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由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意见,并依照受托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根据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评议结果和提请的建议,依法运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期间,由受托地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罪 名 刑 期 异地托管时间 居住地 详 细 地 址 受托地 详 细 地 址 居住地司法所 受托地司法所 申请 异地 委托 管理 事由 县(市、区) 司法所 性别 民族 矫正类型 矫 正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出生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县(市、区) 司法所 申请 异地 委托 管理 事由 居住地司法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居住地 公安 (边防) (公章) 派出所年 月 日 意见 居住地 县(市、 区)社区矫正办意见 备注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居住地社区矫正办、公安(边防)派出所、司法所和申请人各一份。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本人保证书

本人因 (事由),申请到异地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以下四点:

1、按时到受托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服从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监督人担保书

本人愿意担任社区服刑人员 的监督人,在其异地社区矫正期间,保证做到以下三点:

1、督促该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主动接受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2、保持与该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掌握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居住地司法所反馈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反映。

监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 )字第( )号

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有社区服刑人员 ,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因 (事由),需要临时居住于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根据《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为其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拟委托贵单位实施社区矫正。

妥否,请函复。

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

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字第( )号)收 悉。经审核,认为该社区服刑人员 (符合、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决定 (接收、不接收)该社区服刑人员。

特此告知。

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

( )字第( )号

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研究,同意社区服刑人员 到 市 县(市、区) (街道)临时居住,并于 年 月 日前报到。请贵单位根据《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

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 )字第( )号)已收悉。社区服刑人员 已于 年 月 日报到。

特此告知。

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ow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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