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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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

作者:叶勇飞

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0年第21期

摘要:经过两年半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结了试点经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然而,即使《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规定,其法律定位仍旧是一种尴尬模糊的状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从民间自发出现的,其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社会客观性,在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有关部门才能够制定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它,进而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 公司 民间借贷 法律定位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当时,尤努斯教授在乡村研究中发现,绝大多数村民的贫穷不是因为懒惰和愚昧,而是由于没有初始资金,使他们缺乏改变生活告别贫困的途径与能力。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把渴望贷款的穷人排除在信贷体系之外;另一方面,借助高利贷又会让他们陷入更深的泥潭。为此,1976年穆罕默德?尤努斯在一个村对42名最穷的农户进行每人贷款27美元的小额信贷实验,随后逐步建立起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目前,这种模式被很多国家关注和复制,已经成为国际上小额信贷的主要模式之一。

随着小额信贷在国际范围内的蓬勃发展,中国也出现了这方面的实践,并从只借鉴个别技术转变到引入小额信贷制度。其在中国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在联合国援华项目中,中国进行了初期的小额贷款扶贫试点实践,吸纳其中的个别技术或组织环节。90年代初,在部分贫困地区先后开展了小规模的小额信贷试验。这一阶段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际捐助。

第二阶段:1996-2000年,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借助小额信贷推进农村扶贫和帮助下岗职工。但在扶贫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信贷资金操作的矛盾日益显现,政府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始终存在体制和宏观政策方面的困境。这一阶段主要由政府主导。 第三阶段:从2000年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的农村有着最为完善的网络,是农村最重要的转账服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农信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展小额信贷试验,并以可能成为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舞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lu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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