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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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陆某乘坐北京开往某省A市列车途中,于A市B县境内乘隙扒窃刘某的人民币8000元,乘警发现陆某有扒窃作案的嫌疑,当陆某欲于A市C县下车时被乘警抓获,经讯问陆某对在B县境内扒窃刘某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因列车要赶往目的地A市 ,乘警经请示列车长后,将陆某移送给C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问:乘警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

答:(1)乘警将该案移送C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错误。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列车上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发案地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该案应当由A市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2)乘警无权对陆某进行讯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九第之规定,只有立案的刑事案件才有侦查权利,应当对该案进行审查,对陆某进行询问而非讯问。

(3)乘警请示列车长后移送案件错误。列车长非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移送案件需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乘警应当对该案审查后报请A市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甲县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本辖区的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对退役军人陈某进行询问,陈某对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陈述在甲县某部队服役期间曾盗窃得该部队的54式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买给乙县的王某,经查王某因持有该枪在乙县进行抢劫已被判刑,甲县遂将陈某盗窃

枪支案以及殴打他人案一并移送乙县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请问甲县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甲县公安机关将盗窃枪支案移送乙县公安机关进行查处错误。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甲县公安机关应当将该案移送给甲县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

(2)甲县公安机关将陈某殴打他人案移送乙县公安机关查处错误。该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查处。

3、吕某因故意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查获,吕某以负责侦查该案的某派出所所长曾某系受害人的姐夫为由,提出要求曾某回避,侦查人员要求申请回避必须吕某写出书面申请,后因吕某系文盲请他人代为书写了书面回避申请,侦查人员将吕某的书面申请交给县局刑侦大队,刑侦大队长认为曾某非被害人的嫡亲属,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吕某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刑侦大队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第四天作出同意曾某回避的决定并口头通知了吕某;曾某先前对该案进行了侦查,在公安机关未作出回避决定前,为避嫌主动停止了对该案的侦查,并决定将自己参加的侦查活动不进入诉讼程序。请问该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侦查人员要求是文盲的吕某申请回避必须写出

书面申请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要求侦查人员回避,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因此吕某可以口头提出回避申请。

(2)刑侦大队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错误。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的理由不正确,曾某系受害人的姐夫,可能对吕某的处理有影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局刑侦大队无权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3)公安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超期,复议决定口头通知吕某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刑侦大队无权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曾某自行决定停止对该案的侦查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6)曾某自行决定将自己参加的侦查活动收集的证据不进入诉讼程序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4、2007年8月20日,甲县侦查人员张某、李某二人携带介绍信到乙县传唤居住在乙县的盗窃嫌疑人丁某,乙县公安机关于当日17时将丁某传唤到丁某的辖区派出所,张某考虑到丁某认识辖区的民警不利于讯问,张某、李某将丁某带到甲县某派出所进行传唤讯问,于当日19时到达某派出所,于第二天6时讯问结束后,让丁某自行回家。请问甲县侦查人员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甲县侦查人员到异地进行传唤,未携带《传唤通知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异地执行传唤讯问,执法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

(2)张某、李某将丁某带到甲县某派出所传唤讯问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或第一百七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他的住所进行讯问。

(3)传唤超时。2007年8月20日17时乙县公安机关将丁某传唤到其辖区派出所,到第二天6时丁某才离开公安机关,传唤时间为13小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传唤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5、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问题:吕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并说明理由?侦查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6、张某、李某共同涉嫌盗窃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父亲要代为聘请律师,执法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自己未提出聘请律师其亲属不可代请律师,后张某本人又口头向公安机关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说聘请律师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张某书面申请提出后,因张某提不出具体律师的名字,公安机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后在张某的父亲再次的请求下,公安机关批准了张某的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王某,李某的亲属也聘请该王某为李某的律师,王某提出会见张某及李某,办案单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批准,后又同意在三天后安排会见。请问公安机关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执法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可以代为聘

请律师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2)公安机关要求聘请律师必须书面申请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公安机关因张某不能提出具体律师的名字而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请求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4)张某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不须要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因张某涉嫌的犯罪不是国家秘密的犯罪,所以张某的父亲为张某聘请律师不需要公安机关的批准。

(5)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李某同时聘请王某做律师,让王某会见张某、李某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6)办案单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批准会见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当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7)公安机关安排三天后让律师会见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7、盗窃犯姜某(男,32岁,2006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多次去李某(男,30岁)经营的餐馆吃饭,姜某与李某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07年7月4日下午,姜某在李家对李某说:“今天晚上,我去洋洋商场偷点东西,到时先放在你家,也给你一半。”李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姜某与杨某(男,17岁)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洋洋商场,盗窃了价值约30000余元的财物,后即将赃物带到李某家,此时李某之妻田某(女,27岁)正好也在,于是李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李、田的指引下,姜某与杨某隐匿好赃物。洋洋商场于2007年7月5日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两天后,将姜某和杨某抓获。李某、田某闻讯后心中害怕,将赃物转移并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男,29岁),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王某将赃物寄放在其邻居林某家,但林某不知王某寄放的东西系赃物。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李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李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姜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了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姜某、杨某和王某的犯罪事实。李某

