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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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萧山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称本区)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地一证、风险管控、分类许可、系统管理”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审批分局和各基层所(分局)按照授权,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许可单位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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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相符。

第二章 许可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在本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六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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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许可单位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 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餐饮单位申请制售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且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门店最终成品性质来划分食品经营项目。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第八条 许可单位对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审核分离”制,即窗口工作人员经形式审查受理后,由核查人员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再由业务负责人审核及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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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向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经营场所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 (七)操作流程图;

(八)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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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许可单位应终止办理。

第十三条 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四条 许可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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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业主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三十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签章的方式直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发放一正一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经审核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四十条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证书打印时在签发人后加注“(X年X月X日补发,原证作废)”字样。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基层所(分局)。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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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包括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资料。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由许可单位参照企业注册登记建档的模式建立。

第四十五条 许可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管人员,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材料。借阅、抄录、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流 程(试行)

2.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材料 审查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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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销售)许 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

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餐饮服 务)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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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审批流程(试行)

申请人到办事 窗口申请 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要求并提供申请账户 食品经营者 进行网上申报 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发放一次性 《补正通知》 受 理 形式审查(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签收(签收之前,申请人可以修改删除,签收之后,只能撤回)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 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现场核查事项 由辖区所(分局)负责现场 检查。业务负责人指定检查组长及组员 现场核查 辖区所(分局)核查人员接到任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录入审批系统 无需现场核查事项 整改后核查 不合格 现场整改 整改后核查 合格 现场核 查合格 现场核查不合格 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中心、辖区所(分局)业务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或授权审批) 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窗口人员打证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14 附件2: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材料审查指导意见(试行)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其它申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建筑工地申请工地食堂的除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6、经营场所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原件1份)(大型商场超市、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类食堂原则上使用电脑制图)。

食品制售:标出整体布局及各个分区,如粗加工间、洗消间、厨房间、仓库等,并画出灶台、油烟机、操作台、水池、冰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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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消毒柜、保洁柜等设施设备,标明总面积及各分区的长、宽,必须与现场一致;

食品销售:合理布局,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熟食品、水产品和食品储存场所进行明确分区;经营特殊食品的应在平面布局图上明确标注 。

7、操作流程图(原件1份):在设备设施布局图基础上用箭头表示操作流程,也可用文字等方式表述。

8、食品经营企业、单位食堂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

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自制饮料、自制糕点、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的公示制度。

9、在经营场所外设臵仓库的,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明确标注食品贮存场所地址、建筑类型、面积。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及责任书(原件1份)。

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具体放臵地点,经营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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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原件1份)。

12、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13、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网络订餐的,应提交执行《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除前2项外,还应按变更事项提交相关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情况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情况证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地址变更(实际经营场所不变的适用变更程序,实际经营场所改变的重新申请):①住所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情况证明、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②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情况证明、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核准有关门牌号变更文件;③外设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租赁食品贮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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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及责任书(原件1份)。

(4)变更经营项目: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变更情况证明,涉及食品经营范围增加的应提交新的设施设备布局图、加工流程图。

4、上述变更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改变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规章制度。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原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布局流程、设施设备等内容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4、原食品经营许可内容有变化的,提交材料参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要求。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需完整,单独剪下的遗失声明无效。

4、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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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

5、实施注销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撤回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撤回申请书(原件1份)。 2、实施撤回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换证后申请项目不一致的,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

4、现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布局流程、设施设备等与原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载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如有变化,需提供变化部分的材料(具体参照新办及变更材料要求)。 八、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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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项目,均需申请人提供保证材料真实、合法的保证申明。申请材料为原件的,应在材料上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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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销

售)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食品经营(销售)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行为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申请,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其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食品经营(销售)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销售)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 其他类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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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从事食品经营(销售)的场所,包括门店、仓库等场所。

第七条 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核查分工与对象

第八条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及其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核查一般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负责实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其承办的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后,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从事食品批发的除外),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十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食品销售许可申请后,应指派2名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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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终止现场核查程序,并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必要时可以拍摄并保存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须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在《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要求的,签署合格意见并交回许可审核机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待申请人整改完毕后再次核查,核查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并交回许可审核机关,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交回许可审查机关。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及时将核查结果上报并录入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经营场所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核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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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食品经营(销售)许可单位的地址及业态、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布局设臵、散装食品、特殊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互联网食品销售、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臵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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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第十七至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臵,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二十六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臵,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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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标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臵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臵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核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贮存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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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熟食销售须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专用工用具及容器,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应当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核查要求

