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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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

(城乡规划)

陕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

说 明

为促进陕西省建设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中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结合陕西省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编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等行业行政执法文本,共分四册印发,本册为城乡规划部分。望大家在使用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

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六)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庄和集镇工程)》

(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初审)

(八)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及续期注册(初

审)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一)行政处罚项目

(二)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和程序

(三)行政处罚责任

三、行政确认事项

(一)行政确认项目

(二)行政确认工作规范和程序

(三)行政确认责任

四、行政强制事项

(一)行政强制

(二)行政强制工作规范和程序

(三)行政强制责任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监督

一、内部监督

二、外部监督

三、司法监督

第五部分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评内容

二、考评方式

三、考评结果运用

第六部分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公共法

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许可事项(9项)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规定: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发放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立项批复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审批程序。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

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8)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9)经批准的各类法定规划。

2、工作规范和程序

(1)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②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③现势地形图;

④其它必要文件资料;

⑤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以上时间扣除听证时间)。

(3)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

①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②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含管线)。 ③职能处室初审

全面审查多项规划要求,复核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图纸。查核建设

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核查建设项目选址附近有无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蓝线、河港岸线、高压输电线走廊、绿地控制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机场、收发电讯地区净空要求、水源保护区、文物或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地下管线等规划控制要求,如有,应在红线图上正确划出控制线。

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

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④集体会审

由分管厅(局)长组织职能处室及相关人员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⑤上报审批

申请人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职能处室核查并报请分管厅(局)审核、厅(局)审定。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⑥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⑦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则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在红线图上按审核结论划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

址地址、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

⑧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后公示。

⑨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

3、行政许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体工作人员有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现场调研时,对应该核查的情况未核查清楚或核查结果不符合事实的;

(5)对该实质审查的申报资料未实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到位的;

(6)未经集体会审而擅自审定的;

(7)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8)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经公示的项目未经公示的;

(9)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未告知,或是虽告知听证权利但未依法组织听证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1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其他过错行为。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臵、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计划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臵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3)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

地使用权属证明。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他法定文件,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7)《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8)《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9)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0)经批准的各类法定规划。

2、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和程序

(1)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②现势地形图;

③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或国有土地划拨文件;

⑤经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⑥其他必要文件资料等。

(2)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3)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

①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②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确定建设用地位臵和界限,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③职能处室初审

具体工作人员审核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

④集体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处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⑤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处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⑥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⑦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⑧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⑨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3、行政许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体工作人员有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现场调研时,对应该核查的情况未核查清楚或核查结果不符合事实的;

(5)对该实质审查的申报资料未实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到位的;

(6)未经集体会审而擅自审定的;

(7)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8)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经公示的项目未经公示的;

(9)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未告知,或者虽告知听证权利但未依法组织听证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1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其他过错行为。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

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计划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设计施工图的依据;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主干道临街重要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开工。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开发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他法定文件,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

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8)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9)经批准的各类法定规划。

2、工作规范和程序

(1)申报材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土地权属证明;

④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⑥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

⑦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2)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以上时限中扣除听证时间)。

(3)工作流程及岗位要求

①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②现场调研

职能处室人员负责现场调研,调研重点:

a.地形图是否现实。

b.项目所处的区位及周边现状环境,考虑规划建设对周边建筑、用地性质、环境等将产生的影响等。

c.建设有地的情况:场地标高、现状。

d.现状拆迁情况。

根据调研情况,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③建筑施工图规划审查(同时征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具体工作人员对照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筑施工图,审查退让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日照间距和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设施、停车位、绿化率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④职能处室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处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⑤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对建筑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处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⑥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⑦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进行地形图定位作业,进行施工现场预放线作业并实地核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⑧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公示时间到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截止。

⑨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后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实施动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责令停工待处。同时,将批后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⑩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3、行政许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体工作人员有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现场调研时,对应该核查的情况未核查清楚或者核查结果不符合事实的;

(5)对该实质审查的申报资料未实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到位的;

(6)未经集体会审而擅自审定的;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8)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经公示的项目未经公示的;

(9)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未告知,或是虽告知听证权利但未依法组织听证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1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其他过错行为;

(1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监督不力,未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

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设,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限期拆除。临时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5)《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经批准的各类法定规划。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oc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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