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管理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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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管理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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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粮食行业协会 2011年5月

目 录

一、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1附件1: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4附件2: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8附件3: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 10 二、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11

1.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生产管理技术规则2.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经营管理技术规则 19-20 3.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经营管理技术规则4.放心粮油示范主食厨房生产管理技术规则5.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则6.放心粮油示范种植基地生产管理技术规则- 2 -

—3

—7 —9 12-18 21-23 24-36 37-39 40-42

三、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

安全管理规则 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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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中粮协[2010]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搞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等,统称示范企业,下同),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认定的办法,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分级审核认定。其中,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示范作用较强的骨干企业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其他企业由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条 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年以上(按周年计),已经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四)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已经获得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

(五)企业规模。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的规模由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根据本省(区、市)具体情况确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

1、示范加工企业

(1)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2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2)油脂精炼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5000万元以上;

(3)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2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4)米粉、方便米饭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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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

(5)杂粮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示范销售店

营业面积(含库房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销售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

3、示范配送中心

营业面积(含库房和办公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配送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配送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4、示范主食厨房

主食厨房产品(指馒头、花卷、豆包、包子、饼以及主食面包、糕点等粮油主食品)生产能力达到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除第1项和第7项外均为复印件):

(一)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五)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提供)

(六)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检测品种为该企业主导产品;检测项目按该产品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七)上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填报)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经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逐级审核推荐。没有成立粮食行业协会的地区,应经所在地粮食局审核推荐。

第六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以及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订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管理技术规则》,努力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示范企业应按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2),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报表。

第八条 加强示范企业监督管理,对示范企业进行年审。示范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信息报表的同时,报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见附件3)。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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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信息报表或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的,在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示范企业证书和标牌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开展示范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除证书和标牌的制作费、邮寄费外,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各项相关费用(如办公费、专家审查费、媒体公告费等)均由发牌单位承担。

附件:1、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2、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3、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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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申报项目:示范加工企业 □

示范销售店 □ 示范配送中心 □ 示范主食厨房 □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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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500~1000字) 法定代表人承诺: 一、本企业保证所报送的各项材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二、本企业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商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本企业保证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期报送信息报表,参加年审。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8 -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 真 经济类型 生产能力 (吨/日) 营业面积 (平方米) 职工人数(人)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投产、开业时间 销售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邮政编码 手机 手机 网址 年 月 2008年 2009年 申报书附件(除第6项外均为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有□ 无□ 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有□ 无□ 3.商标注册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有□ 无□ 4.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 心提供) 有□ 无□ 5.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 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加 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有□ 无□ 6.上年度信息报表 有□ 无□ - 9 -

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10 -

附件2: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范围

报送范围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所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等)。 二、报送内容(见表1) 三、报送方式

示范企业将信息报表报送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由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和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分别进行汇总(汇总表见表2-1、表2-2),经逐级汇总后,由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将汇总表连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的单独报表一并报送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四、报送时间

信息报表为年报表。示范企业向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报送本年度报表的时间为次年2月28日前;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报送本年度报表的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五、报送要求

1、所有独立核算的示范企业均应单独报送报表。

2、非独立核算的示范企业,上属单位是示范企业的,由上属单位统一填报;上属单位不是示范企业的,由本单位填报。

3、示范企业应按照“有什么,填什么”的原则,尽可能将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指标填齐。

六、指标解释

——经济类型。分为四种类型,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均视为民营企业。

——销售收入。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产品(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期末从业人数。报告期最后一天在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资产总计。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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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合计。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利税总额。企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 ——利润总额。企业在营业收入中扣除成本消耗及营业税后的剩余。

——日生产能力。大米加工、小麦粉加工、杂粮加工按原粮处理能力计算;油脂加工按精炼能力计算;其他产品按产出能力计算。其中:小麦粉加工、油脂精炼按每日3班、24小时计算;大米和其它产品加工按每日2班、16小时计算。如果企业有多种产品,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计算。

——年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按日生产能力×250天计算。

——主食厨房产品。采用工厂化方式生产的各类粮油主食品,如:馒头、花卷、豆包、包子、饼以及主食面包、糕点等。

——调和油。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油脂调和成的符合有关标准的食用油。无论何种调和油(如大豆调和油、菜籽调和油等)均按调和油填报。

——其它油。除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调和油之外的其他小品种食用植物油。

——小包装油。单个包装容量在5升以下(含5升)的食用植物油。 ——零售网点。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粮油食品及相关商品的零售店,包括示范销售店和其它示范企业建立的非示范性的粮油销售店。