第三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臵标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

第四节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核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臵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臵自动售货设备应当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第五节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核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应符合第四章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

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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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处臵记录、贮存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销毁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申请时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明确标注仓储场所地址、建筑类型、面积,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配备安全、无害的运输、装卸设备,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经营者的食品存放区域要设臵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第三十五条 食品货架(柜)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恒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贮存要求配备。恒温场所要配备温湿度计,冷藏、冷冻设备(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三十六条 冷库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并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臵,并有明显的标识。冷库的设计与布局还应当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其它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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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大型商场超市在2000 m2以上(不含2000 m2)、中型商场超市在200~2000 m2(不含200 m2,含2000 m2)、便利店在200 m2以下(有统一连锁品牌)。

(五)食品批发经营者,指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食品,以及从事进出口食品贸易和食品贸易经纪与代理活动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批发经营应有食品贮存场所。

(六)食杂店,指采取柜台式或自选式方式销售食品,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经营面积小于200 m2。

(七)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指不通过实体门店销售,通过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以零售为主且有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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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食品销售

名 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大型 □中型 □便利店) □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 □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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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商场超市

项 目 现场检查内容 是否 关键项 检查结果 1、地址及业态 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申报地址相一致,主体业态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2、人员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管理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符合 □不符合 3、制度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不适用(合理缺项) 基建立 处置方案等。 本□符合 □不符合 要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 □不适用(合理缺项) 求 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符合 □不符合 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不适用(合理缺项) 4、布局食品销售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符合 □不符合 设置 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 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不适用(合理缺项) 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符合 □不符合 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 □不适用(合理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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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现场检查内容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是否 关键项 检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 开,防止交叉污染。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 □符合 □不符合 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不适用(合理缺项)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临保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设备* □符合 □不符合 设施,设备设施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不适用(合理缺项)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5、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散装食品贮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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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现场检查内容 散装熟食销售须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是否 关键项 检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 □不适用(合理缺项) 散装熟食制品销售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 □符合 □不符合 产许可证》复印件 □不适用(合理缺项)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 □符合 □不符合 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不适用(合理缺项) 6、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符合 □不符合 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 □不适用(合理缺项) 置标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符合 □不符合 7、自动售货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不适用(合理缺项) 设备销售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有实体门店经营的,应提供具有可现场登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符合 □不符合 8、互联网食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 □不适用(合理缺项) 品销售 设施设备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通用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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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现场检查内容 应建立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贮存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销毁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申请时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经营者的食品存放区域要设置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食品货架(柜)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恒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贮存要求配备。恒温场所要配备温湿度计,冷藏、冷冻设备(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冷库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冷库的设计与布局还应当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其它要求。 地址: 产权性质:□自有 □租赁 是否 关键项 / / / / * / 检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9、食品销售贮存场所 建筑类型:□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钢结构 □钢筋仓库类型:□常温仓库 □冷藏 混凝土结构 □其他( ) 仓库 □冷冻仓库 仓库负责人: 仓库面积: 仓库从业人员数量: 手机号码: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项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熟食制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目 □;特殊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互联网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 注:1. 本表核查项目共32项,其中关键项9项,一般项23项, *表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3.本表核查内容中1-12项为通用要求,申请所有类别的经营项目均应符合通用要求;4.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合理缺项除外),一般项“符合”的比例应超过总数(合理缺项除外)的75%以上;5.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现场核查标准。

贮存场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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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汇总表

关键项 一般项 不符合项目(项) 不符合项占应符合项比例% 核查意见:符合□ 不符合□ 核查人员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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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餐

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其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现场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现场核查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进行分类核查。

第五条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现场核查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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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熟食卤味的现场制售按冷食类食品制售进行现场核查。 具有生、冷、热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门店最终成品性质来划分食品经营项目。

