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23-09-20 05:22:01 阅读量: 医药卫生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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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前言:此次局里组织开展学习调研活动,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司法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意义重大。尤其是对新进机关工作人员,以学习调研活动为契机,加深与乡镇工作人员沟通,与农民面对面交流,感触不少,受益良多。一是感情得到一次升华。半年多来,几乎每天都要接待反应诉求、寻求帮助的群众,真实了解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农村的了解,加深了对农民的感情。二是心灵得到一次洗礼。通过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途径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也充分感受到获助群众的喜悦,更加坚定了做好司法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信心。三是素质得到一次提升。作为司法战线上的一名工作人员,切实了解到农民的迫切需要,掌握了帮助群众的方式方法,提高了做好本职、服务群众的本领。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职能,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关心下,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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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但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为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通过学习调研活动,重点了解了我市各乡镇司法所建设情况,形成了对全市乡镇司法所现状的初步印象,并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划建设作了一些思考,现将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汇报如下:

一、我市各乡镇司法所的现状

我市20个乡镇普遍设立了立司法所,是较早实现“一乡一所”和“收编管理”的县市之一。从调研情况来看,各乡镇司法所基本上是“一所一人”,部分所长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仍有一大部分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或者是部队转业的;大部分的司法所在乡镇政府办公,有的有单独办公室,有的与综治办、信访办合用一个办公室。在司法所垂直管理之后,为了达到规范化标准,按照上级的要求,2011年新招录了一批公务员,以解决司法所人员不足的问题,但仍然存在很大的缺口。

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机构方面

全市 20个司法所是市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市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一原则在我市已经顺利实施,但由于各乡镇司法所距离市局较远,市局对乡镇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往往鞭长莫及,尤其是在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状况、政治学习、工作落实等方便难以及时督促、掌握。同事,也由于乡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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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司法所懒得管、不想管、不愿管,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所管理上的“真空”,“懒、软、散”现象比较突出,达不到双重管理的要求。

(二)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在人员数量上,司法所人员数额严重不足,缺编缺员的情况仍然存在。司法所被收编直管,在性质上是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同时也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市司法局管理为主,从长远来所,意义重大,作用显著,一方面有利于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充分履行,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长远发展。但就目前情况看,垂直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员不足,缺编缺员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即使按每所最低三人的标准,全市仍缺编三十四人。这种现状与基层司法所承担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职能与十一类业务工作的要求严重不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所有效发挥职能。

二是在队伍质量上,司法所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参差不齐的情况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1.文化结构不合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较少,司法助理员中高中以下学历的占34%,法律专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到10%,大部分工作人员只受过少量法律知识培训,与岗位专业要求有一定的差距。2.创新意识不强。少数干部满足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对如何发挥工作主动性、能动性及创新工作思路缺乏研究和探索,开展工作停留在应付上。3.理论知识更新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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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干部理论水平不高,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差距更大,业务知识更新慢,对新颁布的法律、政策掌握不够全面。4.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司法所人员有的是地方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法律专业,有的是非法律专业,人事关系的不统一与专业不对口,使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影响了司法行政部门的整体形象。

(三)业务建设方面

随着司法所管理体制的改变,司法所本身的业务也逐渐增多,进一步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以前没有处理过的新业务,无法循例处理,造成工作被动,不能很好的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近年来新录用的人员中,有些是没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基层工作经验少,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有些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员,专业素质相对较低、业务能力不强;部分司法行政干警都没有系统地接受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部分司法干部队伍业务能力亟待提高。此外,学习机会少,除自学外很少有短期或长期学习培训机会。这种状况造成工作人员很难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客观上制约了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长远发展。

(四)基础设施方面

当前,全市司法所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主要,主要表现在:1.办公条件差。大多数司法所仍与乡镇信访办、综治办合署办公,只有很少一部分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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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办公场所。办公用房面积小,大部分都在100平方米以下,与规范化司法所要求的12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的标准差距很大。并且,全市司法所基本没有分门别类设立调解室、档案室、接待室、社区矫正办公室等办公场所,基本是“整个所一间房”。2.办公设施配套落后。有的司法所没有配备单独的办公桌椅、电脑、固定电话、打印机、数码相机、文件橱等基本的办公设施。需要打印或复印只能借用其他部门的打印机、复印机,或者自己垫钱去打字社打印。3.通讯交通设施滞后。遇到出去调解案件或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等需要下村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能用自备的摩托车或电动车,这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而且对于一些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赶到以致矛盾升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组织机构上,要两方共管、设立片区,确保组织机构规范化

一方面市司法局和乡镇共管。乡镇要把对司法所的管理落到实处,专门制定乡镇司法所考勤制度,将司法所工作人员纳入乡镇机关统一考勤,每月出勤情况由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司法局备案,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由市司法局审批,乡镇备案。

另一方面设立片区、领导联系片区制度。根据区位、地域划分为6个片区,每个片区设立1个中心所,辖3至5个司法所,实行片区整体联动,主要应对调处群体性纠纷、疑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变“单兵作战”为“集中兵力”,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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