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拖延认领被拐儿童,等于“二次贩卖”!

更新时间:2023-04-29 17:4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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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交通肇事,替人“顶包”千万要不得

核心:元旦假期,家住江宁的小张与朋友一起在KTV聚餐,酒后的小张没有找代驾,而是坚持要自己开车回家,沿江宁金箔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上了正在路边作业的工人王某。事故发生后,小张立即下车查看,发现王某已躺在地上起不来了,自己的车子也损坏了。小张知道自己是酒驾肯定逃不了追责,立马跑到路边打电话给没喝酒的好友李某:“我喝酒出了交通事故,你快来帮我顶包。”

结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找人“顶包”不仅严重干扰警方执法,还会增加民警的办案难度。依照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问:在出现“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驾驶员会先选择驾车逃逸,再请他人来处理事故。请问苑律师,“顶包”将构成哪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问:近来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现象频频发生。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替人顶罪,对于这中没有肇事而替人顶罪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对于这种义气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情节的严重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找人“顶包”不仅严重干扰警方执法,还会增加民警的办案难度。多数顶罪者对事件严重性认识不足。

问:“顶包”者既不是肇事者,也没有做出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替他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顶包者”违反了怎样的法律规定?

依照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肇事者与顶替者预谋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口供,甚至作伪证,也会因此触犯刑法关于妨碍作证罪的相关规定。

问: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一些人害怕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驾车肇事逃逸甚至找人“顶包”,其结果反而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对找人“顶包”的有怎样的处罚规定呢?

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问:请问苑律师,交通事故后找人顶罪算肇事逃逸吗?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

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本案中,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王某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要求高某替自己承担责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使高某冒名顶替自己的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问:“单就交通事故而言,‘顶包’的危害是很大的。交通事故中,替人顶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问:对于今天的话题,苑律师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找人“顶包”不仅严重干扰警方执法,还会增加民警的办案难度。依照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肇事者与顶替者预谋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口供,甚至作伪证,也会因此触犯刑法关于妨碍作证罪的相关规定。因此,“顶包”这个烫手山芋千万接不得。

题目:要债拘禁债主,违法却不自知!

核心:14天,300多个小时,因债务纠纷,淮安盱眙男子汪明(化名)被人强行带至苏州、无锡等地进行非法拘禁:吃烟灰、吹空调冷风、下跪、连续起蹲、用烧红的铁丝戳鼻孔与烫

下身、光着身子跳舞唱歌,在这300多个小时里,汪明到底经历了啥?难道他没有想过逃跑或报警吗?11日,淮安市盱眙法院向扬子晚报独家披露了这起非法拘禁案,去年12月26日,9名湖北籍犯罪嫌疑人均因非法拘禁罪获刑。

结语:维权到法院,执行有力度。现在很多债主认为到法院要不到钱,他们不愿走法律的程序,因为执行不到钱。目前最高院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出台相关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作为债权人,要相信法律完全可以给他维权,不应该做与法律相违背的事。

问:新春佳节将至,按照风俗,又到了讨债追薪的高峰期。也就出现很多暴力讨债事件。上述案件中的9名嫌疑人已拘禁的方式讨债而获刑。首先请苑律师给我们讲一下,什么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问: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案件中几名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是案件中,嫌疑人采用让受害人吃烟灰、吹空调冷风、下跪、连续起蹲、用烧红的铁丝戳鼻孔与烫下身、光着身子跳舞唱歌的方式还钱,显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

问:我们知道,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二)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

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问:对构成非法拘禁的,《刑法》上有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问:近年来因索债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呈多发态势。苑律师认为,其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引发非法拘禁他人讨债的原因,首先是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些非法拘禁案中的从犯也认为,帮助他人讨回债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许多涉案人员认为,且主观上认为过错在于债务人,在多次索债未果时,不诉诸法律,而采取暴力、拘禁他人等非法手段,逼他人还钱。

其次是公力救济乏力。从现行法律看,对“老赖”缺乏有力的调整手段,对合法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致使“老赖”有恃无恐,债权人用非法拘禁方式讨债成为无奈的选择。

再者,民间借贷混乱,不受法律保护之债务盛行。当前,社会上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所谓“担保”、“理财”、“融资”等公司,他们一方面变相吸收存款,一方面为获取高额利息盲目提供借款,而超过一定数额的高利贷债权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当借款无法

收回时便采取非法拘禁方式。

问:如何避免非法索债维权现象的发生?苑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非法拘禁索债不是讨债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应走正当途径。如何有效避免非法拘禁索债事件的发生,检察官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通过各种形式,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更重要的是违法犯罪会给其本人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健全完善“公力救济”。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力救济”中发挥主导作用,提高办案效率,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加大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让公民权益能以最快的速度得到保障,切实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治理民间借贷乱象。政府管理部门补齐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的管理短板,净化民间融资市场,从源头上遏制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发生。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等制度,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及经济成本,以遏制、惩罚违反信用的各种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问:随着春节临近,各类经济纠纷也随之发生。如何合理合法讨债,维护自身的权益?

1、维权到法院,执行有力度。现在很多债主认为到法院要不到钱,他们不愿走法律的程序,因为执行不到钱。目前最高院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出台相关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作为债权人,要相信法律完全可以给他维权,不应该做与法律相违背的事。

2、案件中,9名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单薄,在扣押逼债时,对欠债人有侮辱殴打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违法却不自知。告诫外出打工的人,学习一点必要的法律知识,别做违法的事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mu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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