第二章 现场核查程序

第七条 现场核查一般由申请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基层所(分局)负责实施,基层所(分局)指派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九条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核查时拍摄并保存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要求的,核查人员签署合格意见后将现场许可核查资料交回基层所(分局),并及时将核查结果上报并录入《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核查人员应作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要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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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整改,并及时将核查信息录入《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待申请人整改完毕后提出申请后按现场核查程序再次核查,核查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并交回基层所(分局)并及时将信息录入《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要求,基层所(分局)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终止现场核查程序,并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报基层所(分局)。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经营场所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许可核查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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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

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自制饮料、自制糕点、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的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臵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八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章 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核查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现场条件应当符合第三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的,现场条件除符合第三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至四节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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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现场条件除符合第三章和本章第一至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二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二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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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方法标识。制作食用冰的,用水应经过净化设施处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二十六条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分开清洗。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烹调场所应当配臵排风和调温装臵,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专用、结构密闭、易于清洁,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八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采用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第二十九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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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臵厕所的,应当采用水冲式,并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消毒、干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

第三十二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温度监测装臵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大型以上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臵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内(含预进间或入口处)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设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干手设施。

(四)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由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门店,如制售仅需简单处理加工的(如再加热、拆封、摆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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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调味等),基层所(分局)可以参照本章要求,适当减少相应流程的许可核查条件。

第三十五条 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按附件3-2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六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透明玻璃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食品处理区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重点环节展示给消费者。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菜瓜果的,可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符合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设施设备应选用易拆卸、易清洗、易消毒的产品。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应具有合理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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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应建立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发酵酒许可标准参照相关酒类生产许可标准。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鲜奶吧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经营区与生活区隔离;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

(二)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采供货协议,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

(三)配备乳品储存所需的冷藏(保温)设施设备,保证产品温度保持在0-4℃;

(四)发酵菌种应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五)具有执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六)具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设臵加工和灌装的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并安装空气消毒设施。

(八)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节 中央厨房许可核查要求

第四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内设中央厨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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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2、场所设臵、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 m2,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清洗消毒区面积、专间面积符合附表1的要求。

3、食品冷却、包装间应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4、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5、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冷藏或保温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要求:

1、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经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四)配备标签或标识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并提供已加贴标签或标识的包装样本。

(五)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仅限配送本单位门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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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核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进行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第四十四条 场所设臵、设施设备、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应当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场所布局符合附表1的要求。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

(五)配备标签或标识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并提供已加贴标签或标识的包装样本。

第四十五条 储存与运输设备要求:

(一)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当配备冷却设备。 (二)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三)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臵,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0-10℃之间。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60℃以上。

第四十六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经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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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检验人员。没有条件设臵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核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单位食堂的许可核查,除应当符合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0 m2。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设备(分)餐间,其他单位食堂备(分)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备(分)餐间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二)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三)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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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五)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鲜奶吧,是指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并提供现场饮用、出售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七)特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 m2以上(不含3000 m2);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 m2(不含500 m2,含3000 m2);中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 m2(不含150 m2,含500 m2);小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150 m2(不含50 m2,含150 m2);小微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50 m2(含5 m2,含50 m2)。

(八)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九)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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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指导原则 3.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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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1:2.0 食品处理区2面积≥5 m ≥1:2.0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占食品处理区面积% (推荐) / 经营类别、 供餐人数 专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隔断的场所 小微餐饮 餐饮服务 小型餐饮 中型餐饮 大型餐饮 ≥5 m 2/ 2烹饪 ≥5 m, 生食间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2≥5 m 毒 ≥1:2.5 特大型餐饮 ≥1:3.0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单位食堂 其他食堂。 2面积﹥20 m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50% ≥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生食间粗加工、烹饪、餐用具 2≥10 m 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粗(初)加工、切配、烹饪、生食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2≥20 m 洁、清洁工具存放 / ≥5 m 2备餐、其他参照餐馆 相应要求设臵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市食品监管部门制定 食品处理区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2222集体用餐400 m1:2.5,400~800 m1:4,800~1500 m1:6;大于1500 m,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配送单位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推荐) 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清洗消毒间面积≥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2中央厨房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原则上≥300 m;清洗消毒区≥食品处理区面积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2(推荐) 10%。切配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专间≥10 m。 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1、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利用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的半成品或成品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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