——网点营业面积。包括门市面积和库房面积。

——种植基地。示范企业通过契约等形式建立的由示范企业指导种植、提供相关服务并实行订单收购的长期稳定的原料基地。

七、报表格式

1、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表(见表1)

2、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汇总表(见表2-1、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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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

(审核年度20□□)

(示范企业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企业网址 电子邮箱 传真 企业在审核年度内是否有下列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 1、企业名称或经济类型发生变化 2、产品质量、卫生国家专项检测不合格 3、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被有关机构查处 4、违反国家税法被税务机关查处 5、因其它违规失信行为被有关机构查处或法院判定败诉 详细情况说明: 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意见: 市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意见: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13 -

有□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生产管理技术规则???????(12) 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经营管理技术规则????????(19) 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经营管理技术规则???????(21) 放心粮油示范主食厨房生产管理技术规则???????(24) 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则???????(37) 放心粮油示范种植基地生产管理技术规则???????(40) 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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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生产管理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植物油、小麦粉、大米“放心粮油”示范生产厂(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各地方粮食行业协会命名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

第二章 生产环境与设施

第三条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生产环境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面粉厂和食用植物油厂还应分别符合GB 13122《面粉厂卫生规范》、GB 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等规定。

第四条 厂区空地应绿化或硬化,防止扬尘或积水。厂区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质路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滑、整洁,并适当带有坡度,利于疏水。厂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雨水和污水排放管路要分开,管路颜色进行标识区分,需经过水处理以后排放,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GB 8978-1996《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建筑物设计应具有防鸟设施,防止污染产品,传播病菌。

第六条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设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原料库、辅料库、原料清理间、加工制造间、成品包装间、成品库及相应的辅助生产设施。

第七条 锅炉房设在全年主导风向下方,有消烟除尘设施,排放的烟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燃料和炉渣存放场地远离生产车间。

第八条 厂内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淋浴室。厕所便池为水冲式,厕所内设有洗手设施。更衣室靠近生产车间,进入灌装/包装车间,必须配有洗手消毒设施;从更衣室进入生产车间不得经过任何污染源。更衣室内按操作工人的人数配备更衣柜。

第九条 厂房与设施设计合理,能满足工艺流程、劳动保护、环保和食品卫生要求。建筑物墙角宜采用圆弧结构,连接部位应平滑、光整。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储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

第十条 车间内必须通风、散热良好;内墙及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味、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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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落的浅色涂料粉刷;仓库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具备防潮、通风功能,地面平整、防滑、不透水、易清洁;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设施,玻璃窗户应贴有防爆膜,防止破碎的物品污染食品。

第十一条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厂区内消防设计和器材配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 生产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配备与工艺要求及保证质量食品安全所必需的清理设备及必要的辅助设备。

“放心米”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白米分级筛、色选机、包装设备、除尘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放心面”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包装设备、除尘设备、计量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生产现场安全关键控制部位配备监控设施等;生产营养强化面粉的企业,应配备微量元素添加设备;仓库应配置合理的移运工具。

“放心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油料处理设备,包括筛选清理设备、破碎设备、软化设备(大豆)、轧胚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油脂精炼设备,包括过滤设备、脱胶设备、碱炼设备、脱色设备、脱臭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压榨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蒸炒设备、压榨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浸出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浸出器、蒸发器、汽提塔、蒸脱机、冷凝器、尾气回收装置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台帐,制定合理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计量器具应符合计量相关法规,定期送检,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按生产工艺流程,分析确定清洁点,制定设备设施的日常清洁计划和深层清洁计划,加大车间设备清洁力度,保持设备的清洁,按周期清理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和虫害的滋生。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跑、冒、滴、漏和粉尘外扬,设备中使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上。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工厂管理和大米或面粉或食用植物油生产经验,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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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4年以上管理经验。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老员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规范。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等带入生产车间。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二条 非生产人员(包括参观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要符合现场作业人员卫生要求,须进行安全告知,遵守现场作业食品卫生要求,外来人员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第五章 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采购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不提倡使用添加剂,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添加剂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确保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符合国标要求。同时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必要时进行二方审核,发现问题要求供应商进行持续改进,确保符合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的入厂验收制度,采购原料、辅料、包装物应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或自行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入库和使用,并通知供应商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相应台帐,如实记录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料分品种、分地区,每年至少一次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金属、农残等检测。

包装物、食品添加剂每年至少一次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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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原料贮藏应执行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露天存放时,必须高于地面码放,场地干燥,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存放时间较长的,要定期检查粮情,并适时安排倒仓、取样、检查。辅料、包装物应有洁净、卫生的专用库房。 第二十六条 各种原料及辅料应按储存要求分类并标识。仓库应具有防雨、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雀和通风设施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并指派专人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同一库房中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能相互影响风味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特殊的原辅料应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储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不同品种的原料、辅料在运输、储存中应避免混装、混储。更换品种或不同批次的物料储存时,必须清空原先的物料。运输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破损,应建立检查制度。不容许将原料、辅料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可能造成原料、辅料产生污染的物品混运。

