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
更新时间:2024-02-20 11:55: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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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业部新兽药注册办事指南
新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
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中间试制生产单位《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属于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灭活疫苗和诊断制品除外),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5.连续三批样品及其批生产检验记录、检验报
告单
6.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
7.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公告第442
号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8.注册资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复印装订成册,加盖所有注册申请单位公章(与注册申请表申报单位一致)。申报资料内容齐全,应有目录、连续页码,所有委托试验提供试验报告原件,并附试验结果原始图谱和照片等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
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评
审中心形式审查意见办理材料受理。
2.缴纳审批费。受理申请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申请人凭《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向农业部财务司缴纳审批费。
3.技术评审。申请人缴费后,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4.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评审意见提交复核检验用样品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5.现场核查。必要时,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6.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
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复核检验的,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第一、二类新兽药:12000元/品种;第三类新兽
药:8000元/品种;第四、五类新兽药:4500元/品种(注:兽药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个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
收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及《关于发布农业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
价费字452号)
兽药注册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表 说 明
1.申请分类:境内企业申请新兽药注册填写境内生产兽药申请;属进口兽药或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生产的,选填进口兽药申请。
2.注册分类: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的注册分类填写,未列入上述附件的注册事项,选“其他”,并应当简要填写注册事项。
3.兽药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兽药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兽药制剂自拟兽药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兽药名称核查工作。
4.英文名/拉丁名: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兽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
5.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
6.化学名: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
7.其他名称:系指曾经作为兽药通用名称使用,但经国家规范的兽药通用名称取代者。
8.商品名称:新兽药注册无商品名称,进口兽药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
9.兽药名称来源:来源于中国兽药典、部颁标准的,选填兽药国家标准;来源于国家药典委员会的,选填国家药典会;来源于文献的,选填文献;属申请人按有关命名原则自行命名的,选填自拟。
10.非制剂: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指中药或者天然药物的有效成份。不属所列类型,选“其他”,并应简要填写所属类型。
11.制剂:在“剂型”后填写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兽药典》,选《中国兽药典》剂型;属《中国兽药典》现行版未收载的剂型,选新剂型,进口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
规格:填写本制剂的规格,使用公制单位符号。每一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规格。
12.包装规格:指一个最小销售单元里包装的完整制剂的个数,如×片/瓶,×支/盒。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
13.有效期:本品种的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
篇二:农业部关于全国兽药抽查报告,偶见的问题之一是:某兽药企业某产品不符合兽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新兽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4号
《兽药注册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
行。 部长杜青
林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兽药注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兽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兽药注册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评审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注册的复核检验工作。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四条 新兽药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临床试验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 联合研制的新兽药,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申请注册或联合申请注册,但不得重复申请注册;
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兽药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新兽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新兽药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保证书,承诺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并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保证自行取得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申报资料含有境外兽药试验研究资料的,应当附具境外研究机构提供的资料项目、页码情况说明和该机构经公证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一)农业部已公告在监测期,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
(二)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注册申请资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申请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必要时,应对有关种毒进行检验。
第九条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送农业部。
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有关数据;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书和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同时报农业部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
初次样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再送样复核检验一次。
第十一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新兽药的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新兽药注册审批期间,新兽药的技术要求由于相同品种在境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的,按原技术要求审批。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兽药,应当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填写《兽药注册申请表》,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兽药制剂进口注册,必须提供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尚未取得农业部批准的,须同时申请原料药注册,并应当报送有关的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研究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进口兽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以受理的,农业部将进口兽药注册申请资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一)农业部已公告在监测期,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
(二)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
(三)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以及国内未发生疫病的活疫苗;
(四)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五)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六)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进口兽药注册的评审和检验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进口注册的兽用化学药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机构进行相关临床试验和残留检测方法验证;必要时,农业部可以要求进行残留消除试验,以确定休药期。
申请进口注册的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农业部可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机构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发给《兽药注册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在批准进口兽药注册的同时,发布经核准的进口兽药标准和产品标签、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对申请进口注册的兽药进行风险分析,经风险分析存在安全风险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兽药变更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兽药拟改变原批准事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兽药变更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当填写《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涉及兽药产品权属变化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进口兽药的变更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决定受理的不需进行技术审评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变更注册。
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农业部将受理的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第二十五条 兽药变更注册申请的评审、检验的程序、时限和要求适用本办法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的规定。
申请修改兽药标准变更注册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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