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划分

更新时间:2024-01-18 02: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我国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划分

我国目前共有十个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开始共分五次设立,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二、上海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三、青岛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四、天津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五、大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黑龙江省水域(大连)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六、武汉海事法院(1987年8月16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区域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长江支流水域(武汉)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七、海口海事法院(1990年3月10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二审法院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厦门海事法院(1990年3月25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二审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九、宁波海事法院(1993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十、北海海事法院(1999年7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lto.html

Top