第二十八条 对各生产班次领用原料辅料、包装物的情况应建立台帐,物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先到期先出”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记录表单,并存档保管,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各生产系统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操作。

企业需建立产品质量控制点和安全关键控制点,以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生产原料必须经过清理。按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工艺调节与检查,使系统应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良好的清理效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定期对储水箱和过滤网进行清洗检查。车间停车一定时间后,应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污水排放应有直通沉淀池的管道,并保持畅通,废水不得外溢。

第三十二条 车间内粉尘浓度及排除室外的空气符合有关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或其它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并进行标识和隔离;经相关部门评审后,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品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因素进行监测控制,确保生产过程按规定的要求在受控状态下进行,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进入下一工序。

第三十五条 对不合格品应进行监控,经评审后另作处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便于追溯。不合格品应单独存放,并进行标识。

第三十六条 使用符合食品包装标准的包装物包装成品,包装前,对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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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防止有异物携带混入成品。

第七章 虫害控制

第三十七条 应对生产场所窗户安装纱窗,与室外连通的出入口处设置门帘、风幕机等防护设施,在各通道口架设灭蝇灯;定期清理地沟污物,清理死角及卫生间的清洁工作,以预防蚊蝇的滋生。

第三十八条 应对厂区围墙、建筑物外围设置毒饵站,各通道、车间、库房内等场所设置防鼠装置;绘制虫害控制布置图,并定期检查及维护。

第三十九条 在原辅料、产成品和储存场所定期监测虫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虫害的滋生和扩散。

第八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企业标准应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应有一名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产品质量把关。检验部门、检验人员具备能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质量管理负责人有停止生产和停止出货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资质的质量检验人员,每个生产班次至少应配备1-2名检验员。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按期检定并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内。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卫生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和检验方法,各项原辅料进货台帐、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数据应齐全,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核查。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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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产品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型式检验。

第四十七条 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使用添加剂的必须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使用含转基因原料的、加工过程经过辐照处理的产品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第九章 物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原料接收采用专用的设备输送线路,并要求更换品种时,需要对输送设备设施清线,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九条 对运输工具进行查验和清洁,避免运输的产品发生交叉污染现象。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车辆要求做好必要的防护,对货物要覆盖严实,防水防尘,覆盖物需定期检查、更换,预防老化、损坏后的防护品失效。

第五十一条 定期对装卸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装卸人员作业时需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发货装卸过程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发货采用铁路运输、陆路运输和水上运输的方式,对出库产品应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上需包括产品名称、品种、吨位、到货日期、运输车辆牌号;散装罐还包括封签号的登记,便于追溯。

第十章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毒有害物品采购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时供应商需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第五十四条 油漆、润滑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放置应远离生产区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包装物的处置需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不得与普通垃圾混放,避免污染生产环境。

第十一章 成品与销售管理

第五十六条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成品库内,成品不能和地面或墙壁直接触触,地面须设铺垫物,成品垛与墙壁的距离应大于30cm。

第五十七条 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与成品储存、搬运无关的物品。库房应有通风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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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除叉车外的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产品退市召回制度,以保证产品进入市场后,出现不安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能及时回收,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六十条 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接受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客户使用产品。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顾客满意度调查,进行数据分析,持续改进。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21 -

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经营管理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以下简称示范销售店)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达到规范化、标准化要求,更好地为农村和社区居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是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的终端,是主要经营产品以粮油及其制品为主,兼营日用消费品等的销售店。应该建在人口相对集中、覆盖的消费者人数较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较明显,配送中心能够辐射到的地方。

第三条 示范销售店的建设和经营主体可以是各类粮油经营企业、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自愿加盟(特许)等方式,吸纳诚信度高、经营业绩好、无不良记录的商业门店、粮油经营(店)户、农村个体商铺等通过规范化改造,建设成达标的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

第四条 示范销售店实行连锁经营模式,接受配送中心的指导和管理,执行统一的经营规范。

第二章 设施条件

第五条 营业场所通风明亮、卫生整洁,各种商品分类存放,排列整齐。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经营设施齐全,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垫粮板、杂粮柜等。

第七条 按期进行检定,配备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八条 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九条 示范销售店经营管理者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条 各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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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员工要做到着装规范、佩戴胸卡,举止文明、仪表大方。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的粮油商品主要是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或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品牌产品或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品种,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第十四条 示范销售店应当与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粮油产品的进货渠道主要由配送中心进行配送。

