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简介

更新时间:2023-11-27 07: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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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简介

一、 美国337案件调查程序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害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害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它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止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1、起诉与立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ITC 在30日内决定是否开展正式的337调查。在这段期间内,ITC需确定申请是否“充分”,如果ITC决定开展调查,其将会根据210.12 (b)颁布调查公告正式启动调查,其中会定义调查范围,并确定事由和涉案的当事方(包括应诉人)。在调查启动后,案件会转移到指定的行政法官处(“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由其负责决定调查和审判进度,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监督调查。

2、被诉人答复

被诉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之内需要针对申请书和调查公告提交书面答复,外国被诉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可以宽限10天。如果申请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性排除令,那么被诉人还必须在送达通知日起的10天(普通)或者20天(较为复杂)提交针对临时性排除令的答辩。被诉方无故不答复起诉书或者调查通知将会导致缺席判决,行政法官将会按照起诉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对于缺席的被诉人,ITC也有权发出排除令或者停止令。

3、证据开示期间

此后,相关各方可以开始搜集证据。由于337调查的环节非常紧凑,进程很快,搜集证据的期间大约只有5个月的时间。证据开示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口头或者

书面的作证;书面质询;制作证据文件及证物;提出证据采用申请。外国被诉方很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在国家之间传送大量的文件甚至调动证人,并与美国的代理律师频繁联络以保证所有信息和材料按时准确的到达委员会。行政法官会控制整个证据发现的过程,就获得证据的要求或者程序上的动议进行裁决。

4、行政法官主持的听证会及初裁

搜集证据期间过后大约一个月,行政法规会主持召开类似法院庭审式的听证会,利益各方均可以参加。337调查中可能会举行大量的听证,每个听证会短则一天,长则数周。

行政法官根据各方的证据搜集情况和听证会,在目标日期前的3个月(如果调查超过15个月的,则在此前的4个月)做出初裁,并将该裁决连同相关建议递交给ITC。

5、ITC复审及最终裁决

行政法官发布初裁后,ITC将进行审查,申请人或应诉人均可要求ITC复审初裁,ITC亦可自行审查该初裁。如果ITC决定复审部分初裁或全部初裁,通常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附加说明,但不会要求提交新的证据或进行进一步听证。如果ITC批准复审或将案件退回到行政法官处,那么它将会在调查确定的时间期限内重新进行调查。如果ITC批准复审,则初裁将成为ITC的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ITC可以采取的救济形式包括: a. 排除令(an exclusion order)

排除令只适用于排除令发出之后的进口,不适用于之前已经进口的货物。排除令颁布之后仍尝试进口的货物将被委员会没收。排除令分两种,一种是有限排除令(a limited exclusion order),即禁止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被诉厂商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禁止美国企业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类产品;一种是普遍排除令(a 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所有同类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及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b. 临时排除令(a 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

委员会在调查开始的90天内(复杂案件可以延长60天),如果决定已经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可以发布临时排除令。委员会要求证明有违反存在的标准很高,因此这种临时排除令并不多见。委员会也要求申请临时排除令的一方提供担保,以阻止无谓的申请。 c. 停止令(a cease and desist order)

停止令可以与排除令同时或者单独使用。停止令可以要求特定的不公平行为立刻进行更正,并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适用于委员会裁决之前的进口行为。委员会已经做出过的停止令包括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停止特定的市场行为、停止特定不当竞争的行为。

如果被诉方不遵守停止令,委员会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得到民事惩罚。罚金最高可以是以违反行为发生的每天10万美元或者进口商品国内价值的两倍取其高者。委员会迄今为止只有在少数案件中使用了这一权力。但是委员会也有直接行使金钱制裁、直接发出违反即会导致罚款的停止令的权利。 d. 同意和解令(a consent order)

委员会就双方在调查中和解的情形可以发出同意和解令。委员会有权对违反和解令的一方施以民事罚款。

在发布排除令或停止令前,ITC会考虑“公共利益”问题。公共利益是337条款下的具体要求,即ITC要在每个案件中确定所申请的救济不会对美国的“公共健康和福利”产生不利影响。通常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被认定,公共利益因素不会成为批准排除令或停止令的障碍。 6、总统审查及上诉

最终的裁决将被提交总统进行公共利益政策审查,总统有60天的时间考虑是否否决ITC的裁决。按照之前的情况,总统很少推翻ITC的裁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服ITC的裁决,可以在裁决生效60天内向联邦上诉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审查。

7、全程时间表

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官会在调查启动之日起大约5至6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7-9个月内完成听证工作,并在9-11个月内发布初裁。在一般案件中, ITC会在调查开始之日起11-15个月内发布最终的裁决,最长可延期到调查开始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最终的裁决。

8、另一种情形:和解的程序

约50%的美国337调查案件是私下和解结案的。在337调查进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委员会在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许可协议、仲裁协议、或者取得的同意和解令的基础上终止337调查程序。调查进行过程中的和解大体上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各方私下达成传统的和解协议;第二种是各方达成许可协议,使被诉方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第三种是各方同意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同意和解令,监督双方履行和解条款的情况,并对违反的情形做出制裁。在提交ITC要求的与和解有关的所有文件之后,行政法官会对和解的条款是否违背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在337调查程序开始之前,起诉书提交至ITC的这段时间,各方也可以达成和解,ITC允许起诉方申请撤回起诉;在337调查终止、救济措施已经生效之后各方仍可以达成和解,并向ITC申请变更或者撤回救济。

二、 应诉策略 1、决定是否应诉

由于337调查程序时间的紧凑性,应在正式立案之前就确定是否应诉以及应诉方针,以便于能抓紧时间准备材料充分应诉。公司决定是否应诉,单独应诉或联合应诉取决于以下因素:

(1)目前公司对美市场出口额;

(2)今后公司继续向美国市场出口的增长可能性,美国市场对公司的重要性; (3)根据公司的律师费预算,估算应诉成本;

(4)公司可以考虑是单独应诉,还是联合应诉; (5)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考虑单独和解的可能性; (6)根据情况,考虑集体和解。 2、选择缺席判决

除了消极不应诉的情况,被诉企业也可以主动选择缺席,主要的考虑是:可以放弃现存的产品集中精力去发展其回避设计,并且节省在337调查中辩护需要的费用;如果其他的被诉企业选择反击,缺席的被诉人在调查程序进行的这15到18个月里在理论上仍然可以继续将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直到可能的排除令的发出。但是继续出口被诉产品的行为也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比如在接下来的联邦法院民事诉讼中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3、选择积极应诉,并结合和解

如果综合上述考虑企业选择应诉,那么在应诉的第一个阶段即提出应诉答辩之时,需要了解三方面情况:第一,起诉方的专利权本身是否有瑕疵或无效;第二,被诉企业的产品是否有侵权,否则可以主张开发出的产品不是对起诉方公司专利的拷贝,而是自行研发的结晶,其中包含了自主知识产权;第三,是否存在相应的美国国内产业。这三方面的主张既可以作为应诉抗辩的依据,也可以在后来的证据搜集以及听证中应用,并作为和解的砝码。 (1)提出专利无效抗辩

涉案的专利为美国已经授权专利。在确认应诉企业的产品及相关技术后,还需要对上述专利进行比较性研究、以及对现有技术的搜寻,以便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做出是否侵权的初步判断。如果初步判断的确构成侵权,应立即提出涉案的专利无效抗辩程序。

具体步骤包括:

a. 判断上述专利权是否稳定、是否过期,这需要经过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检索审查,确定此专利文献中未发现违反美国专利法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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