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4-04-20 00: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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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排水及雨污水分流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环境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和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进行建设。在市政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既有小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该项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督导实施。

二、新建项目的雨污分流排水设施由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已经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既有小区和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改造由原开发企业和各单位自行负责。既有小区由区房管服务中心牵头,结合区住建局督导实施;企事业单位由区住建局负责督导实施。

三、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不符合雨污分流设计要求或者相关技术标准的,区发改、环保、水务、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不予审批或者备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雨污分流专项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满足雨污分流排水

设施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工程的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并将含有雨污分流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

该项工作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

五、实施雨污分流的住宅小区和单位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的规定设置,设立明显标志。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建立环保部门定期监测制度。该项工作由区规划、住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六、凡是不按规定实行雨污分流、超标排放污水、私自乱接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区住建部门将联合环保、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七、区辖区内所有以水为介质的取暖或制冷的取水井,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严格落实回灌措施,安装计量装置。对未能落实回灌措施和未安装计量装置的,区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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