第十五条 加强质量管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和退换货制度。对消费者实行质量、服务承诺,做到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十六条 对于粮油及制品、副食品、熟食品等食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七条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便民、利民的特色服务,提高信誉,扩大影响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销售店要自觉接受配送中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做到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配送中心要加强对示范销售店的日常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落实对示范销售店的监督措施。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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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经营管理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发挥配送中心功能,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粮油质量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以下简称示范配送中心)是为大宗用户和经销网点提供粮油产品和其它商品的采购、仓储、运输、加工、配送、服务的企业。按行政区域和功能可划分为:区域性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和县级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

第三条 示范配送中心具有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经营管理职能。配送中心应积极发展直营店、加盟店等经销网络,实行连锁经营、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四条 示范配送中心经营的粮油产品主要是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或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品牌产品或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 示范配送中心在经销成品粮油的同时,还可采取“两代一换”或“粮食银行”的经营方式,开展代农加工、代农储存、商品兑换服务,以及代购、代销业务,满足农民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双向流通。

第六条 示范配送中心应具有符合分类商品仓储条件的库房,满足展示、销售所需的营业用房以及办公用房。

第七条 经营设施设备齐全:营业场所明亮、卫生;仓库商品分类存放,摆列整齐有序;计量器具合格;配送车辆符合成品粮油运输要求;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第八条 示范配送中心对连锁经营门店采取“五统一”(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店名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承诺)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第十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采取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措施,发展特色服务。应积极延伸产业链,发展种植、加工基地和熟食品、半成品等加工服务,逐步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粮油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放心粮油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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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配送中心实行统一的商品质量管理。

1、建立成品粮油市场准入制度。所经销的粮油产品及制品必须是被评为“放心粮油”品牌或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品种,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从发生污染的产地购入原料和产品。

2、加强进货环节的质量管理,完善企业检验手段。对入市经营的粮油产品及制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具体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建立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粮油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如实记录在案;同时,要及时采取召回、追朔措施,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建立质量档案制度。严格执行粮食仓储设施储存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储存粮油的质量和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并做到完整记录。

第十二条 示范配送中心应严格按照成品粮油质量安全的标准要求,加强仓储、加工和运输工作的管理,防止流通环节发生质量问题,严防污染。 第十三条 对于散装食品、副食品要有避免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配送中心经营管理者应该政治思想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五条 各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所有岗位从业人员都要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 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和要求,对本中心及网络直营店、连锁中心店、经销店的员工进行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十九条 示范配送中心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培养员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举止文明、着装规范、持证上岗、佩戴胸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配送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科学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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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计帐证记录清楚,保管完整。

第二十三条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内容真实完整,编报及时、说明清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配送中心要自觉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有关规定,加强企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落实监督措施。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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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示范主食厨房生产管理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主食厨房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各地方粮食行业协会命名的“放心粮油”示范主食厨房。

第二章 生产经营环境与设施

第三条 环境

1、主食厨房依托超市或宾馆等建立,或独自建立,要远离有害场所,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的设计与构筑。

2、建筑物、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感染。 3、主食厨房应配备足够的营业面积,保持清洁、卫生、通风、明亮;内墙及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味不易脱落的浅色涂料粉刷;地面应平坦防滑、便于清洁。 第四条 给排水

1、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要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管道进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2、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规定。

3、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净化设施达标后排放。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操作间主风向上方。 第五条 污物

1、污物存放应远离操作间,且不得位于操作间上风向。

2、存放污物设施应密闭或带盖,应定期清洗、消毒,于当天运出厨房处理。防止有害动物聚集滋生。 第六条 设备、工具、管道

1、接触原料、成品和各种辅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和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2、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清理、拆卸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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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设施应根据工序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4、各种管道、管线尽可能集中走向。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其他管线和阀门不应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5、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屋顶、墙壁等应有足够的距离,设备宜用脚架固定,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以便于清理、消毒。

6、食品生产间的照明设施一律加防爆装置,以减免食品危害的发生。 7、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8、配备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以及存放散装粮油的容器。

9、存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所有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均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防止污染食品。

10、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发现不准确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七条 建筑物和施工

1、操作间应根据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2、操作间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卫生设施、物料等的储存,食品器具等应有卫生的储放场所。

3、操作间内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4、凡是使用性质不同的场所(如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等)应个别设置或分区设置。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高清洁区、清洁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

5、操作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排水设施,以保证不积水,地面应保持清洁、干燥。

6、操作间的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滑、耐腐、耐温材料装修,要有适当坡度避免结露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滋生,便于洗刷、消毒。