盗案后,还主动交代了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1公斤,店内尚有少量罂粟壳。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王某抓获。

请问:

(1)根据刑法,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办理本案是应采取哪些侦查措施? 参考答案:

(1)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该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2)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主动交待欺骗他人吸毒罪应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

(1)对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2)询问报案人、询问证人林某

(3)讯问犯罪嫌疑人姜某、杨某、田某、李某、王某 (4)搜查犯罪嫌疑人姜某、杨某、田某、李某、王某的住处,搜查李某的饭店

(5)扣押起子等作案工具、李某和田某的犯罪所得6000元、李某饭店内的罂粟壳

(6)向林某调取赃物

(7)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对罂粟壳进行鉴定 8、农民张某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刘某与奸夫谢某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刘某供认:为了同谢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害张某,于是趁张某熟睡之际,谢某用铁锤将其杀害。

(2)谢某的供述与刘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3)张某的父母说,张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是不小心摔死的。

(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刘某与谢某通奸人所共知,张某父母也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谢某报复。

(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谢某交出的凶器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列5种证据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答:(1)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2)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3)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4)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5)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9、某市西城区杨园派出所在2006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该派出所附近有人盗窃。该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正在实施盗窃的郭某抓获。该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

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盗窃的事实,还有多次盗窃的作案嫌疑。于是于2006年10月11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认真地、连续几天的审查后,在10月22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接到补充侦查的决定后,抓紧对继续关押的郭某进行讯问并进而收集其他证据。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在第四日便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该决定后立即向郭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了郭某的家属。

在郭某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对其犯罪情况继续进行侦查;而此时,郭某患上了急性肝炎,呕吐不止,郭某的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家属的申请。

问:(1)对郭某实施拘留的程序是否正确? (2)对郭某实施逮捕的程序是否正确? (3)对郭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1)拘留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本案由派出所所长签发,程序错误。拘留未依法通知家属。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只能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而不能继续关押,本案中,对郭某实施审查逮捕违反了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间最长为7日,本案审查逮捕超过法定期限。

(3)本案中,郭某在被羁押期间,患上急性肝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其家属也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是合法的。

10、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19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将其抓获,办理刑拘手续后与杜某将其送看守所羁押。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答:存在问题: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不允许采

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5)张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6)张某第四句话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

逼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8)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9)未告知嫌疑人权利义务。

11、2007年8月22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92年5月11日生,系某市第二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某市百货大楼乘坐被害人卢某某的出租汽车,当汽车行至该市造纸厂附近停车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将卢某某拉出汽车,拖扯中二人一起滑落在路旁的小河里,卢某某呼救,陈某即捂其嘴,将其头揿至水里,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卢的汽车中抢得皮包1只,内有人民币600元。2007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于当日对陈某刑事拘留。当日,陈某的父亲和母亲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陈某到案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

请问:公安机关接到陈某父亲对陈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做哪些工作?对陈某能否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陈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手续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

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监护条件,对陈某可以不予逮捕,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12、 2007年6月5日2时10分,南通市港闸区某网吧业主林某向其所在地秦灶派出所报案称:其网吧内十块游戏机主板失窃。当日2时50分,如皋市九华派出所民警在204国道上巡逻时见三人形迹可疑,经盘问检查三人均系如皋人,其中张甲、张乙为成年人,张丙是1991年6月5日生,张甲的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有游戏主板十块,三人未交待游戏主板的来路。经九华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批准,于3时20分,将三人带至九华派出所继续盘问,至6月6日1时30分时,三名犯罪嫌疑人交待了6月5日在南通市港闸区某网吧盗窃十块游戏主板的犯罪事实。九华派出所民警经与秦灶派出所民警联系,决定将张甲等人的盗窃案件移送秦灶派出所。秦灶派出所接受此案后,承办民警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拟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后经局领导批准将此案立案侦查和对三人刑事拘留,并于2007年6月6日5时30分对有民警王某对张甲等三人宣布执行刑事拘留。当日,民警未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讯问审查。6月7日9时30分,秦灶派出所两名承办民警到南通市看守所对三名嫌疑人提审并将对三人的拘留情况通知三名嫌疑人的家属,经审查,发现张丙

未满十六周岁。6月8日,经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块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10900元。

根据上述案例:

(1)请你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

(2)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适用的执法依据。 参考答案: 不当之处:

(1)、对张丙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四小时,张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张丙适用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2)、对张甲和张乙二人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未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继续盘问未通知家属。

(3)、立案条款错误。本案系被害人报案在先,本案的立案依据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4)、对张丙刑事拘留错误。因为张丙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对张丙刑事拘留。

(5)、未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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