7、操作间的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

8、门、窗、天窗要严密,防护门要能两面开,生产中需要打开的门、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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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功能的纱网,但高清洁作业区在生产中不得打开窗户。防止蚊蝇、灰尘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八条 通风

1、操作间必须安装换气扇,以保证车间空气清洁,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操作间排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装置、设备应易于拆卸清洗。 第九条 照明设施

1、厨房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照明设施,照明设施以不安装在食品加工线上有食品暴露的直接上空为原则,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食品的防护措施(如防爆灯)。 2、操作间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 第十条 卫生设施 1、洗手设施

(1)各操作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位置,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水龙头、清洗消毒液和干手设施,水龙头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防止已清洁、消毒的手部再度受污染。

(2)干手设施和洗手台应定期清洁、消毒和维护。 (3)应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张贴在明显位置。

(4)操作间入口处应设置工作鞋、靴消毒池。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度坡形,其宽度应至少与门等宽、长度要达到必须使工作人员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车间。 2、更衣室

(1)主食厨房要设置专门的更衣室,更衣室应设于厨房入口处。进入厨房前,必须更换洁净工作服、工作鞋,并洗手消毒。

(2)更衣室内应配备更衣橱或衣架、鞋橱(架)。室内应设灭菌、消毒装置,并定期对室内空气进行灭菌、消毒。

(3)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3、卫生间

(1)厕所应设置于车间外适当而方便处,其数量应足供员工使用。 (2)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如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操作间25米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

(3)厕所内应有洗手设施、排臭装置和防蚊、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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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备、工具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设备应建立台帐,并有专人管理保养。

第十二条 在安装和维修一切设备时必须考虑到,要便于设备及其邻近的地方得到清洗。

第十三条 操作间所用设备和用具,其设计、采用的材质和制作工艺,必须便于充分的清洁和适当维护。其设计、结构和使用,必须能防止食品中掺杂入润滑剂、燃料、金属碎片、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十四条 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采用无毒、耐腐的材料制成。能经受加工环境、食品本身以及清洁剂、消毒剂的侵蚀作用。必须维护好食品接触面,防止食品受到任何来源的污染。

第十五条 接触食品的表面必须平滑、维护得当,能尽量减少食品颗粒及有机物的堆积,从而将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六条 要定期对设备和用具进行维修保养,建立设备和用具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直接入口食品的设备用具的直接接触面必须作到彻底清洁和消毒,必要时必须在下次使用前进行消毒并彻底干燥。

第四章 机构、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机构

1、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2、卫生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职责

1、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2、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3、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生产人员。

4、定期组织进行本公司生产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1、参与食品生产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接受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上岗前健康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2、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然后上岗。 3、上岗前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1)进操作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严格按照“一清二泡三冲洗”的程序进行洗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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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与食品接触的操作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化妆、染指甲、喷香水进入操作间。

(3)手接触食品以外的不洁物品后,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4)要保持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操作间内不准吸烟、喝酒、吃东西及进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5)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时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带上消毒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6)不准穿、戴工作服、鞋、帽进厕所或离开主食厨房。

(7)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外伤或临时感冒的员工病愈后方可再上岗。 (8)进入操作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员工任职的管理要求

1、应编制《岗位任职资格》并由企业法人审批,其中“任职资格”一栏,需明确该岗位工作人员学历、技能、培训及工作经历的具体要求。人员素质必须适应《岗位任职资格》以保证其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2、经审批后的《岗位任职资格》作为人员选择、安排和考评的依据。员工按岗位工作要求的具体条件进行招聘,并实施“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3、部门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技术职称或受过相关的职业培训或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根据各部门《培训申请单》及反馈的意见,基本培训需求及公司发展方向,应制定培训计划,并经单位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实施。

5、员工上岗应有三个月试用期,能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且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者予以录取。

6、定期对职工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

7、特殊工序、关键岗位的人员在上岗前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专业技术及相关的新理论、新概念等的培训,由人力部门负责指定老师,在上岗前实施。如需外部培训,由所在部门填写《培训申请单》,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实施。

9、因工艺要求提高而不能胜任或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原岗位的,作下岗或转岗处理。转岗员工必须“先培训,后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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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

1、应有文件化的采购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制定供方评定标准,至少每年对供方进行一次评定。

2、采购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应建立健全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的入厂验收制度,采购原料、辅料、包装物应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或自行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入库和使用。 4、盛装原料、辅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5、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运输

1、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设施。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设施等。

2、运输作业时,操作要轻拿轻放,免使原辅料包装袋受损,造成原物料被污染,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

3、应定期对运输工具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并建立相应卫生制度。 第二十四条 储藏

1、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仓库。

2、原辅料存放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仓库地面应干燥、清洁,仓库应具有防鼠、防虫、防雀、防火等设施。 3、应设专人管理,建立《仓库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状况,按规定清扫、消毒、通风换气。

4、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储存,每批原辅料、包装物均应有明显标识,先进先出,并保持帐、卡、实相符,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艺管理要求

应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对每一工序制定出严格的控制要求,形成每种产品的加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各岗位操作人员,须先培训,熟悉掌握加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于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监控,并填写控制记录。

第二十六条 水的控制

水质符合GB5749要求,污水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1、应每年对生产用水水质35项指标进行送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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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时注意观察水的质量。在使用之前,观察水质有无异味、杂质或铁锈,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停止水的应用,并查找原因,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接水器具不得靠紧水笼头,接水器具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况,每天工作前专人对接水器具进行清洗,保证器具的安全卫生;

4、生产场所中有液体流至地面及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之区域,其地面应有适当排水斜度(1/100以上)及排水沟;排水方向应为高清洁区→清洁区→一般作业区;排水沟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他管路。 第二十七条 与食品接触表面的卫生状况和清洁度控制 1、直接食品接触面的控制

(1)车间生产设备、辅助工具采用不锈钢、无毒的材料制作;

(2)车间设备表面清洁接缝平滑、边角无死角不易积垢,便于清洗和消毒; (3)开机前,生产班长负责对加工所需设备、工器具进行检查,对照卫生检查标准进行评价,若卫生条件不符合,应重新清洗消毒,否则不得进行生产; (4)生产过程中当班班长注意巡查设备及辅助工具的清洁度,如出现有被污染现象应停止生产,待清理干净后再进行生产;

(5)工作结束后由当班操作工对直接接触面的加工设备进行清洁处理。和面机、压面机等设备用清水清洗后再用100ppm次氯酸钠擦洗消毒,再用清水擦净,最后用专用毛巾擦拭干净。清洗消毒后的设备里外不得有面垢。

(6)周转箱、笼布等工器具每天由专门人员进行清洗,周转箱不能落地摆放,应放置在铺垫物上;工器具在使用之前,用紫外线灯照射杀菌半小时,并做好杀菌消毒记录。

(7)工作服每天保持清洁干净,工作结束后放入更衣室,由卫生监督员负责用紫外线对工作服进行3小时照射消毒。紫外灯根据使用寿命说明定期更换,以保持消毒效果。

(8)食品加工人员洗手、消毒程序

①食品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洗手消毒程序:换好工作服、鞋或靴→清水洗手→皂液洗手→清水冲洗→双手浸泡50ppm消毒液中约30秒→清水洗净→烘手器烘干;

②以下情况要进行洗手、消毒:a.接触到身体其他未清洁部分或不洁净物品后;b.上完洗手间后;c.咳嗽、打喷嚏、饮食后;d.处理完垃圾或交接班时;e.处理完脏的设备和工器具后;f.开机前进入车间时。

(9)主食厨房内的卫生在每天下班时安排专门人员打扫,保证地面无积水和污物,墙壁无水滴,原料存放地无粉尘积存,清理干净后由专人检查认可。 2、间接食品接触面的控制

(1)保持厨房内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有序,墙壁天花板窗台无尘积、面垢和其它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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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洁工每周对主食厨房内的门窗、玻璃擦拭一次,设施要保持较好的透明度和清洁度;

(3)地面和墙壁每天进行清理,保持清洁干净,无杂物、无污水和面粉粉尘,杜绝墙角附近的卫生死角;顶面、门窗、通风排气(汽)孔道上的网罩等每周清洁一次;

(4)操作设备的按钮,车间内电灯开关、车间的门把手,由卫生监督员每周进行消毒,用100ppm的次氯酸钠进行擦拭,车间主任负责监督检查; (5)每天工作结束后由车间卫生监督员采用臭氧消毒法对操作间进行消毒,消毒时间不低于1小时。

第二十八条 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1、不同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同清洁区所用的工器具不得交叉使用; 2、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在加工、包装、储存过程中严格分离,防止原料、污染物与成品一起堆放,造成交叉污染; 3、操作间不得堆放与生产加工无关的物品;

4、操作间内废弃物应放入专用废物箱中并加以标识,清洁工每班处理一次。 5、食品接触的器具、设备表面被废水、污物等污染时或接触了地面及其他不卫生物品时,必须立即清洗和消毒;

6、车间内严格区分和标记加工过程中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和合格品; 7、操作间内需装换气扇,且换气扇进口处应装有空气过滤网,并每周由车间清洁工进行清理,以防止空气的交叉污染。 8、加工人员的卫生控制

(1)手的卫生要求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8)执行;

(2)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鞋、帽,工作帽要将头发完全罩住,防止头发等杂物落入食品中。

(3)工作人员要做到个人卫生“五勤”,不得蓄留指甲、胡须,工作期间不准化妆,不准佩戴手表、首饰,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涂指甲油;

(4)工作人员手接触不洁物后、如厕后、处理完设备和工具后要洗手、消毒;工作中吐痰、摸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的行为后,应立即清洗消毒。 (5)工作人员的个人衣物及物品应放置于更衣室,不得带入加工车间,也不得穿工作服、鞋(靴)到加工区以外的地方,上厕所时要更换工作服、帽、鞋; (6)工作期间要严禁吸烟、嚼口香糖及饮食等行为;

(7)工作人员每天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服放置更衣室进行紫外线灯杀菌,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卫生间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1、洗手、消毒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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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间应设有完善的洗手消毒设施:非手动开关的水龙头、洗涤液、消毒液、干手设施等;

(2)操作间在入口的洗手消毒处设有标牌,明示洗手消毒程序,以此提醒员工;

(3)在操作间入口处设有消毒池,消毒池具有一定的宽度和深度,池内要充满250ppm的消毒液,进入操作间人员做到先消毒,后进入。 (4)洗手消毒液的管理及更换

①消毒液每天上班前,由车间主任安排专人按规定浓度配制好消毒液,并放到指定位置。

②每天上班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洗手消毒程序洗手,由专门人员对消毒液浓度分时间段测试:上班高峰期,每30分钟测一次,平时每三小时测一次,当浓度达不到要求时,要及时更换。

③达不到浓度的消毒液进行集中处理。

(5)肥皂液由专门人员管理,每天必须检查一次,空缺时及补充。 2、洗手、消毒设施的维护

(1)清洁工每天检查一次消毒设施的清洁与完好,负责消毒设施的维护管理,车间主任负责监督检查。

(2)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损坏的消毒设施及时更换或修理; (3)保证所有的卫生设施齐全、方便、清洁、污水排放畅通。 3、卫生间设施的维护 (1)卫生间(厕所)设置要求

厕所门不能直接朝向车间,其数量应与加工人员相适应。厕所内应设有洗手消毒设施和防蚊蝇设施,应通风良好,地面干燥。 (2)卫生间(厕所)清洁与维护

由专人负责卫生间(厕所)的清洁与维护工作,每天安排专人进行清扫,保持手纸篓的清洁卫生,定期检查防蚊蝇设施和洗手消毒设施,确保卫生间(厕所)内的设施能正常使用。员工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帽进入卫生间(厕所)。 第三十条 防止食品被污染物污染 1、控制内容

(1)公司内有毒、有害化合物 ●润滑油

●允许使用的杀虫剂和灭鼠剂

●不恰当使用的化学品、清洁剂、消毒剂 (2)冷凝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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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染的水滴或冷凝水。 (3)其他

●不卫生的包装材料

●空气悬浮物:灰尘、粉尘颗粒等(车间环境) ●无保护装置的照明设施 ●不洁净的设备、工器具 ●虫、鼠、雀的污染 2、控制措施

(1)化学物品的控制

①机修人员每次给设备润滑时,地面应放有接油盘,设备周围放置干净棉布,防止润滑油滴漏到地面及设备上,造成污染;

②操作间及仓库内禁止使用杀虫剂(药)和灭鼠剂(药); ③严格按照清洁剂和消毒剂使用浓度配制。 (2)冷凝水控制

①操作间应设置良好排风抽蒸汽处理设施,冷凝水通过排水沟进入下水道,不能在车间内造成滞留,操作间为避免冲洗地面时将污染的水滴飞溅到食品中或食品接触面上,清洁地面时采用擦洗的方式,用地刮将水刮干; ②操作间保持地面、水沟无积水,每天的清理工作要彻底。

③为防止被污染的水滴或冷凝水污染食品,保证操作间内无水滴或冷凝水;每天下班后,安排专门人员对操作间墙壁等进行打扫,避免可能与食品间接接触污染。

(3)包装材料的控制

①包装物应统一采购、统一存放、统一保管,做到卫生清洁;

②内包装、外包装宜单独存放、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储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防霉,并有正确标识,上有盖布、下有垫板,并设有防鼠设施。 (4)加工场所设施的控制

①墙壁、支柱和地面采用无毒、不渗水、防滑、无裂缝、坚固耐用、易清洗消毒的水磨石或瓷砖材质,有一定的坡度,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污垢或被侵蚀等情形;

②天花板使用无毒、白色、防水、防霉、不脱落、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质,不得有成片剥落、积尘、纳垢、被侵蚀等情形,要定期清洁;

③操作间照明灯必须装防爆灯罩,以防发生意外时造成玻璃碎片的污染; ④排水沟设有明沟和暗沟两种。排水沟口径的大小应能满足污水流畅排出,排水沟管道要固密,平滑不渗水,沟盖须坚固耐用,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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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蚀、异味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化学品的标识、储存和使用

1、所用化学物品主要指:清洁剂、润滑油、消毒剂;

2、厨房内使用的清洁剂、润滑油等应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存放,并有明确标识。使用时由专门人员领用并经相关领导批准,使用完毕,剩余的清洁剂、润滑油等送交保管部门,双方检查核对;

3、清洁剂、消毒剂分开存放,以免意外混合或误用;

4、化学品包装应标识清楚,必须标有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使用说明和正确的批号、物品名称,没有标签的化学物品应予丢弃;

5、所有化学物品的用量都要符合规定要求,不能造成危害和污染; 6、生产区域、销售区域禁止使用杀虫剂、灭鼠剂。 第三十二条 接触食品的职工卫生控制

1、当班班长上班前在车间入口处检查员工健康状况,发现有患病或外伤或其他身体不适的员工应立即令其离开工作岗位。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均不得参加食品生产工作;

3、凡患有严重感冒(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及手部外伤者,应调离食品加工岗位。

4、新员工入厂时,经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入厂上班,否则一律不得聘用,在上岗前要参加岗前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5、对食品接触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体检,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经检查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立即调离生产岗位,视病情轻重,可安置到非食品加工工种或回家休养直到治愈,对病情严重近期内无法治愈者(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或有碍食品卫生的皮肤病(如: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手部外伤者(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意外受伤),应立即通知其不得上班并尽快治疗或调至非食品加工区。 第三十三条 害虫的控制及去除

1、更衣室、操作间按规定进行清洗和消毒,不能存在卫生死角和地面积水,及时清除可能引诱害虫的杂物;车间内废弃品做到日产日清,废弃物桶每日清洗消毒。

2、操作间应装有防鼠板及胶帘、纱窗等有效防护工具,在车间入口处安装灭蝇灯,原辅料库、成品库内设有防虫线、防雀网、防鼠板;

3、操作间内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开口(如换气扇口)均应设有防护网,操作间安装通风设备,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通风中有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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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监管部门备案;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严于相关标准的内控标准。

第三十五条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应有一名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

1、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卫生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和检验方法,各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数据应齐全,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核查。

2、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并选择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3、检验室内应具备检化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4、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对投产前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销售,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6、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成品包装所用包装袋、包装盒、周转箱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包装容器必须是食品级材料构成,以防污染成品。实行预包装产品的,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不合格品的管理

1、应制定《产品撤回制度》,以保证产品进入市场后,出现不安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能及时回收,保护消费者利益。

2、妥善处理过期及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自行销毁过期食品(固体食品绞碎、包装食品去掉包装、液体食品倒掉),并做好记录。

3、应建立客户投诉档案,接受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客户正确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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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成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专门的售货服务人员和文件化的商品上柜销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完好、无变质且在保质期内;裸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并且向消费者明示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四十条 有文件化的商品价格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售商品明码标价,不搞虚假让利。

第四十一条 售货人员服务热情周到,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能合理解答、解决,不敷衍顾客、误导顾客,对顾客的投诉处理及时、合法、满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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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示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粮油流通规范有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各地方粮食行业协会命名的“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

第二章 经营环境与设施

第三条 示范批发市场有足够的营业性现货经营场地,仓库或营业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市场内有绿化;有相对独立分割的库面50间以上;市场内功能区块分布合理,营业、仓储、加工等区块应分开设置。 第四条 门牌和广告牌设置统一、营业房装修整齐统一。 第五条 每间库面水、电、电信等设施配备齐全,通风良好。 第六条 配备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办公室。

第七条 配备保安监控以及门禁等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第八条 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货车停车位;空地绿化或硬化,防积水和扬尘,具有完善的排污系统,符合国家环保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示范批发市场至少配备一台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地中衡(地中衡的吨位视市场规模而定)。

第十条 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粮油检化验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具备日常交易粮油品种的自检。

第三章 管理者要求

第十一条 示范批发市场管理者应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防许可、环保许可及相关资质,并建立优先退赔制度,管理制度完善,严格对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责任,对市场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活动及粮油质量、包装标识等应加强监督检查,同时配合工商、质检、物价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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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m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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